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及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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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及平安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生产的重要论 述,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各单位及全员平安生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 加强企业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 29号) 国家能源集团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行管202030号)及两级 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 责,“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和“谁主管谁 负责”的原那么制定。

2、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矿属各单位、专业化服务单位、各岗位的 平安生产职责、考核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xxx所属各单位、专业化服务单位及岗位。第二章平安生产责任制建立第五条矿长为矿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矿 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监察管理办公室为矿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 的具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单位建立平安生产责任制清单和考核标 准,催促各单位负责人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等工作。第六条各部门、各区队、各专业化服务单位负责根据矿要求和 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及各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清单、考.负责一般事件中轻伤事故的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工作;2 .负责矿党委会或矿平安生

3、产委员会指定的一般事件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工作;3 .参与一般事件中轻伤事故以外情形的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工作;4 .配合公司或地方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中等 事件或重大事件的责任追究工作。(六)经营管理办公室职责.参与对事件、事故的经济损失额度进行认定的工作;1 .参与一般事件中经济损失情形的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工作;.负责兑现被追责人员罚金。2 .配合公司或地方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中等 事件或重大事件的责任追究工作。(七)党委(行政)办公室职责.参与一般事件的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工作;1 .负责对一般事件平安生产责任追责提出组织处理、行政处分、 党纪处分等方面的具体处理意见。2

4、.配合公司或地方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中等 事件或重大事件的责任追究工作。(八)其他业务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业务管理范围内一般事件中轻伤事故以外情形的平安生 产责任追究工作;2 .参与业务管理范围内一般事件中轻伤事故的平安生产责任追 究工作。3 .配合公司或地方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中等10 事件或重大事件的责任追究工作。(九)基层区队职责1 .负责如实报告被追责事件的发生原因、过程和相关责任人在事 件中所起到的作用;.配合上级单位开展各类事件的责任追究工作。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程序(一)受理。由矿领导进行受理,业务管理部门可以提请。(二)批准。由矿党委会或平安生产委员

5、会批准。(三)启动受理。由授权业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明确性质、 损害程度,进行责任认定,形成调查报告。追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 追责调查人员与被追责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 理的,应当回避。(四)明确性质、损害程度、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 关责任人的陈述。(五)研究提出追责意见,并作出决定。责任追究意见形成后, 经矿党委会或平安生产委员会或副矿长及以上矿领导审定后下发。(六)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相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矿纪律检查委员会提 出申诉意见。矿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收到申诉意见之日起60日内做出 最终裁决。(七)组织

6、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矿纪律检查委员 会发现相关部门或个人违反工作程序,包庇、隐瞒相关人员失职行为, 或对失职行为不处理、查处不力、未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理的,将从重 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11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遵循原那么(一)坚持依法依规追责。依据法律法规、矿规章制度,对违反 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的失职人员,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在充分调查核实 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依规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三)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严肃追责的同时,加 强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及时完善规

7、章制度,堵塞管 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失职行为和事故事件的发生。第二十八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有违纪或职务违法的 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移 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情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对相关责任人 予以追责:(一)对法律法规、矿规章制度或决议决定,未贯彻执行或执行 不到位的;(二)对平安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负责、不担当的,或职责 权限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管理松懈、问题突出、违规违 纪行为多发的;(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 事件、案件的,或对发生

8、的各类事故、事件、案件未按规定报告和处 置的;(四)对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现重大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12的;(五)其他失职、渎职应当追责的情形。第三十条责任认定(一)事故、事件或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 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1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 矿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矿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不 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承当的责任。2 .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矿规章 制度,对矿造成损失或其它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当的责任。3 .领导责

9、任是指矿领导、各单位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未 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矿规章制度,对矿造成 损失或其它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当的责任。(二)矿领导、各单位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 应当承当直接责任:1 .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法律法规、矿规章制度的;2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矿规 章制度的;3 .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 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管理事项,并造成矿重大损害或其它严重后果的;4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它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 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管理事项,并造成矿重大损害 或其

10、它严重后果的;135 .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矿规章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 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它重要职责,授权 (委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矿重大损 害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其它失职、渎职应当承当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责任追究等级划分根据损害程度、情节轻重等认定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等级,责 任追究等级分为一般事件、中等事件和重大事件三个等级;其中中等 事件和重大事件认定标准和追究执行神东煤炭集团责任追究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和追究结果;一般事件又分为一般I类事件、一般n类 事件、一般HI类事件。(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I类事件:1

