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综合素质的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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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职业观念(4道选择、1道材料分析题)职业理念三观材料题要点(重点中的重点)教育观要点(9个要点顺口溜:提速个性创两全、学习过人):一、素质教育的内涵:1.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2.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4.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体发展的教育5.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二、新课改下的教学观:6.教学从“教育者为中心转向“学习者为中心”7.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转向“教会学生学习”8.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转向“重结论的同时更重过程”9.教学从“关注学科”转向“关注人”学生观要点(5个要点顺口溜:二独一发加两全

2、)1.学生是发展的人2.学生是独特的人3.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4.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5.坚持以人为本,必须面向全体学生教师观要点(5个顺口溜:六者一开放一合作)1.教师由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着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2.教师从课程的忠实执行者转变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3.教师要从“教书匠”转变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4.教师要从学校的教师转变为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5.在对待及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合作第一节 教育观 一、什么是素质教育(一)素质。广义的素质指的是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侠义的素质指的是遗传素质。(二)教育。最早出现在孟子一书中。东汉许慎说文

3、解字进行解释。二、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区别 课本第8页1.教育对象:应试教育主要面对少数学生,忽略大多数学生。素质教育面向所有学生。2.教育目的:应试教育偏重知识传授,忽略德体美、心理教育和生产劳动教育。素质教育重视德智体美育、心理教育和生产劳动教育全面进行。3.教育方法:应试教育以死记硬背和机械重复训练为主,使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素质教育采用启发式、探究式教学,使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减轻学生课业负担。4.能力培养:应试教育只重视技能训练,忽视能力培养。素质教育重视各种能力的培养。5.学生评价:应试教育是筛选性评价,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主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素质教育是发展性评价,评

4、价方式多元,评价主体多元6.教育内容:应试教育教学内容较难,过于偏重学科体系,忽略综合性及应用性内容,存在着脱离学生生活实际,忽略实践等问题。素质教育降低教学内容的深度和难度,弱化学科体系,重视综合,教学内容结合学生经验、联系实际。7.教育着眼点:应试教育局限于学校。素质教育注重发展性,终身教育,终身学习。8.价值取向:应试教育把教育的价值定位于考试成功。素质教育把教育的价值定位为培养符合社会进度所需要的人才。9.教育方针:应试教育背离了党的教育方针。素质教育实施了党的教育方针。三、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一)深化教育改革,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

5、“两基”),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二)优化结构,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1.更新教师的教育观念。教师的教育观念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前提条件。2.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3.强化教师在职进修进度,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待遇,优化学校管理。(三)将教育的目的落实到教学之中(四)教学内容要及生活实际紧密结合(五)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二节 学生观一、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一)人的全面发展的概念人的全面发展是指人的劳动能力,即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还包括人的道德的发展。(二)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内容1.人的发展同其所处的社会生活

6、条件是相联系的2.旧式分工造成了人的片面发展3.机器大工业生产提供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可能4.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5.教育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途径三、新的学生观1.学生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个体 2.学生个体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3.学生身上蕴藏着巨大的潜能 4.学生的成长需要人文的关怀四、“以人为本”的学生观(一)“以人为本”的教育内涵。教育活动中的以人为本,就是以学生为本,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以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1.“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内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的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是指最广大人民

7、群众。2.“以学生为本”是“以人为本”的教育延展。“以人为本”思想贯彻在教育活动中,就是“以学生为本”。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其次,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以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出发点。最后,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二)“以人为本”学生观的内涵。“以人为本”是素质教育的根本属性,坚持以人为本,最坚实的落脚点在及将“以学生为本”的思想落实在教育教学过程之中。1.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教师需要树立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地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参及到教育活动过程中。学生具有个体独立性,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作

8、为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个体独立性,不能把自己的个人意志强加于学生的思想之上,要客观地看待学生的成长及成才。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具有主体的需求及责权。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主体性需要,同时也要引导学生学会对学习、对生活、对自己、对他人负责,学会承担责任。2.学生是发展的人。学生作为发展的人,其发展的根本动力是身心发展的社会需要及个体现有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学生个体身心发展规律(选择).顺序性。按照一定的顺序来进行的(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量变到质变),因此对于教育工作者而言,应按照学生身心发展的序列进行施教,做到秩序渐进阶段性。身心发展的阶段性规律决定教育工作者必须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特点分阶段进行不平衡性

