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年财务核销制度范文4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2023年财务核销制度范文4篇.docx(1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可编辑2022-2023年财务核销制度范文4篇 为切实落实公司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支出,杜绝浪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公司财务报销制度。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财务核销制度范文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财务核销制度范文1 为切实落实公司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支出,杜绝浪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公司财务报销制度。 一、所谓“报销”指公司员工将有关支出凭证交付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支付现金的行为。 二、根据“报销”事项内容和用途,分为两类,一类是成本支出,一类是费用支出;凡工地(或项目部)用于工程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支出,由工地(或项目部)报账员集中办理,公司另行制
2、定有关办法和制度。 三、报销凭证应合法有效,财务部门不得接受白条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报销人员应将有关支出凭证进行粘贴,报销人、证明人和部门负责人审核栏处应有相应人员签字。 四、公司费用支出一般应由公司领导事先安排,其程序是:公司领导分派任务给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办理事项,事项办结后,经办人(经报账员)报销费用。 五、为控制支出,费用报销以部门为单位办理,每个部门确定一名报账员(暂由部门负责人兼任),各项费用的审批及报销手续由报账员办理,每个部门由报账员借支备用金,报账员变动岗位时结清备用金。 六、本制度自2021年8月15日施行。 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3日 财务核销制度范文
3、2 坏账核销账务处理方法 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有两种: 一是直接转销法: 关于直接转销法,我们还应掌握以下两个要点:第一,该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二是备抵法。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老准则用“管理费用”,新准则用“资产减值损失”)。 直接转销法方法介绍 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种方法核算简单,不需要设置“坏账准备”科目。 审计方法 实际发生损失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收账款 重新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贷:管理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备抵法方法介绍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
4、即符合前述的三个条件之一),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至于如何估计坏账损失,则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即年末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 审计方法 提取坏账准备金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重新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坏账核销的处理分析 坏账损失核销方法的分析 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坏账损失的核销只能采用备抵法。而税法上,国税发202182号文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说明坏账损失核
5、销采用的方法,如果以后年度改变核销方法的,应按规定报送变更原因及企业管理机构的变更决议等。但在实际执行中,纳税人一般不得将坏账核销方法由备抵法变更为直接核销法。 坏账损失核销手续的差异 会计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企业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即可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但税法上,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明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在实务中,一般是根据报批金额的大小,逐级由县(市、区)、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备案,具体金额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某些特殊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
6、的差异 关联方之间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差异 会计上,财会202118号文规定,只要关联方(债务单位)存在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情况,就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而税法上,84号文第48条规定,“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对此又进一步明确,只有关联方破产时,才能确认为坏账损失。 企业之间拆借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差异 会计上,对企业之间拆借款项,如遇债务单位破产等情况不能收回的,可确认为坏账损失。而税法上,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
7、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单位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财务核销制度范文3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 第2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为账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5项,除另有规定外,悉按本规定办理。 第3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应在有关账册簿据上签章。 第4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账表外,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实际需要而定。 第5条 稽核人员前往各单位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
8、,拟订计划及进度表,并应将各单位以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细研究以作参考。 第6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稽核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给检查单位。 第7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该部门一起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8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账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还可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9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盛气凌人。 第10条 稽核人员在稽核事务完成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第二章
9、账务稽核 第11条 在审核或检查记账凭证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时,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2)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3)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4)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5)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6)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7)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记表。 (8)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12条
10、检查账簿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账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2)现金收付日记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3)各科目明细分类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时或定期核对。比较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遗漏现象。 (4)各种账簿表示错误的纠正画线、结转、转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账页,有否画“x”形红线注销,并由记账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x”处盖章证明。 (5)各种账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账目等是否完备,是否已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6)各种账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修改者
11、。 (7)活页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账簿有无缺号。 (8)旧账簿内未用的空白账页,有无加画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注销。 (9)各种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记备忘簿;账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13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账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手续。 (2)
12、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3)有无库存现金以单据抵充的现象。 (4)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核对有关账表、凭证、单据。 (5)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账簿外,还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6)金库锁匙及暗锁、密码表的掌握是否安全,金库放置位置是否适当。 (7)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8)内部往来账是否按月填制未达账明细表,查对账单是否依序保管。 (9)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账是否经常核对。 (10)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11)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
13、,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记录,所存现款与未转账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 第14条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2)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账簿上记载的相符。 (3)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4)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5)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第三章 财务稽核 第15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账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1)购入及出售是否经核准,手续是否齐备。 (2)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账簿记载相符。 (3)债券附带的息
14、票是否齐全并与账册相符。 (4)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账册相符。 第16条 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账册与库存查核,看是否相符及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17条 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保管是否妥善。 第四章 总务人事稽核 第18条 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 (2)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 (3)各种单
15、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第19条 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 (1)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账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 (2)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3)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 (4)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确认。 (5)已领物品未转账者是否与账面存量相符。 (6)有无损坏待报废物品,账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账簿记载相符。 第20条 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办理。 (2)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细。 (3)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
16、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账的财物。 (4)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加及转移事项。 (5)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可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账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互核对。 第21条 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 第22条 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现象。 (2)各单位办事人员对顾客是否竭诚招待,有无怠慢现象。 (3)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状况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 (4)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不胜
17、任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5)各单位人员上班时间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符合公司的规定。 (6)员工身份保证书是否齐全,保证人是否已做好对保工作,是否已对保证人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23条 本制度呈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财务核销制度范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
18、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权属企业包括省管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单位),以及受托管理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
19、,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并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七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八条 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按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
20、九条 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条 规范性原则。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一条 专项管理原则。企业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二条 及时性原则。企业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当在取得确凿证据后及时办理核
21、销手续。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原则。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调查、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上述证据的认定,依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217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22、 (一)上市流通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有权机构批准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
23、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 坏账准备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
24、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并明确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因及责任人的责任;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 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盘亏的,应当取
25、得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人员签字、责任认定部门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淘汰、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强制淘汰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因技术改造等企业内部原因拆除的,应取得企业资产管理及使用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建设规划方案、行业专家技术鉴定意见、企业董事会批准的会议纪要; (五)由责任人赔偿后仍存在差额的,应当取得责任认定文件或赔偿协议及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 (六)由保险公司赔偿后仍存在差额的,应当取得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16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