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留观病人流程(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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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急诊留观病人流程-第 15 页急诊科转制度与流程一.急诊科值班医师必须严格首诊负责制,认真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做相关辅助检查,经仔细分析后作出临床诊治决策。及时执行会诊、报告等相关制度,力争诊断证据充足,治疗依据充分,先抢救生命、稳定病情,再妥善安排患者去向,安全顺利转诊。二.生命征稳定,诊断明确,证据充足,需进一步住院诊治的病例:由急诊科值班医师开立住院医嘱、开住院证,值班护士电话通知相关科室做好接收准备,患者及家属(相关人员)办理住院手续,家属及相关人员护送住院科室。三.生命征稳定,诊断证据不充足,未明确诊断的病例:急诊科值班医师请相关科室会诊,共同协商患者诊治及去向,达一致意见后,由急

2、诊科值班医师开立住院医嘱、住院证,值班护士电话通知相关科室做好接收准备,患者及家属(相关人员)办理住院手续,家属及相关人员护送住院科室。若会诊医师意见不一致,由急诊值班医师作出症状诊断,依据轻重、缓急决定患者去向,并报告科主任、医务科(8小时)或总值班(24小时)。四.病情危重者:急诊科值班医师应先抢救生命、稳定病情、生命征稳定后再转诊。由急诊科值班医师开立住院医嘱、住院证,值班护士电话通知相关科室做好接收准备,患者及家属(相关人员)办理住院手续,专业医护人员护送至住院科室,做好交接记录等工作。五.患者安全转诊任何环节受阻,护送人员就地看护患者,同时电话联系急诊科医师、主任、医务科(8小时),

3、总值班(24小时)协调就地解决,保障转诊过程安全、顺利。严禁任何环节任何人任何理由推托、风凉话等任何不负责言行。坚决杜绝患者及家属自己跑前、跑后现象。强化“以病人为中心”观念及“安全隐患”意识。急诊科工作流程急诊留观观察制度1. 留观观察对象:(1) 病情需要住院,但无床位且一时不能转出,病情允许留院观察者;(2) 不能立即确诊,离院后病情有可能突然变化者;(3) 某些病症如哮喘、腹痛、高血压等经治疗病情尚未稳定者;(4)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留院观察者,但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予留院观察。2. 需留住观察室的病人,由接诊医师通知观察室护士和医师,对危重患者,接诊医师应当面向观察护士和医师详细交代病

4、情。3. 留观、住院病人必须建立病历,完善各项告知和授权书的签署,负责观察室的医师应及时查看病人,下达医嘱,及时记录病情变化及处理经过。4. 观察室内环境要清洁、安静;被服要随时更换;重病人基础护理要求做好晨、晚间护理、病人口腔、皮肤、头发护理及预防褥疮护理等;值班护士要及时巡视病房,按医嘱进行诊疗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发现病人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并报告医生,并做好记录,及时排除输血、输液故障。5. 留观察时间一般为2448小时,最多为3天,特殊情况例外。急诊留观时间超过72小时的患者填写相关表格,由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教科。6. 值班医师或负责观察室的医师及时向危重病人的家属交代病情,取得家属

5、的理解,必要时请病人、家属或授权人签字。7. 值班医师或负责观察室的医师、护士下班前应巡视一遍病人,做到床头交班,并写好交班记录。对可能离观的病人,各级医护人员应及时动员其离观,并写好出观记录、开好诊断证明,详细交代注意事项。急诊留观病人管理制度与流程1不符合住院条件,但根据病情尚需急诊观察的患者,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时间不超过72小时。2急诊值班医师和护士应当根据病情严密观察、治疗。凡收入观察室的患者,必须开好医嘱,按格式规定及时书写病历,随时记录病情(包括、检验、影像)及时处理经过,必要时及时请相关专业会诊。3首诊医师全面负责急诊留观病人的所有事宜,若病情有变化,应随叫随到。对病人的病情诊断

6、疑似诊断检查注意事项等内容,应在下班时向接班急诊医师进行床头交接,且病历书写要规范。4急诊抢救工作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主持与负责,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及时修订诊疗计划,指出重点工作。急诊值班医师早晚各查房一次,危重患者随时查房。5急诊室值班护士随时主动巡视患者,按时进行诊疗护理并及时记录、反映情况。6急诊值班医护人员对观察床患者,要按时详细认真地进行交接班工作,必要情况书写记录。7严格执行急诊病历记录书写规范的有关规定,但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记录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为落实“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为患者提供优质、高

