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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于兴浩,男,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二龙乡仁义村。被上诉人陈晨,女,1987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二龙乡保民村。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2)洮黑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要求依法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2)洮黑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并改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共同财产折款人民币15.000.00元,依法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2)洮黑民初字第469号判决书第五项,并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偿还外债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一、二审诉讼费共同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
2、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符,共同财产折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判决第三项让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轿车款及2012年耕种一垧地绿豆收入折款30.000.00元是错误的,上诉人购买的轿车价格是43.800.00元(有发票),而且该车已在农村运行一年多的时间,现在根本不值原价。另外,上诉人耕种的一垧地绿豆,因土地较薄,只打了1500余斤绿豆,按3.40元价格计算,产值不值5000.00元,但原审法院却认定轿车和绿豆价值60.000.00元,否则不可能让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共同财产款30.000.00元,上诉人不知原审法院认定的根据是什么?二、原审判决认定共同债务10.000.00元及利息由上诉人偿还显失公平。原审法院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就认定共同财产价值60.000.00元,而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30.000.00元。但在双方认可的10.000.00元共同债务上却判决由上述人自行偿还本息,显而易见是偏袒被上诉人,因此,判决的该项内容应予撤销并改判。鉴于上诉理由,上诉人恳求中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此致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于兴浩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第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