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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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管理方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切实解决 小微企业和非工业源产生的少量危险废物收运不及时和管 理不规范等问题,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管理短板,逐 步实现各类危险废物产生源规范化监管的全覆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 理方法、XX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 境管理的通知(X环发2021) 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 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本县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原那么

2、上不超过 10吨、单一种类不超过1吨的小微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及 检测单位实验室的危险废物收运监管。汽修行业企业的危险 废物收运管理参照执行。第三条基本要求县生态环境局根据XX省关于支持山区XX县跨越式高 质量开展生态环保专项政策意见的里做好环境治理的要求, 支持XX、XX开展XX产业合作,并支持XX和XX共建环保公 共基础设施或集中处理设施。同时应根据当地产业特点及布 局情况规划1-2家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单位,严格落实危 险废物产生企业和收运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 收运单位准入要求收运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企业,已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经 营平安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有符 合

3、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平安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 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并通过环评验收。鼓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承当小微企业危 险废物收运工作。尚未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单位, 至少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 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第五条收运单位遴选和备案程序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区域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单位 确定和立项审批工作,申请单位需向县生态环境局提交如下 材料:1、申请书;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3、申报单位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工程场地的所有权 证明或租赁合同,

4、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4、申报单位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工程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5、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计划。县生态环境局需组建不少于5人的相关领域专家组,采 取现场踏勘及资料审核等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评议,最终确 定辖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单位,并将审批报告及批复抄 送XX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报告及批复中应当包括收运单位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贮存场地地址、危险废物类别、年 经营规模、有效期限等。经评议批准确定的收运单位,假设经营许可证范围无法涵 盖本县所有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应向县生态环境 局提出新增危险废物收集范围的申请,由县生态环境局出具 同意收集许可证

5、范围外特定类别危险废物的批复,并依法向 社会公开。第六条变更备案程序危险废物收运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 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收运单位向县生 态环境局提出变更申请。危险废物收运单位主体、收运规模或贮存场地原那么上不得变更。收运单位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县生态环境局启动小微企 业危险废物收运单位遴选和备案程序,确定新的小微企业危 险废物收运单位,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收运单位的收运规模或贮存场地发生变更的,由收运单 位向县生态环境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并向公开相关信息 后,方可变更。第七条收运单位运营管理要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单位的运营管理应当满足以下 要求:收运单位

6、严禁收集贮存反响性危险废物、废弃剧毒化学 品及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他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严禁 收集产废企业混装的、未知属性或代码的危险废物。应采用 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平安要求 的运输工具运输,装运包装工具必须具备废物符合包装要求, 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严禁同车混装。收运单位应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网格化收集体系, 协助县生态环境局落实小微企业网格化监管工作,全面摸清 收集范围内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结合自身 贮存条件,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及类别,在实现网格 区域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应收尽收的情况下,至少具备一个 月以上危废收集量的贮存能力。收运单位的危险

7、废物贮存设施应满足国家法规标准的 相关要求,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种类、规模不得超越环评文 件及审批要求,并及时将提供的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收 运单位收集贮存在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危险废物,其最长贮 存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外,且由县生 态环境局单独批复的可收集危险废物类别,应在90个工作 日内转移给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理。收运单位应配备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全过程监管 信息系统,清晰反映每批危险废物的收集日期、来源、数量 和去向等情况,危险废物收运情况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 并与XX县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收运单位 应登录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清晰记录每批危险废

8、物的收 集日期、来源、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危险废物收运情况的纸 质台账应保存10年以上。收运单位应加强对产废企业的服务力度,指导产废企业 在XX县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完成申报和全过程台账记录, 帮助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的收集、临时贮存到达国家相关规定 和标准要求,实现“专人、专库、专账”管理。收运单位假设发现产废单位存在不符合危险废物规范化 管理的问题,应第一时间提出整改要求并履行整改监督责任,向县生态环境局申报其整改情况。第八条产废单位运营管理要求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产废单位应落实企业自身主体责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 录有关信

9、息,并通过XX县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向县生态 环境局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 有关资料,确保危废属性、代码、种类、数量与危废收运单 位数据相符。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应当执行排污 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产废单位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转移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 子转移联单。产废单位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 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鼓励产废单位直接与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 签订委托处置合同。产废单位假设与县生态环境局委

10、托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 收运单位签订协议,应认真履行协议内容,配合收运单位的 统一管理服务,指定专人与收运单位对接,负责企业内部危 险废物处置各项工作。产废单位假设发现收运单位存在不符合危险废物规范化 管理的问题,应第一时间告知县生态环境局。第九条规范服务及收费收运单位不得拒签和拒收辖区内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 废物,不得设立起征费,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购买其他服 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委托非法中介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 置和收集等相关经营活动,不得仅签订合同不收运危险废物 应付监督。第十条信息报送和考核制度收运单位应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制度,通过XX县固体废 物监管信息系统,在每季度的次月10日前向县生态

11、环境局 报告上季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转移处置情况。县生态环 境局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管理要求,于每年开展对小 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单位的规范化考核。第十一条退出机制收运单位的收运服务期最长为3年,服务期满后应重新 启动收运单位遴选程序,原收运单位在运营期考核为优秀的 可优先续签。收运单位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运营不规范 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平安事故的,应立即取消其运营资 格,并依法予以处理;因未按时报送运营情况且年度考核结 果不合格的,应取消其运营资格;因自身其他原因需终止小 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工作时,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告知县生态 环境局,否那么收运单位将依法承当违约责任。终止经营活动 的

12、,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移交县生态环境局存档管理。收运单位退出前应当依法对贮存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 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在原址设备设 施撤除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 评估工作。假设原址因收运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土壤或地 下水污染,由原收运单位依法承当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的义务。第十二条保障措施XX市生态环境局应优化规划布局,合理配置处置资源, 保障小微企业收运单位可及时将危险废物转移给具有相应 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理。县生态环境局应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应急收运机制, 鼓励辖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承当小微企业危险废物 应急收运工作,保障收运单位退出或暂停收集期间小微企业 危险废物及时收运。第十三条罚那么收运单位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 物、涉嫌倾倒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未落实前暂停收集贮存。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 相关要求,取消运营资格;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相关规定追 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施行日期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正式方法出台后,本 试用方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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