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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管理制度-第 3 页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发放管理制度一、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订购和发放制度。 二、县妇幼保健院和签发单位根据需要制定年度订购计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下一年所需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数量以及当年实际使用数量。填写“订购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加盖公章于每年11月30日前逐级上报订购计划。 三、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负责领取、发放,建立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签发和管理人员档案。各助产单位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签发和管理人员要向妇幼保健院备案。如更换人员,应提前申请备案。四、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当场审验数量、质量,核对无误后领取。对运输、发放、保管过程中出观的损毁、
2、丢失,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运输,发放和签发等工作中出现的破损、作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单上分别标明作废标识。并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每月底将作废证明逐级上交管理部门。五、证件管理和签发单位要建立领取和发放登记制度,核对申购数量及编号做好出入库登记,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领发和发放登记本”项目认真登记。 六、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注意保密,不得将信息倒卖、泄露。签发机构不得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向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工作的任何机构和人员发放、倒卖出生医学证明。七、出生医学证明应按照永久保存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管理人员定期对存储证明和存根进行检查,发现潮湿、破损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证明清洁、完整。出生医学证明出现被盗、丢失、损毁等情况要立即报告上级证件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