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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邀请院领导出席校内重大活动会议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学院领导与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的联系,促进邀请院领导参加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活动的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有关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活动是指校内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主办、承办或与校外有关单位联合举办的各类活动和会议。由学院党委、行政决定组织或举办的全校性重要活动,按照党委、行政审定的活动方案安排院领导出席。第二条 确需院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安排,均由党政办审核,并组织安排落实出席的院领导。第三条 院领导出席校内活动的安排原则:1、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组织的对外接待活动按照对等原则安排院领导出席。党委、政府部门厅局级以
2、上领导、重要专家及兄弟院校党委书记、校长来校视察工作、调研、来访、交流等活动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出席,并根据情况安排其他分管院领导参加;党委、政府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及兄弟院校副校级领导来院视察工作、调研、来访、交流等活动由分管院领导出席,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2、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组织的校内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联系邀请分管院领导,并上报党政办。党政办根据活动影响和重要程度安排其他院领导出席。3、凡副厅局级以上(含副厅局级)领导到我院参加各类活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党政办或有关院领导报告,并做好相关接待工作。第四条 院内各单位拟邀请学院领导出席重要会议、参加重要活动时,应提前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背景材料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党政办。需要学院主要领导参加的活动,应提前一周与党政办联系;需要学院分管领导参加的活动,应提前3天与党政办联系。党政办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等情况,提出意见报请院领导批示,并及时将有关安排通知邀请单位。第五条 邀请单位如需院领导在会议或活动中发表致辞或讲话,应提前3天提供稿件,根据党政办的意见修改后报请院领导定稿。第六条 如遇临时或紧急活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直接与党政办联系,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第七条 此规定由党政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