7、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特制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一、患者的权益是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二、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三、患者的合法权益(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有权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接受诊疗照护。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三)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情形;有权知晓手术原因、手

8、术成功率、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四)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护理过程,并且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五)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无故泄露病情资料,也不应和无关人员讨论,患者的病情资料与记录均由医院妥善保管并保密。(六)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表。(七)享有投诉权。如果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有权拨打投诉专线进行投诉。四、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一)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

9、、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二)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并签字为据。五、医务人员应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信息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得向外人泄漏。(二)患者对接受检查的环境有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有权要求非医疗人不得参

10、与;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六、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一)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果患者的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心的损害,患者有权向医院提出质疑或依法起诉;(二)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有权审查其支付的帐单,并有要求解释权。七、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严格遵守我院知情同意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八、医务人员应主动了解患者的民族和有无宗教信仰,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患者提出的关于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要求,在客观条件允许和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应充分配合,尽量

11、满足。九、患者权利和义务告知与公示1、对于门诊患者,采用公告公示的方法。2、对于住院患者以书面文件形式,将住院病人须知告知患者并签字。3、对于特殊检查和治疗的患者,由责任医生实事求是地提供诊疗信息,做到与患者家属有效沟通,履行书面文件签署并存档。附:患者的权利与义务一、患者的权利患者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也就是对医务人员来说,他们有提供医疗服务,尊重患者的意愿,向患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取得患者自愿的同意,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义务。 (一)患者的健康权和医疗权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

12、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医疗权是患者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的延伸。不能保证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健康权就是一句空话。(1)任何患者都享有医疗权利 任何患者享有医疗权利就是指任何患者都有获得为治疗其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治疗疾病所必需的服务是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不同而不同,病情的需要是一种客观的需要,不是患者或患者家属的主观需要。提供的医疗服务受到医学框架和医学发展水平的制约,受卫生资源分配水平的制约,但任何人都无权拒绝患者的就医要求。 超出病情的要求不能成为患者的权利,这种超出病情的要求可以是多方面的,尤其是病情严重的患者或其家属可能会提出要求用某种药物、处方或手术去治疗患者,而这

13、些药物或手术是未经验证或评估的,不能证明确实是有效的,采取这种疗法对医生来说,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2)患者医疗权应是平等的、公正的 平等的、公正的医疗权是指相同的疾病应获得相同的治疗。因此医务人员不能因为患者的地位高低、权利大小、收人多少等而给予不同的治疗。但要达到完全的公平有时是不可能的,受到卫生资源的制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把卫生服务分为两个部分:基本医疗和非基本医疗。对于基本医疗应按需分配,而非基本医疗则可以按级别或支付能力分配。(3)患者有获尊重人的医疗服务权利 尊重患者是每一位医务人员绝对的、无条件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体现医院服务根本宗旨的核心问题。患者在接受服务时应得到医务人员

14、的尊重,并且自主权也应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4)患者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 除了处于意识障碍或昏迷状态,患者都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患者有权从医务人员处知道自己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方案和可能的预后。当医务人员知道患者拒绝治疗可能招致严重后果时,应对患者耐心说明争取理解,而不能采取强迫手段要求患者接受治疗。(5)患者有权拒绝治疗和拒绝参加医学实验对医学实验的参与者必须遵守“同意和知情”的基本原则,患者有权拒绝参加医学实验,医生没有权利强迫其参加。患者出于种种理由可能会拒绝治疗,这是患者的权利。(6)患者拥有要求节省医疗费用并了解费用花费情况的权利 患者有权了解其医疗费用实际开支的

15、情况,并有权得到费用节省的医疗。医院有责任解决患者费用方面的疑问。根据我国的国情,公民的医疗保健权并非是无偿的权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除相关或特定的人群享有无偿获取医疗服务的权力之外,我国公民在日常健康保健、一般疾病治疗过程中,均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物价交纳医疗服务费用。(二)患者的自主权患者的自主权是指患者就有关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利。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执业医师法也更加明确规定,患者对医生的诊治手段(包括实验)有权知道其作用、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这些治疗手段只有在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患者也有权拒绝某一诊治手

16、段和人体实验,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自主权实施的相对内容有: 1. 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 2. 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生命垂危、神志不清不能表达意见时可由患者家属决定); 3. 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4. 有权决定出院时间。如果患者此时决定与医务人员治疗行为相悖,患者需签署一项声明进行说明; 5. 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是在医生已经充分说明的前提下作出转院决定的; 6. 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和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7. 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

