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版)考试考前练习题附答案(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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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第二版)考试考前练习题附答案-第 4 页刑事诉讼法(第二版)2016年3月考试考前练习题一、简答题1. 国家要承担刑事赔偿责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解答:国家要承担刑事赔偿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加害主体必须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二,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是行使职权的行为;第三,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司法错误,即错误进行了拘留、逮捕、监禁等;第四,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给行为的相对人造成了损害;第五,受害人本人没有过错。2.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是什么?解答: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

2、成立为前提条件;第二,原告必须具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第三,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第四,附带民事诉讼的诉因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3. 简述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解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至第207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3)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二、论述

3、题(请根据答题要点适当展开)1.试论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及贯彻的基本要求。解答: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理中,起诉方和被告人方应以公开的、口头的、对抗性的方式进行辩论,未经充分的辩论,不得进行裁判。辩论原则的基本精神是赋予双方平等的、直接的对抗手段,通过双方充分陈述己方理由,反驳对方主张,使法官真正能够置于两种意见之间,查明案件真相。贯彻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确立听取陈述原则,即在作出判决之前,法官应该听取并审查指控和被告人双方的陈述;(2)应当保证被告人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以强化被告方辩论的手段,平衡双方力量,维系刑事诉讼的合理结构。2.试述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解答: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公

4、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在几乎所有法治国家的宪法中,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都被确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成为公民自由、生命、财产等权益免受公共权力机构任意剥夺的基本法律保障。在联合国两权公约第14条中,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被视为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程序保障之一。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有着丰富的法律内涵。首先,这一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任何人对于那些可能使本人陷入不利境地的问题,都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其次,这一原则的核心要求是非强制性。它所禁止的不是自证其罪,而是强迫被告人、证人自证其罪。因此,如果被告人、证人自愿放弃这一特权,自愿作出不利于己的证

5、言,那么这种陈述是可以被采纳为证据的。最后,要避免被告人在受到强迫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就必须给予其一系列的法律保障。比如,应建立权利告知制度,使被告人知悉该权利;应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律师帮助权;应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旨在承认、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主体地位,使控辩双方成为平等的参与者,使被告人能积极参与到裁判制作过程之中而不是被动地接受追诉官员的任意摆布,甚至成为协助检察官控告自己的工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很多研究者认为这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首次规定,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保障

6、其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该规定存在以下不足:其被规定在搜集证据的要求之中,而没有被明确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如实回答义务的保留导致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条款很难得到保障;沉默权等规则的缺失显示出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尚未在我国法律中得到充分贯彻。3.试论述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解答: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既有共性也有各自的特殊性。其共性表现在三者都是程序法,都是为正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它们有着许多共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公开,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合议制,在程

7、序上实行两审终审制,等等。但是由于这三种诉讼法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因而它们在诉讼主体、原则、制度、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和具体程序上均各自具有特点。它们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主要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自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第二,诉讼原则。三大诉讼法都具有一些它们所特有的原则。第三,证据制度。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8、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在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法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诉讼法为:事实清楚或明显证据优势;行政诉讼法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四,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法还规定有责令具结悔过。第五,诉讼程序。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而刑事诉讼则复杂得多,审判前有立案、侦查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三、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1:案情:某市检察

9、机关接到群众的举报,称该市工商局局长张某曾挪用一笔国有巨款用于个人炒股。检察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侦查,通过查询张某个人银行存款,询问相关知情人并未发现重要线索。检察人员为突破此案,未申请搜查证而径行搜查了张某的住宅,结果发现了巨额的股票凭证和其他贵重礼品、存折等物品。基于此,检察机关决定以在其住所发现犯罪证据为由对张某实施刑事拘留,由于时间紧急,检察人员来不及申请拘留证就前往张某的住处将其拘留。拘留后2天,两名检察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在讯问中张某提出了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聘请的对象,侦查人员认为此种情况可以不予理睬。在张某被拘留过程中,张某的妻子提出由其本人作为张某的辩护人的要求,侦查

10、人员再次以法律不允许为由加以拒绝。为进一步搜集证据,检察人员还将张某的妻子传唤到市招待所内进行了询问,后又以协助调查为由将其软禁在房间,对外名义为采取监视居住,后由于家属强烈反对和申诉,才予以释放。该案经过几天的侦查,办案人员发现张某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遂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自行向其家属索要1万元保证金,而将其取保候审。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述检察机关在侦查张某挪用公款一案中有哪些程序错误?参考答案:(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因此,本案中检察人员无证搜查,属于程序上的

11、违法行为。(2)对张某进行拘留是错误的,而且由检察人员将其拘留也是错误的。除根据高检规则第173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初查过程中,不允许采取强制性措施这一理由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也应符合该法第80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而本案中张某并没有这种情况,故不应对其决定拘留。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故本案中检察人员直接拘留张某是错误的。(3)检察人员在张某拘留后2天才对其进行讯问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人

12、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4)对张某提不出聘请律师的对象不予理睬是错误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要求,即使没有明确的对象也应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这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需要。(5)将张某的妻子传唤至市招待所进行询问是错误的。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有关法律要求。对张某的妻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也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不允许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6)检察机关对张某决定取保候审后,自行向张某的家属索要保证金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但没有执行权,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

13、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案例分析2:案情:甲因犯诈骗罪和强奸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受理此案后,由审判员乙、丙和人民陪审员丁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开庭审理后,认为此案被害人多,被告人系流窜作案,案情疑难复杂,无法做出判决。问题:(1)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合议庭无法作出判决的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合议庭组成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4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二审案件的审理,本案中丁是人民陪审员,因此合议庭的组成是不合法的。(2)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

14、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案例分析3:案情:佟某故意伤害杨某一案经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处佟某有期徒刑5年。在上诉、抗诉期限内,被告人佟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上诉状和抗诉书都由上诉人和抗诉机关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抗诉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佟某,听取了杨某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判决对佟某的量刑

15、过轻,应当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由于本案的被告人提出了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考虑到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不能加重刑罚,因而没有改判,而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县人民法院收到发回的案件后,立即组织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判并作出了判决,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抗诉。问题:在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参考答案:(1)市人民检察院对县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由该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故本案中抗诉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2)抗诉书直接提交到市中级

16、人民法院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抗诉书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3)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此案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4)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提出上诉而不应当对其加重刑罚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故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加重刑罚。(5)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接改判,而不能发回重新审判。本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直接改判。(6)县人民法院组织原合议庭成员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7)县人民法院规定重新审判后所作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抗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规定,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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