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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修婚姻法和继承法-第 9 页婚姻法n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n 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n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结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n 第一,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n 第二,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 n 第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n 第四,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n 第五,禁止
2、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婚姻法的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财产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3、部分共同所有。” n 婚姻法十九条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n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对离婚问题的特殊规定n 第一,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n 第二,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继承法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作出了补充规定,即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第2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
5、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婚姻法第21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13条: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在代位继承中,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 转继承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主要区别 代位继承是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前,即继承开
6、始之前;转继承则是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 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中继承人的所有合法继承人都有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遗产的分配;转继承则是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对他的遗产进行分割;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适用于遗嘱继承。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相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7、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胎儿有继承权吗? 为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 (1) 当出生的胎儿为活体时,则由其享有实际权利,取得该份遗产; (2)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仍视为被继承人尚未分割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依法分配; (3) 如果该胎儿出生时尚为活体,但不久后即死亡,则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就应当属于他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父债应该子还吗?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
8、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其余遗产再依法清偿债务。” 民法权利和义务n 民事权利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某种利益的范围或者实施该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n 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必须应别人的要求,来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n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n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n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
9、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n 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n “始于出生”,是指民事权利能力是从一个自然人一生下来的时候即开始。n “终于死亡”,则强调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死亡的时候即终止。在民法上,死亡又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民事行为能力n 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n 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n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精神和智力状况正常的成年人;n 劳动成年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n
10、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n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监护n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制度。n 在监护法律关系中间,被监督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叫做被监护人;行使监督和保护权利的那个人,我们叫做监护人。 监护人的范围是按照亲等最近的原则来确定的。 第一类,是近亲属; 第二类,是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朋友; 第三类,是有关的组织。宣告失踪 n 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两年,人
11、民法院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照审判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n 法院对宣告失踪采取不告不理的办法。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一、失踪人财产的代管;二、债务的清偿。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宣告死亡 n 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n 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自然死亡相同。 个体工商户 n 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以家庭的名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统称
12、。 n 个体工商户主要靠自有生产资料和经营者及家庭成员的劳动,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所得依法纳税后,归公民个人所有或家庭成员共有。农村承包经营户 n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农户。n 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农民家庭为经营单位。n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人合伙 n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n 个人合伙的特征 1)合伙是人的集合。 2)合伙是一种财产的结合。 3)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法人n 具备民事
13、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n 法人的成立条件 a 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成立 b 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 d 能够独立地承担债务n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n 法人的种类:分成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民事法律行为n 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从事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n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a.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b.是完全基于有目的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c.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4、n 主体合格: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例外:a.纯获利行为;b.日常必需品的购买行为;c.特定的营业行为。n 内容不违法n 意思表示真实n 形式合法: a.意思表示的明示方式:口头/书面 b.意思表示的默示方式:推定/沉默无效民事行为n 已经成立,但是缺少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致使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民事行为。n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a.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 b.是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 c.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d.违反法定形式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n 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n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n 没有直接
15、威胁到国家利益的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n 法律后果不同: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无效,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在没有撤销以前是依然有效。n 主张权利的人不同:无效民事行为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有权主张其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宣告其无效。代理 n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权限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n 代理行为的三方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n 代理的特征: a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b代理人必须在代理范围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16、c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要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n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的使用范围:最高法院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所有权 n 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人直接支配自己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并且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n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物权n 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为人力所能支配的,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客观物质对象。n 物的分类 1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2 “特定物” 和“种类物” 3 “动产”和“不动产” 4 “可分物”和
17、“不可分物” 5 “主物”和“从物” 民法通则第72条n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在交付的时候转移,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的取得 n 原始取得 :无主财产 :抛弃物 -先占原则; 拾得物,漂流物和走失的动物归还失主;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 无人继承的财产-依法应上缴国家和归集体所有。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取得物权。 善意取得:就是指没有处分权的占有人,在他不法将自己所占有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时候,如果该第三人的确是善意的话,那么该第三人就依法取得了此动产的所有权。 财产的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
18、所有权。n 共有的法律特征 a 共有的主体必须是多数人。 b 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 c 共有权的行使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 债 权n 债就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n 债发生的依据 a 合同行为之债 b 不当得利之债 c 无因管理之债 d 侵权行为之债 人 身 权 n 人身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的相关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n 人身权的种类: 人格权 和 身份权人身权的特征1. 与特定的民事主体不可分离性2. 固有性3. 专属性4. 非财产性5. 可支配性 n 人格权的种类: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
19、、名誉权 、隐私权 n 身份权的种类:荣誉权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肖像权n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以与自己的肖像有关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n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权 2.肖像完整维护权 3.肖像使用权 名誉权n 名誉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和法人,为了维护社会对自身属性的综合评价的民事权利。n 侵犯名誉权常见情形 1.侮辱 2.诽谤:无中生有 隐私权n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与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有关的利益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n 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 2.个人信息的控制与保守权 3.隐私的利用权 身份权n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
20、享有的,支配与此有关的身份利益的民事权利。n 身份权的内容 1.荣誉权 2.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荣誉权n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所获得的荣誉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而享有的保持和支配的身份权。 n 荣誉权的内容 1.荣誉的获得权 2.荣誉的保持权 3.荣誉利用权 民事责任 n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利而产生的法律义务。n 民事责任的特征 a.民事责任是对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b.民事责任的方式以财产责任为主; c.民事责任体现一定的惩罚性; d.民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
21、.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4.主观过错 侵权行为法中的归责原则 n 过错责任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n 过错推定原则 :举证责任的倒置 n 无过错责任原则 n 公平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n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就得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其目的显然就是为了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公平责任原则 n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对损害的形成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之下,鉴于法律没有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有关规定,法院在考虑了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因素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以适当补偿的处理办法。
22、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n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n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n 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n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n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诉讼时效 n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即不再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其民事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n 时效制度的作用 1.巩固和稳定即有的社会经济与法律秩序。 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收集证据。 诉讼时效的种类 n 一般诉讼时效: 2年 n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诉讼时效: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
23、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n 最长时效 : 20年诉讼时效的起算 n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n 民法通则第137条同时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 n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法定的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要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以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这样一种制度。 n 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如天灾、战争和其它事件。 2.其它障碍 诉讼时效的中断n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过程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而致使业已经过期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以后,诉讼时效期间再重新计算。n 中断的法定事由 :1.诉讼2.请求 3.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