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指引(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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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指引-第 7 页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指引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订记录日 期修订状态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1. 指引目的规定验收各项责任,明确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的规定,保证验收全面、合法。2. 适用范围项目工程验收的管理和控制。3. 定义3.1. 中间验收: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3.2. 竣工专项验收:需要政府相关管部门参与的验收,如水、电、气、消防、电梯、环保、档案、规划、人防等。3.3. 竣工验收:指由政府质检部门、设计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3.4. 房屋入住:是指项目通过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竣工验收并已具备

2、交付使用的条件下,由建设单位组织向业主移交的过程。4. 工作程序4.1. 施工过程阶段验收4.1.1. 基础工程验收:基础工程完工后,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监理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通知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参加。4.1.2.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监理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通知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参加。4.1.3.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a) 承包商已经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需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b)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完备:. 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真实,并与工程进展同步;. 有关原材料、半成品试验和评定合格;. 施工形成的观测数

3、据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分部、分项工程自评资料齐全、评定结果符合要求;c) 监理单位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签署合格。d)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管理部参加。4.2. 施工过程隐蔽工程和结构工程验收4.2.1. 隐蔽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申报,监理单位负责验收,其中防水工程(屋面、厨卫、外墙、门窗塞缝)、室外管线工程,工程管理部负责验证监理单位的验收结果,可采用抽检方式并签字确认。未进行隐蔽工程验收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作业。4.2.2. 结构工程验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及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递交结构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在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核,如认为主体工程已达到验收标准,

4、则负责通知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结构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下一工序的施工。4.3. 专项验收4.3.1. 在工程结构封顶后,五方验收前由工程管理部制定工程各专项验收计划。4.3.2. 竣工测量、面积测绘与规划验收:a) 装饰工程外墙脚手架拆除完毕后,由设计管理部组织外部测绘机构进行竣工测量、面积测绘工作。b) 当庭院园林及消防道路(路基)施工完成后,由设计管理部组织、工程管理部、投资拓展部配合市规划局的规划验收,并办理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4.3.3. 市政工程验收:工程管理部负责要求市政工程承包商向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及取得相关验收证书并办理开通手续。a)

5、燃气、雨污水、上水、弱电、电力等专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工程承包商应向监理单位申请初验。b) 工程监理单位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政府机构到现场进行工程初验。c) 验收中的整改意见,由工程管理部督促工程承包商进行整改,监理单位负责验证。d) 监理单位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承包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关政府机构到现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4.3.4. 电梯工程验收: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要求电梯工程承包商向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及取得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a) 由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完成电梯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

6、:要求强电完成送电,电缆竖井的二次结构完成,以便敷设桥架,屋顶电梯机房二次结构,包括门窗封闭完成;公共部位装修完成;b) 电梯工程施工完毕后,电梯工程承包商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初验。c) 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电梯工程初验。d) 验收中的整改意见,由工程管理部督促电梯工程承包商及相关承包商进行整改,并负责验证。e) 初验合格,由承包商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竣工验收。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电梯工程竣工验收;f) 验收合格,由工程管理部督促电梯工程承包商负责办理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g) 质量技术监

7、督局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组织监理对电梯装修部分进行验收并填写分项工程验收报告。4.3.5. 消防工程验收:工程管理部负责要求消防工程承包商向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及取得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a) 工程管理部完成消防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消防水池蓄水;消防泵运行正常;屋面完工;各层公共部位和疏散楼梯完工(包括楼梯扶手);所有防火门和闭门器安装完成;安全出口疏散指示安装完成;各层疏散通道清理干净;安全栏杆扶手等全部完工;进出楼通道完工并清理干净;外檐完工并清理干净;楼外消防环路畅通;楼外消防设施完成并有明显标识;地下室清理完毕,强电送电,各楼层门窗封闭;防火门、防火卷帘完成,风道、电梯门收口,公共部位

8、栏杆、楼梯扶手安装到位,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完成,防火分区的防火封堵和风道收口完成,消防控制中心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完工,消防调试完毕,消防检测合格。;b) 消防工程及消防道路施工完毕后,消防工程承包商负责向政府部门消防部门申请初验;c) 验收中的整改意见,由工程管理部督促消防工程承包商及相关承包商进行整改,并负责验证。d) 消防初验合格后,消防工程承包商负责向消防部门申请竣工验收。e) 经消防部门审核,认为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f) 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办理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4.3.6. 人防工程验收及备案:工程管理部督促人防工程承包商向政府部门

9、(市、区两级机构)申报验收及取得人防工程验收证书。a) 人防工程施工完毕后,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对本项目人防工程进行自验收,如自检合格,则由人防工程承包商人防办申请初验。b) 验收中的整改意见,由工程管理部督促人防工程承包商及相关承包商进行整改,并负责验证。c) 初验合格后,由人防工程承包商申请竣工验收,人防办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d) 人防备案:人防认可、人防工程监督报告完成后,工程管理部去人防监督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备案,办理时必须提供该项目的竣工面积测量报告,供核对面积用。4.3.7. 室内空气环境检测和水质化验检测(工程管理部负责)a) 工程管理

10、部组织室内空气环境检测取得相关报告。b) 组织水质化验检测取得相关报告。4.3.8. 其他专项工程验收a) 其他专项工程施工完毕后,专项工程承包商应向主管单位申请初验。 b) 专项工程监理单位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质检站到现场进行专项工程初验。c) 验收中的整改意见,由工程管理部督促专项工程承包商进行整改,与专项工程监理单位共同验证。d) 专项工程监理单位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承包商、专项工程监理单位、专项工程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质监单位到现场进行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并由项目公司设计开发部办理专项工程监督及质量等级证书。4.

11、3.9. 档案预验收a) 工程主体施工完毕后,工程管理部负责通知各承包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竣工资料收集并由组织相关专业组自检,项目公司设计开发部负责验证并向市城建档案馆申请竣工资料初验。b) 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现场竣工资料初验,初验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c) 资料验收完毕,由城建档案馆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报、审查记录表中签署意见,用于申请工程竣工验收。4.4. 工程竣工验收4.4.1. 工程竣工初验由监理单位负责,竣工验收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和负责。4.4.2.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a) 完成规划、水质、电梯、人防、消防、空气环境、分户验收、无障碍设施、节能验收备案等专项验收,并取得

12、相应证明文件。b)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c)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d)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e)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f) 工程结算书或资金支付证明。4.4.3. 施工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单位申请竣工初验,监理单位主持竣工初验,并组织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设计开发部和施工承包商参加初验。验收中的整改意见,由施工总承包商及相关承包商负责整改,工程管理部负责验证。4.4.4. 初验整改完成后,由承包商向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申请竣工验收,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项目公司设计开发部、承包商参加竣工验收。4.4.5. 在完成专

13、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后,由投资拓展部负责到建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4.4.6. 所有资料按验收意见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并且专项验收证明书都已取得后,由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以及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并办理建设工程验收档案移交书。4.5. 内部验收和物业移交4.5.1. 在完成竣工验收后,房屋验收移交物业公司之前,工程管理部组织运营管理公司(运营管理部)进行内部验收。工程管理部对工程质量做出内部验收综合评价,确定是否满足内部验收的标准,如需整改则落实工程管理部制订整改措施责成施工单位落实,复验通过后,工程管理部编制内部验收合格报告并提交总经理审批。4.5.2. 通过内部验收后,由工程管理部组织营销客服部、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移交,相关操作依照产品交付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执行。4.5.3. 依据项目需要,以上两项工作可合并进行。5. 支持性文件5.1. 计划运营管理流程5.2. 物业移交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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