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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反担保合同-个人房产抵押青 岛 担 保 中 心 有 限 公 司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2012 年 委抵 字第1332 号(个人房产抵押)抵押人: 林翠红 (甲方)住所: 身份证号: 抵押权人: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住所: 青岛市深圳路222号国际金融广场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邢路正 鉴于:1乙方为确保 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债务人”)及 交通银行 (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号为2012海诺流贷01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及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2海诺保01以下称保证合同)。2甲方愿意以位于 安居苑2号
2、楼西单元3层西户的房产,面积91.01平米,权证字号 青房地权平房私字第15846号 (认定价值 46万元 , 抵押价值为 46 万元,提供担保的债权额为 贰仟 万元),设定抵押为乙方提供反担保。据此,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第一条 甲方在本合同中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方具备担保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甲方提供的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均是真实、完整的
3、;3、甲方在做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时,具有充分的担保能力并且在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没有任何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诉讼或仲裁;4、甲方已充分了解主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的条款以及合同各方主体的现状,甲方对此予以认可。5、如因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乙方代偿的,甲方保证自收到乙方发出的追偿通知后 3个工作日内,即无条件向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6、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担保范围提前向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并不以债务履行期未满为由提出抗辩;7、甲方自愿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并放弃对质押等其他形式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8、
4、抵押物上的租赁情况说明:抵押物上不存在租赁关系,甲方承诺在抵押期间对外出租抵押物,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有权主张出租合同无效。抵押物上存在租赁关系,承租人 ,租赁期限 ,租金收取方式 。甲方承诺,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自愿将租赁合同下的租金收取权转移给乙方,作为向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的方式之一。9、甲方承诺除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外,甲方及共同居住人还有第二住所。其位置位于 (房产证号: ),权利所有人: 。我们保证该第二住所系我们合法所有或经第三权利人书面同意居住,享有合法居住权,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一旦因无法偿还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相关债权,甲方保证在收到贵中心书面通知之
5、日起 7 日内,本人及其他共同居住人即搬往第二住所,承诺不会以任何理由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10、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地役权、优先权等其他限制物权的权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可主张权利的情况或其他权属争议。第二章 担保范围第二条 主合同情况:主合同名称: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2012海诺流贷01 ;金额(大写): 贰仟万元 ;履行期限 壹年 ;(具体期限以债务人及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为准)。第三条 乙方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情况:乙方应债务人的申请,同意为债务人及债权人签订的上述主合同提供人民币(大写) 贰仟万 元的保证担保(保证条款详见保证合同。)第四条 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1
6、、乙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的保证债权及乙方及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乙方代偿后至甲方实际承担反担保责任期间由于乙方实际垫付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所造成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及其他损失;3、乙方行使追偿权(包括向债务人追偿和向甲方追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手续费等)。 第三章 担保期间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代偿后两年。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
7、有关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及说明其偿债能力的相关资料;2、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对其资金、财产、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3、甲方有义务在收到乙方发出的追偿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4、如债务人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使乙方的保证责任解除的,则甲方的反担保责任自动解除;5、如债务人未全面履行主合同义务,导致乙方代偿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款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乙方承担反担保责任;6、如债务人未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甲方不得以主合同履行期未满提出抗辩。7、债权人及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增加合同金额外,无
8、需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应按变更后的合同条款承担反担保责任;8、主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应承担反担保责任;9、本抵押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及保证合同的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10、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以下事项发生之日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1)甲方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其他重大内部机构的调整;(2)甲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3)甲方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4)甲方资产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的;(5)其他可能影响
9、甲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及说明其偿债能力的相关资料;2、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财产、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3、如因债务人到期未履行主合同义务,导致乙方代偿的,甲方应无条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4、如出现其他情形导致乙方代偿的,甲方应无条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5、如债务人未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主合同金额范围内提前承担反担保责任;6、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甲方未及时履行反担保责任,乙方除有权行使担保权外,还有权对甲方采取以下任何措施;a)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
10、公开披露或公告,并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b)对甲方起诉或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措施;c)代位行使甲方债权以抵偿甲方对乙方的债务。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八条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章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不低于主合同乙方担保债权总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九条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项义务的,每逾期一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担保总额的 5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六章 不可抗力第十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以及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
11、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不会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不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则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章 通知甲方通讯地址:乙方通讯地址:青岛市深圳路222号国际金融广场A座15层任何一方均保证上述联系地址真实有效,保证对方按该地址邮寄或送达的邮件或物品均能送达本方,若出现拒收、代收、退回等情形,均视为已送达本方。任何一方更改地址应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九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本
12、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及保证合同,主合同及保证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仍按本合同承担反担保责任。第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有效。第十章 附件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及本合同不一致时,应以附件的约定为准。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抵押财产清单为:土地、房产 权证字号产权人 地址面积(平方米)估值(万元)该房屋所担保的债权数额青房地权平房私字第
13、15846号林翠红安居苑2号楼西单元3层西户91.01462000万元 第十一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叁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一式 份,备 留存用。第十二章 其他约定第十九条 甲方在担保存续期间,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对甲方之外的第三人转让或抵押该抵押物。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承诺书鉴于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为青岛海诺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交通 银行 青岛分 支行贷款 贰仟 万提供担保,本人以位于安居苑2号楼西单元3层西户的房地产(面积 91.01平米,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平房私字
14、第15846号)设定抵押,为贵中心提供反担保。为保障贵中心利益,本人现承诺如下:一、除上述抵押的房产外,本人及共同居住人还有其他居住场所。二、保证该居住场所系本人合法所有或经第三权利人同意居住,享有合法居住权,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三、一旦因无法偿还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相关债权,保证在收到贵中心书面通知之日起 7 日内,本人及其他共同居住人即搬出该抵押房产,不会以任何理由影响贵中心抵押权的实现。四、如本人违背上述承诺,本人将向贵中心额外支付全部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反上述承诺的赔偿金。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有权直接从本人账户及相关账户中扣划违约金及相应的赔偿金。不足部分,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有权继续追索。 承诺人: 年 月 日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