9、。教育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不均衡性,适时而教,即要在儿童发展的关键期或最佳期及时的进行教育互补性。身心发展的互补性要求教育应结合学生实际,扬长避短个别差异性。根据身心发展的个体差异性,教育必须因材施教3.学生是具有个性及差异的人人的全面发展是以承认学生差异和个性发展为基础。承认人的各个方面发展水平具有一定差异性,不能用同样的标准去衡量各个方面的发展指标。学生的个性及差异要求切实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观念。这就要求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原则,因时制宜,因人而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成长成才条件。(三)中学生的发展特点中学生身心发展具有鲜明的特点。中学生在生理上处在青春发育期,个体生长发育进入第二个高峰

10、期,初中生的身体和生理机能都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中学生的心理方面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中学生的生理和心里的发展还不够完全成熟,自控能力有比较差。中学生的主体性发展特点是指中学生自我意识的进步及提升。中学生处于自我意识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学生自我意识凸显最常见的表现就是叛逆。中学生在具体的德、智、体、美等教育内容方面也有着鲜明的发展特点。(四)全面发展学生观的基本要求中学生身心发展的要求。全面发展的学生观对中学生身心发展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中学生生理健康要求得以实现,中学生的心理健康要求得以充分满足。中学生不仅处在生理发展的巨变时期,也处在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学生主体性发展的要求。中学生的主体性意识的形

11、成及发展是中学生个性发展的关键,全面发展的学生观对中学生主体性发展提出的要求是,正确的自我认识,培养起全面发展的人所需要的自觉发展,主动发展的意识。中学生主体性发展是中学生全面发展的核心。全面发展是对中学生社会文化素养发展提出的客观要求,在德智体美等方面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了必要的准备和支持,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三节 教育观一、教师的常规角色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就是职业角色的多样化。一般来说,教师的职业角色主要有:1.传道者角色。教师负有传递社会传统道德、价值观念的使命,“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2.授业解惑着的角色。3.示范者的角色。学生具有向师性的特点,教师的言论行为、为人处事的态度会对学生具有

12、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作用。4.管理者的角色。5.朋友的角色。6.研究者的角色。二、教师劳动的特点1.复杂性教育目的的全面性教育任务的多样性劳动对象的差异性2.创造性因材施教教学方法上的不断更新教师需要“教育机智”3.主体性和示范性主体性指教师自身可以成为活生生的教育因素和具有影响力的榜样。示范性指教师的言行举止,包括人品、才能、治学态度等会成为学生学会的对象。4.劳动时间的延续性和劳动空间的广泛性劳动时间的延续性是由于教师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也没有严格的交换班时间界限。劳动空间的广泛性是指教师没有严格界定的劳动场所,课堂内外,学校内部都可能成为教师劳动的空间,这是由影响学生发展因素的多样性

13、决定的。5.长期性和间接性长期性是指人才培养的周期比较长,教育影响具有滞后性间接性指教师的劳动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而是以学生为中介实现教师劳动的价值6.个体性及群体性从劳动手段角度来看,教师的劳动主要是以个体劳动的形式进行的。教师的劳动成果又是集体劳动和多方面影响的结果。三、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教师观(新型教师观)(一)现代教师角色的转变1.教师由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着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教师再也不能以传授知识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和目的,而应该把激发学生学习的动机,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组织管理和指导学生的学习过程,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的能力作为自己工作的主要目标。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

14、教师不仅仅是向学生传播知识和社会规范,更要关注学生人格的健康成长及个性发展,真正成为学生发展的促进者。2.教师从课程的忠实执行者转变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启动了国家第八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人们一般习惯上称这次课程改革所设计实施的课程为“新课程”。正确认识教材在课程中的地位和功能,变过去习惯的“教教材”为“用教教材”,创造性地使用国家课程教材,积极进行国家课程地方化、校本化的实践探索。积极参及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建设,培养开发教程、评价课程、主动选择和创造性地使用新课程教材的能力。3.教师要从“教书匠”转变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以研究者的眼光审视和分析教学理论及数

15、学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对出现的教学问题进行研究,总结经验,并形成规律性的认识。4.教师要从学校的教师转变为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新课程特别强调学校及社区的互动,终是挖掘社区的教育资源。(二)教师行为的转变1.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是新课程改革的核心理念2.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3.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4.在对待及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四、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1.职前培训。在职前培训要掌握从事教师所必需的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知识,掌握专业技能,培养专业态度,为从事教师工作鉴定基础。2.入职培训。中学新教师对自己的工作岗位做全面地了解和