11、 .被神东煤炭集团和地方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 报或处分的;2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50万元的;违规经营投资资产直接 和间接损失100万元以下;.发生轻伤事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产生不良后果的;3 .主扇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内的;.局扇无计划停风5-10分钟的;4 .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未被上级单位追责的;5 .平安监控系统数据中断30分钟以上2小时以下的;矿井通讯 系统中断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的;.破坏通风设施的;不关闭风门造成系统风短路的;6 .新出现重大隐患的;147 .新发生职业病尘肺病的;8 .矿梳理的平安生产责任追究情形中,被矿平安生产委员会认 定的其它等同于以上

12、程度的责任事件。(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II类事件:1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30万元的;.局扇无计划停风5分钟以内的;2 .矿梳理的平安生产责任追究情形中,被矿平安生产委员会认定 的其它等同于以上程度的责任事件。(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in类事件:1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2 .发生重大及以上不平安行为的;同一岗位1个月内被上级单位 查出3次不平安行为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3 .矿梳理的平安生产责任追究情形中,被矿平安生产委员会认定 的其它等同于以上程度的责任事件。(四)以上各情形经济损失金额由矿平安生产委员会进行综

13、合研 判认定。(五)一般I类事件由矿长组织追查,一般n类事件由分管矿领 导组织追查,一般ni类事件由业务部门组织追查。(六)每个责任追究事项必须形成责任追究报告,按事件级 别按程序进行审签存档(一般I类事件由矿长审签、一般n类事件由 分管矿领导审签,一般ni类事件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签),组织相关 单位进行学习。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处理方式15(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经济处分、组织处理、行 政处分、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以合并使用。1 .经济处分:扣减绩效薪金;2 .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 话、取消荣誉(政治)待遇、停

14、职、调离岗位、降职、责令辞职、职 务晋入、免职等;3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 解除劳动合同;4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 开除党籍,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二)经济处分。1 .一般I类事件:对直接责任人扣发岗位绩效薪金500-10000 元;对主管责任人扣发岗位绩效薪金300-5000元;对领导责任人扣 罚岗位绩效薪金200-5000元。2 . 一般n类事件:对直接责任人扣发岗位绩效薪金300-5000元; 对主管责任人扣发岗位绩效薪金200-2000元;对领导责任人扣罚岗 位绩效薪金200

15、-1000元。3 . 一般HI类事件:对直接责任人扣发岗位绩效薪金200-2000元; 对主管责任人扣发岗位绩效薪金200-1000元。4 .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分时,当对其扣发后的收入低于当地 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时,可分月扣除。(三)组织处理。161 . 一般I类事件: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荣誉(政 治)待遇、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2 .一般n类事件: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 给予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3 . 一般ni类事件: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对直接责任人

16、给予包括批评 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4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 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 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 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四)行政处分。1 .一般I类事件: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对直接责任人、主管管理责 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等行政处分。2 .一般n类事件: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对直接责任人、主管管理责 任人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3 . 一般ni类事件: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等行 政处分。(五)党纪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17、,执行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六)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第三十三条责任追究处理原那么.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时,经济处分标准可以17 多项合并处分。1 .政府部门、公司和矿就同一事故、事件或案件进行追责处分时, 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处分”的原那么,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第三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责:(一)失职行为系个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二)采取干扰、阻碍、拉拢、贿赂、销毁证据等手段对抗调查 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包庇、纵容、顶着不办、转嫁责任的;(五)失职行为反复出现

18、,屡教不改的;(六)失职行为发生后放任损失扩大或影响蔓延的;(七)其它适合从重追责的情形。第三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责:(一)在组织未掌握情况前,主动报告问题、说明情况、承当责 任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损失或挽回影响的;(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有效证据和线索的;(四)主动检举其他相关人员,经查证属实的;(五)其它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第三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追责:(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职的;(二)因法律法规、矿管理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无法认定 责任人行为责任的;(三)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无意过失造成工作18失误的;(四)在进行探索性

19、试验中,符合现行政策精神和改革方向,工 作成效明显但出现局部工作失误的;(五)因上级干预或责任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 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七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追责后,被追责人员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经相关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可酌情予以解除处分,并适当 退还对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分。(一)能够主动足额追回因失职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二)有创造创造或重大管理技术革新,给矿带来重大经济效益 的;(三)在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四)对国家、社会、企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八条本方法解释权归XXX平安生产委员会。第三十九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

20、执行,原XXX平安生产 责任制考核及平安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XX202134号)废 止。19 核标准、管理方法,并定期组织岗位考核。第七条以文件形式明确矿领导和各部门、各区队职责定位和职 责范围。第八条各单位和岗位平安生产责任清单按照职责定位+职责范 围+职责清单的模式进行编制,职责清单要依据岗位性质、特点和具 体工作内容制定,内容、范围、考核标准要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 于操作、通俗易懂、适时更新。第九条 各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考核工程和标准,分值的设定要 依据后果的严重程度科学制定;结合本单位管理方法及平安责任清单 将高风险事件、事故、不平安行为管控、平安责任追究、隐患排查治 理等平安管理

