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期末作业考核附答案(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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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期末作业考核附答案-第 4 页期末作业考核国际经济法 满分100分期末作业考核 国际经济法 满分100分 一、 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错 ) 2、在跨国公司的责任问题上,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与其经济联系相分离。( 对 ) 3、自动许可证是指进出口商不需要逐笔申请与获得批准即可自由从事进出口的许可证。( 对 ) 4、我国对外国投资的审查,是根据投资额大小及所投向的行业,来决定是否由审批机构审查批准。( 错 ) 5、国际项目融资的融资项目通常由融资项目的发起人进行经营。( 错 )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6分,共30分) 1、特别许可制

2、 答: 特别许可制是指外国法人须经过内国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才能获得承认,在内国以法人名义开展有关经营活动的做法。 2、限制性商业行为 答:或称限制性贸易做法,它是指: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是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行动或行为 3、本地化 答:本地化的基本含义是指外国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按投资时与东道国达成的协定,按协议一致的期限和条件,逐步将其股份出售给东道国(国营企业或私营企业),直到外

3、国投资者的资本比例减少而转变为本国企业或混合企业。 4、居民税收管辖权 答:同籍税收管辖权,亦称公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这样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的征税权。 5、基地公司 答:所谓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税港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这类公司的全部或主要的经营活动是在避税港境外发生和进行的。纳税人通过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方式主要有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实现销售利润的跨国转移;以基地公司作为持股公司,将联属企业在各国的子公司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集到基地持股公司账下,逃避母公司所在国对股息的征税;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财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

4、信托财产,从而把实际经营这些信托财产的所得,挂在基地公司的名下,达到不缴税或少纳税的好处。 三、 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 提单的法律作用。 答: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在班轮运输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具体说来,其法律作用有三种:(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凭证。 ( 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2、 国际合作开发的主要特征。 答:国际合作开发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作形式。通常由东道国政府或国家公司同外国投资者签订

5、协议、合同,在东道国指定的区域,在一定的年限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依约承担风险,分享利润。 根据各国立法与实践,国际合作开发具有不同于其他合作方式的特征:开发者须取得特许权或开采权;(2)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3)合同安排复杂多样。 3、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的合格投资的标准。 答:(1)海外投资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的利益。(2)海外投资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 (3)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 4、 国际重复征税的构成要件。 答:首先,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其次,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第三,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第四,同一

6、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第五,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四、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试述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答:大致划分为以下两个部分:协调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尽可能避免或减少重复征税;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般不影响缔约国对其居民的征税,主要是限制所得来源地的征税权。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通常将所得划分为四种类型: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劳务所得(如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所得)、财产所得(如不动产的使用、出租所得和转让收益)。对这些不同类型的所得,缔约国双方都要分别商定在来源地征税时所应依循的征税原则。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所得来源

7、国的征税权的一般处理原则是:对营业利润的征税限于设有常设机构;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限于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如事务所、诊所等)或停留达到一定期限(如在一个历年中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对非独立个人劳务限于从事受雇活动所在地;对财产所得、财产收益和对财产的征税,限于财产的座落地。在上述限定之外,可以由纳税人为其居民的国家独占征税权。当然也有一些例外,如经营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可以不论是否设有常设机构而仅由居民国征税。 (二) 确定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不谋求仅由一国独占征税权,而是承认所得来源国和居民国均具有征税权,尽管在协定中对所得来源国的征税权进行了适当的限制,但还

8、不能完全避免双重征税。因此,确定居民国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是税收协定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目前可供选择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主要包括免税法和抵免法。免税法多为实行地域性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所采用,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由所得来源地国家独占征税权。但是一般仅限于营业利润和个人劳务所得等,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投资所得,仍然保有居住国的征税权,并对在所得来源国缴纳的预提税给予税收抵扣。抵免法多为对其居民的境内境外所得都实行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所采用,是在承认所得来源国拥有优先征税权的前提下,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所缴纳的外国税收,准许从本国的应缴税额中扣除。 2、 试述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

9、主要特点? 答: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现在则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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