16、学习,并在老教师的指导下学习岗位知识,提高岗位工作能力。3,在职培训。教师需要不断地更新自己的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加深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理解,而这一切都需要教师不断地学习。4.自我教育。许多优秀教师成长过程的研究都表明,做反思的实践者,在教育实践中研究教育,是教师获得自身专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最直接、最普遍的途径。五、教师的职业素养1.道德素养对待事业: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对待学生:热爱学生;对待集体:具有团结协作的精神;对待自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2.知识素养.本体性知识、条件性知识、实践性知识、文化知识3.专业素养.具有基本的教育科学知识、先进的教育理念、较高的教育专业能力4.心

17、理素养.良好的情感特征、积极稳定的情绪特征、良好的性格特征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8道选择)注意下教师学生义务就可以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 教育法的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狭义的教育法仅指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二、 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1.规范功能2.标准功能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第二节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一、教育基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

18、1日起正式实施。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教育的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及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

19、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十七条【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八条【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

20、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二十六条【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三十四条【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五条【员工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21、:(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条【文化机构的教育】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

22、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第五十六条【专项资金】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六十七条【合作原则】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及合作。教育对外交流及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七十二条【刑事、民事责任】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

23、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第八十四条【实施日期】本法自1995年9月1日实施。教育法明确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教育法规定了教师的地位、待遇、建立国家教师资格制度,以及教师职务聘任、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制度等。教育法在受教育者权利及义务规定方面,特别强调了国家要保证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教育法讲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的结合,

24、纳入到教育的法律关系中,是国家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教育法在教育投入及条件保障方面,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局部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来源稳定。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制度概括】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四条【适用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六条【保障措施】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

25、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七条【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九条【问责制度】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十一条【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

26、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第十四条【社会的义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

27、适龄儿童、少年。第十九条【特殊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二十四条【安全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第二十七条

28、【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条【教师资格及职称】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第三十三条【支教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

29、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第三十四条【教育目标】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三十五条【素质教育】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六条【德育为先】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第四十二条【经费的行政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第四十四条【经费的责任

30、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第五十八条【家长的法律责任】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附则第六十三条【实施日期】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义务教育法强调了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分重点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不得改变、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实行校长负责制;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开除。义务教育法强调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

31、有特殊岗位补贴,特殊地区教师享有特别补贴。三、 中华人名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是教育单行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三条【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第十三条【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第十

32、四条【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七条【教师聘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八条【教师培养】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二十四条【考核效用】教师考核结

33、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第二十五条【教师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第三十三条【奖励机制】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34、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及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六条【法律要求】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第十七

35、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第十八条【学校责任】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九条【学校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二十二条【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

36、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三十六条【活动场所】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第三十七条【禁止烟酒】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第三十八条【招用标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37、外。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第四十三条【未成年人的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第五十四条【教惩结合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

38、条【预防重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第十条【监护人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第十五条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第十六条【旷课及夜不归宿处理】中小学生旷课时,学校应当及时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

39、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

40、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第三十九条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及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十五条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

41、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四十八条【学习、就业不受歧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及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附则第五十七条【实施日期】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承担对未成年人行为约束义务的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教育行政部分和其他社会力量。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明辨是非,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另一方面是防范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的侵害。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重

42、新犯罪的预防,最根本的原则就是“教育、感化、挽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六、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1.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2.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3.战略主题:坚持以人

43、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坚持德育为先;坚持能力为重;坚持全面发展。4.发展任务学前教育的发展任务: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义务教育的发展任务: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造能力。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体制机制。构建灵活开

44、放的终身教育体。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5.体制改革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体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及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注重知行统一。注重因材施教。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小站负责制。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及、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6.保障措施倡导教育家办学。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责,省

45、、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予以支持。第三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时间够用就背一背)一、 教师的权利(一)教师权利的涵义教师权力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着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二)教师的基本权利解读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为教师的公民权利;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为之教师的职业权利,这两部分权力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1.教师的公民权利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这些基本权利中,

46、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权利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2.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的职业权利职业权利是指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依据教育法规享有的教育权利及及相关的其他权利。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指导评价权是及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报酬待遇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参及管理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教师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推进学校民主化建设进程。进修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二、

47、 教师的义务(一)教师义务的涵义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按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二)教师的基本义务解读教师的基本义务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作为教师应承担的义务。第四节 学生的权利保护一、法律法规关系中的学生在具体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主体地位,享有相关的权利,并依法收到保护。二、学生的权力及保护(一)学生的权利学生的权利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二)学生权利的保护学生人身权利保护指的是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主要讨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的人身权保护问题。第三章 教师职业道德(4道选择题、1道材料分析题)第一节 中学教师职业道德一、 教师职业道德德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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