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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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解读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讲义)2022年6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第56号令公布了明码 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 行。为深入理解规定立法宗旨,准确把握规章内容,现对规定的 重点内容进行解读。第一局部:规定的起草背景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原国家计委第8号 令,以下简称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原 国家计委第15号令,以下简称禁止欺诈规定)是价格监管执法的重要 依据,对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了重要作 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开展,两部规章已难以适应价格监管执法需要,迫切 需要

2、制定更科学、更准确的标价方式和价格欺诈认定规那么。如原明码标 价规定中的标价内容“六要素”已脱离实际,“标价签监制”等要求也 较为僵化,甚至成为变相行政审批。同时,经济社会开展对价格监管执法 提出许多新要求,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领域中,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价格欺 诈行为都与线下经济有很大不同,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此外,2021年实施的行政处分法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通 过修订两部规章,表达新的立法精神。第十条 经营者收购粮食等农产品,应当将品种、规格、等 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告知农产品出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第十一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 装、调试等附

3、带服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附带 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第十二条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 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 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 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 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标价签、标价牌、价目 表(册)等的参考样式。法律、行政法规对经营者的标价形式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

4、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第十四条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10第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 本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 列明所消费的服务工程、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拟的, 标明的被比拟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拟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拟价格应当不 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拟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 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拟前最后一 次交易价格。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拟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拟价 格

5、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 新。第十七条 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 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拟的价格,作为折价、减 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拟价格。第十八条 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 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 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价格欺诈行为:(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拟等方式销售商品或 者提供服务;(四)

6、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 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 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 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第二十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 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二)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那么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 那么不一致;(三)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网络交

7、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 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价 格欺诈行为:(一)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12(二)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 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三)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 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 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分。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8、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 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 处分。第二十四条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 危害后果,及时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依法

9、从 轻或者减轻处分。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 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 不予处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 予处分。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 月3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年H月7日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开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的禁止价格 欺诈行为的规定同时废止。14第二局部:规定的主要内容1、规定制定遵循的原那么一是精简框架,坚持科学合理。原两部规章及配套解释共有条款52条, 经过全面梳理提炼,规定共有

10、条款27条,体例更合理、逻辑更清晰、 规那么更科学。同时,大幅删减了两部规章中滞后和不符合实际的条款,补 充完善了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提升监管效 能。二是增设新规,坚持与时俱进。随着数字经济的开展,经营者各种新 型价格标示和价格欺诈行为对价格监管执法提出新问题、新要求。规章必 须作出相应调整,才能满足执法实践需要。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特点, 规定增加了对网络交易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三是化解难点,坚持问题导向。价格欺诈是价格违法行为中较为突出 的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原禁止欺诈规 定中对价格欺诈的规定较为分散、复杂、滞后的问题,规定将价格欺 诈

11、认定规那么进一步凝练,使价格欺诈认定更加科学合理。四是宽严相济,坚持过罚相当。规定在总结执法经验基础上,根据 具体情形,对不宜认定为价格欺诈的行为设置豁免条款。同时,明确可以 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分的情形,表达过罚相当的立法精神以及处分 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2、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共有2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那么、明码标价规那么、价格比拟和 价格欺诈行为认定规那么、法律责任等4个局部。一是总那么。本局部明确了规章的立法宗旨和制定依据,界定明码标价 和价格欺诈的基本概念,对经营者的标价行为提出原那么性要求。同时,对 交易场所提供者的特别义务作出规定。二是明码标价规那么。本局部规定了明码标价的主

12、体、内容、形式等。规定经营者在标价时应当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并授权地方市 场监管部门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特殊情形。取消标价签监制,规定 经营者可以采用多种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在标价内容方面,规定经营 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要素,提供服务应当 标示服务工程、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并对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 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新业态中明码标价行为作出原那么性规定。三是价格比拟和价格欺诈行为认定规那么。本局部主要规定经营者在进 行价格比拟、折价、减价、赠送时的规那么要求,明确列举予以禁止的价格 欺诈行为。强调价格比拟信息要真实准确,规定折价、减价时禁止采用的

13、 计算方式,对采取赠品形式促销提出具体要求,并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价 格行为作出原那么性规定。同时,规定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豁免情形。四是法律责任。本局部规定了具体法律责任确实定,依据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规定执行,对交易场所提供者的特殊法 律责任作出新设规定,对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分的情形予以明确。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 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明码标价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标示价格,经营者还 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减少 价格欺诈的发生。价格欺诈是指经

14、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 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是一种欺骗性价格表示, 经营者通过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背 真实意愿与其进行交易,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 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工程、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其中,服务的计价方法包括计价单位和计价标准。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 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 息。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 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规定第九条对经

15、营者明码标价使用的文字、币种作出规定,要求 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使用规范汉 字标示其他价格信息,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确保 价格信息的准确传达。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 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 标价形式有特别要求,经营者还应当执行特别规定。例如,直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 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企业在进行明码标价时,还应当遵 守直销管理条例的特别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只要能保证明码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

16、、标识醒目,不应对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作过多限制。随着经营模 式的开展,广大消费者也逐渐接受吊牌、模型展示、电子屏幕等多种个性 化标价方式,对经营者的标价形式进行严格限定并实行标价签监制制度已 经没有必要。因此,规定取消了标价签监制制度。为充分发挥明码标价有效传递价格信息的功能,规定第十二条对明码标价的形式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 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 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 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明码 标价。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标价

17、签、标价牌、价目表(册) 等的参考样式。6、怎样理解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既可以“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又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要求商品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都进行统一格式的明码标价,既不科学,也无必要。比方,农村集市、拍卖等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情 形,没有必要实行严格的明码标价。但在另外一些情形下,比方粮食主产 区频繁发生的商品粮交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要求经 营者在收购粮食时,明确标示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更好 保护购销双方合法权益。7、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明码标价规定为更好地促进和规范新业

18、态健康开展,规定第十三条对网络明码标 价的形式作了比拟灵活的规定,明确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 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考 虑到交易场所提供者,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了提升交易场所整体 竞争力、对场所内经营者实行统一管理,往往会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 者提供标价模板。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 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8、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规定第十九条在总结立法和执法经验基础上,列举了七种典型价 格欺诈行为: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是 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

19、价进行结算;三是通过虚假折价、 减价或者价格比拟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 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 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 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 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考虑到价格欺诈的手段多种 多样,难以全面列举,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了 “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作为兜底条款。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三类情形:一是经营者 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

20、二是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 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三是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 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9、“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具体表现经营者为凸显自身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优势,可能通过不标示或显著弱 化标示的方式,故意隐瞒增加消费者负担或减损消费者利益的特殊条件, 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例如,某饭店宣称某菜品打八折销售,但消费 者结账时才被告知须“到达最低消费标准”方可享受八折优惠。经营者的 此类行为属于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表现, 是规定禁止的价格欺诈。第三局部:规定的全文学习明码标

21、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 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 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 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老实信用的原那么,不 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

22、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 价格秩序。第四条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 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 承当相应义务和责任。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 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 促销活动。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

23、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特定 区域的交易习惯等特点,结合价格监督管理实际,规定可以不实 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 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 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 标价。第七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 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 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 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工程、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 价方法。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 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 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第八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 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九条 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 民币金额。经营者标示其他价格信息,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根 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 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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