21、要求纳入到本单位及岗位平安责任考核标准中。第十条各单位必须及时更新本单位和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清单 及考核标准、考核管理方法,并报平安监察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区队、各专业化服务单位要对本单位及所 有岗位平安生产责任清单及考核标准、考核管理方法和考核结果在单 位办公场所进行长期公示。第十二条将平安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矿年度培训计划 并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和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 纳入本单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全员掌握本岗位平安生产职 责。第三章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第十三条考核组织(一)成立矿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落实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

22、成 员:各部门、各区队、专业化服务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平安监察管理办公室,主任由 平安监察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主要负责矿平安生产责任制管理方法 起草和平安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及落实和监督工作。(二)成立矿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组:领导小组下设考核组,主要负责各部门、各区队、专业化服务单 位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及完成情况考核。组长:平安副矿长副组长:平安监察管理办公室主任成 员:各业务部门各抽调一名主管人员,共8人。第十四条考核范围考核范围为矿领导、业务部门、基层区队、专业化服务单位、全 体岗位员工。第十五条考核依据XXX平安生产责任制清单及考核标准第十六条考核周期对各单位、各单位负

23、责人及岗位人员均按照月度组织考核。第十七条考核方式(一)单位考核:矿属各业务部门、各区队和专业化服务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 及完成情况由矿考核组负责考核。(二)岗位考核:1 .矿长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由神东煤炭集团组织考核。2 .矿党委书记及其他助理级以上矿领导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及 完成情况由矿考核组负责考核。3 .矿属各业务部门、各区队、专业化服务单位负责人平安生产责 任制落实及完成情况由矿考核组负责考核。4 .矿属各业务部门副职和业务主管人员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及 完成情况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考核。5 .各区队和专业化服务单位副职、技术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责任制 落实及完成情况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考核

24、。6 .各区队和专业化服务单位班组长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及完成 情况由本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负责考核。7 .各区队和专业化服务单位岗位员工由所在班组班长负责考核。8 .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制 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核。第十八条考核得分考核实行百分制。(一)矿属各业务部门、各区队、专业化服务单位月度平安生产 责任制考核得分二本单位责任清单中各责任项当月考核得分之和-(本 单位当月事故扣分+不平安行为发生人数扣分+被责任追究事项扣 分)。(二)岗位季度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得分二本岗位责任清单中各 责任项当季度考核得分之和-(本岗位事故扣分+不平安行为扣分+被 责任

25、追究事项扣分)。(三)矿属各业务部门、各区队、专业化服务单位负责人月度安 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得分二个人当月考核得分*60%+本单位当月考核得 分*40%。第十九条考核扣分条款除平安生产职责考核标准外,另对发生平安事故、不平安行为和 被进行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扣分。(一)事故扣分标准:1 .发生轻伤事故:责任矿领导扣2分/人次,业务主管部门扣2 分/次,部门相关责任人扣5分/人次;责任单位扣10分/人次,区队 及班组管理责任人扣10分/人次,连带责任人扣10分/次,直接责任 人扣20分/次。2 .发生重伤事故:责任矿领导扣10分/人次,业务主管部门扣 10分/次,部门相关责任人扣15分/人

26、次;责任单位扣20分/人次, 区队及班组管理责任人扣20分/人次,连带责任人扣20分/次,直接 责任人扣30分/次。3 .发生死亡事故:责任矿领导扣30分/人次,业务主管部门扣 30分/次,部门相关责任人扣30分/人次,责任单位扣40分/人次, 区队及班组管理责任人扣40分/人次,连带责任人扣40分/次,直接 责任人扣50分/次。(二)上级查处不平安行为扣分标准:1 .发生重大不平安行为:责任单位扣2分/人次,直接责任人扣 10分/次,班组长扣5分/人次,跟班队长扣3分/人次,队长扣2分 /人次。2 .发生中等不平安行为:直接责任人扣5分/次,班组长扣3分/ 人次,跟班队长扣2分/人次。3 .

