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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联通移动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中国联通移动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甲方(客户):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基于对乙方移动通信服务的了解和需求,甲方自愿申请成为乙方移动用户,并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网络服务(一)乙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网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及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二)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三)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条 入网要求(一)甲方办
2、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1、个人客户: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代理人/监护人有效证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胞证、护照等;2、单位客户: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代理人有效证件原件。(二)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终端设备,当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服务项目时,移动电话终端设备还应具备相应功能,否则可能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将自行承担损失。 第四条客户资料(一)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
3、续。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失实,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二)因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通知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等原因,使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三)客户的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除非另有约定或说明,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因此引起的义务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如因甲方未及时修改初始服务密码或不慎泄露服务密码导致的影响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四)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乙方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
4、安全机关及依据法律规定有权进行调查的其他部门的工作而提供相应信息的情形,不视为乙方违反保密义务。 第五条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一)乙方应在国家电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向客户明码标价,公告计费方式、缴费期限等信息;甲方应在乙方明示的期限内足额交纳各项通信费用。(二)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执行。如遇乙方发布、调整资费的,在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日起执行。在生效日前,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协议继续履行;甲方提出异议且未能及乙方达成一致的,协议终止。(三)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甲方超过缴费时限,每日须按欠缴金额的标
5、准支付违约金;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除甲方明确提出不开通或已销号外,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甲方网络服务。 对前述情形,乙方将保留追缴欠费及违约金的权利,也有权以通知单、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追缴欠费。(四)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00:00至当月最后一日24:00。(由于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可能会发生当月部分话费计入后期话费中收取的情况。)(五)甲方定制第三方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乙方可以代第三方向甲方收取信息费、功能费等,甲方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由第三方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布。 (七)因甲方手机终端中的软件自动升级等原因产生的网络流量,甲方应承担该笔流量所产生
6、的费用。(八)甲方如需开通国际及台港澳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信用评级情况要求甲方交纳一定的预付款。 第六条 风险控制(一)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移动电话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经初步核查确有问题的,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10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但乙方不承担上述情形对甲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二)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话费信用额度时(信用额度是指用户可以用于透支消费的最高话费额度),应及时补充交纳通信费用;当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话费信用额度时,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超过信用额度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三
7、)甲方发送违法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的,乙方有权依据接收客户举报或投诉关闭甲方信息发送功能。(四)甲方在欠费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办其他业务(含移动、固网、宽带等所有业务),直至其补交全部欠费及违约金。(六)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任何一方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对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数据的丢失、第三方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 第七条客户服务(一)乙方向甲方提供客户服务电话10010、网上营业厅,以便甲方咨询了解乙方网络服务、业务推广、各类营销优惠活动等内容。乙方还应向甲方免费提供通话所在地
8、(仅限国内不含台港澳)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信服务。(二)乙方免费提供给甲方最近5个月的通话详单查询、月结帐单查询(不含查询当月),对甲方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认真核实、详细解答。(三)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开通服务项目让客户进行体验时,不得收取服务项目月功能费。(四)对于甲方通信服务开通/关闭申请,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超过时限未及时开通/关闭的,应减免甲方由此产生的不合理费用。(五)乙方因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客户使用的,
9、应提前72小时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告所涉及的客户。(六)当发生移动电话通信障碍,乙方应在甲方申告障碍时起的48小时内修复,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非手机原因引起的障碍。(七)为保证甲方权益,乙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八)为方便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方便甲方了解中国联通各类业务服务和信息,乙方可以以短信、彩信、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及甲方就业务和服务进行沟通。 第八条号码变更及转让(一)由于非甲方原因需要更改其移动号码时,乙方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甲方,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甲方新的移动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应在4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所有来话播放改号提示音。(二)
10、甲方欲转让移动号码使用权应先缴清通信费等所有费用,转让时须由双方持有效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代理人/监护人有效证件及授权书)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在甲方通过过户成为新机主的情形下,如因原机主未亲自到场办理过户而导致原机主就此提出异议,甲方应无条件放弃因过户产生的全部权益,并承担由此对原机主及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过户代理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移动通信卡规定(一)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移动通信卡的个人识别码(初始密码为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请勿自行解锁,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致使移动通信卡损坏或
11、锁死的,甲方应自行承担换卡所需费用。(二)协议期内,甲方若发生移动通信卡遗失、被盗、人为损坏等情形,可向乙方申请办理 “停机”、“补卡”业务,避免损失扩大。甲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按本协议约定支付通信费用。 第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技术进步因技术进步,乙方为提升服务质量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移动通信服务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该至少提前90日发布公告,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及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二条协议的变更乙方在本协议外以公告、使用手册、资费单页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
12、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表单、业务协议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及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协议的解除甲方要求终止网络服务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话费余额等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和双方约定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号码,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一)甲方提供的有效证件(包括代理人或监护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虚假不实,可能给乙方带来经营风险;(二)该手机号码被国家司法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不当用途;(三)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发文要求停止甲方网络服务;(四)甲方欠费停机后(含欠费停机当月)3个月内仍未缴清通信费用和违约金。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有关协议争议,双方可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或消费者协会申请进行调解;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业务开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若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以一年为周期逐年自动顺延。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