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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良道路客运平安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2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立兵团交通运输、公安、平安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良道路客运平安工作,坚决遏制和防范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交通运输、公安、平安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平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的要求,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视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要明确管理职责,加
2、强部门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遏制群死群伤事故为目标,以落实客运企业平安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企业对营运客车和驾驶员动态监控为重点,坚持源头管理与路面管控并重,切实增强平安管理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构建道路客运平安工作长效机制,努力促进平安工作常态化、标准化,全面提升道路客运平安工作水平。 二、加强营运驾驶员平安管理 一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和发证关。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驾校管理,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对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必须经培训合格,凭结业证书申请办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标准
3、考试程序,严格考试标准。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平安监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进展责任倒查,把培训、考试记录作为责任倒查的重点和依据。 二加强对违法驾驶员的管理。公安部门要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记录查询平台,逐步向社会提供客运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查询效劳。对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在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屡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的客运驾驶员,公安部门要抄送运输企业,告知其通知相关客运驾驶员到公安机关承受处理,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催促客运企业
4、对其进展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调离驾驶岗位。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者撤消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撤消其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被撤消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三加强营运驾驶员诚信考核。交通运输部门要将营运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平安行车、遵守法规等情况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推进营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催促营运驾驶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老实守信、文明从业,稳步提升营运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 三、加强营运客车平安工作 一严格营运客车登记和平安检验。公安部门要严格客车登记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营运客车平安检验工作的监视,严把营运客车
5、平安检验关。 二严格营运客车市场准入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营运客车市场准入管理,严禁没有到达营运客车等级评定标准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参与营运。对发现使用未进展平安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客车从事营运的,要立即停驶,并责令客运企业限期整改。 四、落实客运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客运企业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客运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交通运输、公安、平安监管部门要监视客运企业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一加强平安生产根底管理。客运企业要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平安工作人员,保证平安生产
6、的必要投入,加强对平安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召开平安生产委员会会议和平安生产例会,开展平安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客运企业要按照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标准,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平安标准,促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制度化和长效化。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采用平安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平安工作和抗风险的能力。 二严格驾驶员的聘用和管理。客运企业要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当面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并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定期严格组织驾驶员参加平安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平安意识和业务素质。要经常通过信息查询平台查询驾驶员的违法和
7、事故信息,对查询到的驾驶员违法和事故信息以及收到的公安部门抄送的驾驶员严重违法信息,要及时对违法驾驶员进展教育和处理。 三加强营运客车技术管理。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日常平安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平安工作,对车辆定期进展平安检查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承当客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标准认真执行客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不得漏项和减项。 四强化汽车客运站平安管理。汽车客运站要认真履行平安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平安生产制度,配备平安检查人员,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平安工作制度。 五严格市场准入管理。
8、交通运输部门要围绕“三关一监视的平安工作职责,把客运企业的平安生产状况,作为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将企业平安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和质量信誉考核挂钩,把平安生产与企业生存开展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监视管理。 六加强平安监视检查。交通运输、公安、平安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平安监管,催促客运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平安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对不具备根本平安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撤消相应的经营范围。对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
9、线旅游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车辆;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车辆。 五、加强农村客运平安工作 一完善农村客运平安监管机制。针对农村地区平安监管力量薄弱的实际,各级道路交通平安工作联席会议要主动提请地方政府明确由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平安监视管理,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并指导和催促乡镇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平安机构、人员和经费,履行平安管理职责。 二完善农村公路安保设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对通客车的农村公路,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危险路段上,逐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安保设施
10、。 三加强对三轮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的平安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道路运行秩序管理,严禁客车超员载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 六、严格客运车辆道路通行管理 一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客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严格夜间通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平安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不得批准客运班线。公安部门在道路执法中发现客运班线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平安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的,要制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催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 三防
11、止疲劳驾驶。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或者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客运企业要制定更加严格的防止疲劳驾驶措施,创造条件安排长途驾驶员落地休息。 四强化客车运营管理。客运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客车运营管理。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揽客。客运包车不得搭乘合同外的旅客,严禁客运包车途中上客。 七、推进车辆运行动态监管工作 一标准行车记录装置安装工作。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必须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
12、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视同行驶记录仪。凡未安装的,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对已经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应逐步增加行驶记录功能。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终端及数据交换标准。 二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效劳平台。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效劳平台,实行联网,并向公安、平安监管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 三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平安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效劳平台提供的监控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催促运输企业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利用动态监
13、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利用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等运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平安监管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处置工作。 四落实客运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要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视,保持车辆在线时间,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 八、加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 一建立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平安监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动机制,共同调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同分析
14、事故发生原因,共同研究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二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平安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那么,依法对屡次发生超速、超员等违法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客运企业及其负责人进展责任追究及行政处分。客运企业因未履行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平安监管部门要按照?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或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6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事故的企业,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平安法?的规定,责令消除平安隐患;平安监管部门要按照?平安生产法?的规定,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部门撤消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撤消相应的经营范围。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