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6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6页).doc(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 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xxxx职业培训学校。第三条 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xx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xx人才。第五条 校址:四川省xx市。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局。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
2、办者开办资金和主要任务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xxxxxx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 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学校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物会计报告。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XX万元,出资者:XXXX单位(或个人),金额:XX万元。第十条 办学范围:开展XX专业培训,培训层次为XX级。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第十三条 办学规模: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四条 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人等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
3、,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的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提议或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出席董事会
4、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董事会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
5、学校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校长)XXX。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
6、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 担任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日起未逾3年的;(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第二十六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第二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
7、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检查。第三十一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二条 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校分立,合并,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或审核,经同意后变更。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六条 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