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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规则-第 3 页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本所内部之间的业务冲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本所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xx市律师执业规范和xx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所的所有合伙人和律师。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
2、所代理的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第五条 本所及本所律师在从事法律事务之前应当依据本规则事先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以确定是否存在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并依据本规则讲行处理。第六条 本所不同律师之间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不同律师可能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本所一名律师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其他律师又可能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本所其他律师又可能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
3、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一个所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的;五、本所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七条 本所同一律师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一、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二、同一诉讼或者仲裁塞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的;三、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相应代理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上述代理合同的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第八条 其他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
4、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一、同一律师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二、同一律师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三、同一律师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与一方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其对立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人,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四、同一律师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与一方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其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第九条 本所各部门律师应当将在过去一年内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正在进行的法律事务的
5、情况,填写在本所利益冲突检索表格中(表格见附件1)报所在部门的合伙人,由合伙人审查后报本所行政办公室统一登记;本所各部门律师应当将自己即将进行的法律事务的客户名称、相关内容填写在本所利益冲突检索表格中(表格见附件2)报所在部门的合伙人,由合伙人审查后报本所行政办公室统一登记;本所行政办公室应当根据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对各部门律师所填表格进行初步检索、审查;一、如果本所行政部门初步检索、审查后认为存在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告知相关的律师和律师所属部门的合伙人,在行政部门的协助下由相关部门的合伙人会同律师对利益冲突行为进行进一步检索、审查;二、如果进一步的审查
6、和检索确认存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的,由相关合伙人和律师按时间优先和事务所整体利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协商,以确定只接受一方的委托;如果进一步的审查和检索确认不存在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或者不同律师、合伙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相关部门合伙人和律师报本所主任决定;三、如果进一步的审查和检索确认存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相关合伙人和律师不得从事相关的存在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如果进一步的审查和检索确认不存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或者不同律师、合伙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的,由相关部门合伙人和律师报本所主任决定;四、如果进一步的审查和检索确认存在本规
7、则第八条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的,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继续承办委托人的该法律事务;如果进一步的审查和检索确认不存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或者不同律师、合伙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的,由相关部门合伙人和律师报本所主任决定。第十条 在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认定本所律师从事的法律事务存在利益冲突时,本所行政部门将对相关的法律事务委托协议不予盖章;在此情况下,相关律师仍旧继续从事该法律事务的,本所将按照私自从事律师业务论处,由此对本所和客户造成损失的,由相关律师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附件:1 事务所以往和正在进行的业务统计表(表头)序号客户名称(如为诉讼、仲裁则列出对方当事人名称) 委托 事项委托性质(诉讼/仲裁/顾问/专项 顾问/其他) 业务状况(现在客户/以往客户)备注 2.即将接受委托业务情况表(表头)序号时间客户名称对方当事人(利益相关当事人) 委托 事项委托性质(诉讼/仲裁/顾问/专项顾问/其他)主办合伙人与经办律 师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