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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I、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2、增值税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即征即退;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优惠。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以下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所称企业安置 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 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 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 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 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 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
3、条第一款的规 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605/87e23efl6bd8409b99d2784eec5c3e4d.shtml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 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 下: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 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方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
4、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 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 于25% (含25% ) f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含25% ),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5、、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 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39号) 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 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 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 一条、第三条规定的
6、政策。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 额缺乏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 中退还,仍缺乏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 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施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到达50%的纳税人, 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 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
7、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 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九、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 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 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 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
8、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十、本通知有关定义(-)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 愿的精神残疾人。(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 协议的雇员人数。(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 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十二、本通知自
9、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 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 92号和财税(2013) 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5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有暂免或减征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 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到达1%(含)以上,但未到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 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