17、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 8. 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9. 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遵守医院有关的规章制度。患者的自主权并不是无限制性的自主权。患者的自主权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如在烈性传染病、严重精神病的发病期间,患者入院治疗、出院、转院等均必须服从国家法律关于进行强行隔离治疗的规定和义务人员的管理,必须尊重和遵守医嘱。患者的自主权还必须以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为前提。(三)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患者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知情

18、同意权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从完整意义上来说,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权力,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执业医师法中规定: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知情同意权的具体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30条、 33条分别规定:有权知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

19、许可证、治疗科目、治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有权了解经治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医务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医院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 患者有权了解医疗费用,并要求逐项做出解释;有权提前得到通知,告知其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的补助已经终止;有权知悉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1. 对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 2. 对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与治疗; 3. 临床试验性的检

20、查和治疗; 4. 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5. 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检查手段; 6. 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 7. 使用有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有差异性的药物; 8. 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的; 9. 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10. 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一是成年患者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是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二是法定代理人。对于未成年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其父母;对于精神病患者、神志不明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等; 三、委托代理人。在医疗服务中,患者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委托的形式,

21、委托他人帮助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如律师了解病情等。临床侵犯知情同意权导致医疗纠纷方面的问题1. 强调患者所在单位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轻视患者本身的知情同意权。将患者家属或单位作为知情同意权的主要主体,将患者作为知情同意权的次要主体; 2. 在某些医疗情况下,医务人员忽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主作出医疗决定。 如在发现与术前讨论和诊断不相吻合的病情后,不征求患者家属的意见就决定新的手术方案,擅自实行新的手术,切除或扩大切除了重要的组织、器官,给患者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被患者认为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3. 知情同意权的实施往往忽视了履行法规规定的程序。目前知情同意口头告知为数不少。除手术之外,在进行

22、侵袭性检查和治疗活动、探查手术中发现术前讨论未预想到的疾病情况、开具特殊药品和进行实验性、教学性诊疗活动等情况时,一般缺乏全面、正确的告知,也缺乏能够成为有效法律证据的告知文书。 4. 知情同意没有真正给患者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目前的一种情况是,知情同意因存在医务人员的简单化、只言片语告知,或者尽量以最危险的结果来告知,从而形成一种恐吓型的告知结果。(四)保密权患者的保密权包括三部分 一是为患者保密 二是对患者保密 三是保守医务人员秘密 患者的保密权是自主权的延伸,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是医生的职业道德。(五)人格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

23、到尊重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此,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的人格权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六)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具有肖像的占有权、创制权和使用决定权。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如果医院或医务人员虽经患者本人同意拍摄和使用了其肖像,但其后改变使用途径或范围,例如由科研存档转为广告,就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害。但是凡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非使用公民

24、肖像不可时,未经本人同意使用而使用的,不构成侵权。(七)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现在名誉纠纷日益增多,医院可能因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八)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私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 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刺探或以其他方式(例如无故擅自私拆信件)了解患者

25、的隐私,二是泄露因业务或职务关系掌握他人的秘密。确定是否存在侵害隐私权并不是以是否故意或过失为要素条件,只要泄露了患者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就可构成侵害隐私权。二、患者的义务患者有诚实提供病史,不隐瞒有关信息的义务。 患者有在医生指导下对治疗作出负责任决定的义务。 患者有与医务人员共同同意的目标上进行合作的义务。 患者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 患者有尊重医务人员以及其他患者的义务。 患者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 患者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患者痊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重点病种的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1. 急诊预检是一项重要细致的工作,应有工作满三年的注册护士承担。2. 预检护士应熟悉急诊范围,按预检分诊程序(一问、二看、三检查、四分诊、五请示、六登记)作好预检分诊工作。3. 遇批量伤员时,立即通知当班医师、科主任及医务科、护理部组织抢救工作。4. 遇传染病病例转到传染病医院,疑似传染病病例,应当将病人分诊至第一诊室就诊,GPT正常到第二诊室,GPT升高转到传染病医院,并按传染病报告制度及时汇报,不能遗漏;遇为T380C、伴有呼吸道症状的病例,应当将病人分诊至发热急诊就诊,同时对预检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5. 遇涉及刑事、民事纠纷的伤员按院规上报门急诊办公室。6. 遇急、危、重病人立即进入急诊绿色通道。7. 遇外宾、港澳台同胞就诊,按上级相关规定做好预检接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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