27、发生中等以下不平安行为:对直接责任人扣2分/次,不扣责 任单位考核总分。4 .区队自查不平安行为只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扣分。(三)责任追究事项考核扣分标准:1 .重大事件责任追究:发生死亡事故责任追究扣分按照本方法第 十九条第一项第三款执行;公司规定的其它重大事件责任追究扣分标 准:责任矿领导扣8分/次,业务主管部门扣8分/次,部门相关责任 人扣12分/次;责任单位扣20分/次,区队及班组管理责任人扣20 分/次,连带责任人扣20分/次,直接责任人扣25分/次。2 .较大事件责任追究:发生重伤事故责任追究扣分按照本方法第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款执行;公司规定的其它较大事件责任追究扣分标 准:责任矿领导

28、扣4分/次,业务主管部门扣4分/次,部门相关责任 人扣6分/次;责任单位扣10分/次,区队及班组管理责任人扣10分 /次,连带责任人扣10分/次,直接责任人扣15分/次。3. 一般事件责任追究:发生轻伤事故责任追究扣分按照本方法第 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执行,发生不平安行为责任追究扣分按照本方法 第十九条第二项执行(不平安行为扣分和被追责扣分不重复扣除); 其它一般事件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发生一般I类事件:责任单位扣5分/次,业务主管部门扣2分/ 次;责任矿领导扣2分/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扣4分/次;直接责任 人扣5分/次,连带责任人扣4分/次,当班班长和当班队长扣4分/ 次,相关管理人员扣3分

29、/次,区队管理责任人扣3分/次。发生一般H类事件:责任单位扣4分/次,业务主管部门扣2分/ 次;责任矿领导扣2分/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扣3分/次;直接责任 人扣4分/次,连带责任人扣3分/次,当班班长和当班队长扣3分/ 次,相关管理人员扣2分/次,区队管理责任人扣2分/次。发生一般HI类事件:责任单位扣2分/次,业务主管部门扣1分/ 次;责任矿领导扣1分/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扣2分/次;直接责任 人扣3分/次,连带责任人扣2分/次,当班班长和当班队长扣2分/ 次,相关管理人员扣1分/次,区队管理责任人扣1分/次。第二十条考核要求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在考核周期内及时 将考核结

30、果录入平安信息管理系统平安生产责任版块。第二十一条考核奖罚(一)单位考核奖罚:1 .各业务部门、区队、专业化服务单位月度考核结果纳入矿当月 平安绩效工作考核,占比15%。2 .将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平安风险抵押奖励金兑现 和选优树先等挂钩。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年度内有2次达不到 90分的,不得参评矿、公司先进集体和平安先进集体。(二)岗位考核奖罚:3 .以下情形认定为考核不合格:(1)被单位(不含区队自查)及以上层级查处的重大及以上不 平安行为人员;(2)造成重大隐患的直接责任人员;(3) 1个月内连续发生2次一般责任追究事件的直接责任人 员;(4)发生较大、重大责任追究事件的直接责

31、任人员;(5)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6)其它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的情形。4 .岗位考核结果纳入矿平安绩效考核,具体按照xxx全员平安 积分管理制度(试行)执行。5 .将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与个人评先树优、履职评定、职务 晋升挂钩。年度内有1次达不到90分的,不得参评矿、公司先进工 作者和平安先进工作者;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调整岗位;年 度内有2次达不到90分的,不得晋升岗级。第二十二条考核监管平安监察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平安信息管理系统责任制版块中 的考核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进行考核或考核弄虚作假的 对责任人处分300元。第四章平安生产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平安生产责任追

32、究,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矿规 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平安生产职责,给矿造成损失或其他严 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 处理的过程。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 承当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 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 职权、承当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等。第二十四条平安生产的责任追究主要针对职责不落实、产生不 良后果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发生的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追究结合XXX平安生产奖惩管理方法执行。第二十五条工作职责(一)矿党委会职责

33、1 .负责审定矿平安生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负责对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提出指导意见;2 .指导、监督和检查矿平安生产责任追究相关工作。(二)矿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受理被追责责任人的申诉,并对追责处理结果做出最终裁决;1 .对平安生产追责过程、结果及组织追责的部门和个人履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三)矿平安生产委员会职责.负责起草、修订矿平安生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1 .对事件、事故的经济损失额度进行认定;.决定是否启动一般事件的责任追究程序;2 .在矿党委会的指导下,审定矿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处理决定;3 .配合公司或地方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中等 事件和重大事件的责任追究工作。(四)矿领导职责副矿长及以上领导是矿平安生产责任追究的启动者,可通过专业 会议、平安生产委员会、矿长办公会、党委会等会议形式启动一般事 件的责任追究程序;矿长和矿党委书记可直接下达责任追究指令。(五)平安监察管理办公室职责1.在矿平安生产委员会授权和指导下,负责起草、修订矿平安生 产责任制考核及平安生产责任追究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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