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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制度-第 6 页罗马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 入 学 1、新生入学,一定年满六周岁,才能办理入学手续。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号。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5、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学
2、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以备查考。二、转学与借读1、 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学区(乡镇)内转学的,由学区(或乡镇教育部门审批;跨学区(乡镇)或跨县、市、省转学的,须经县级(含县)以上教育部门审批备案,由所在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原学校保留学籍卡副本)。2、 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并负责向该生户口所
3、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已入学的证明。3、 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4、 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三、休学、复学、辍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 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 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 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
4、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2、 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3、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 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5、 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
5、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四、留级与跳级1、 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2、 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五、毕业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教育
6、局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加盖“毕业”字样章。六、考核与奖励1、 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末进行,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统一组织。2、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单,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3、 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4、 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
7、部”称号;小学连续六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和证书。5、 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处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七、 处 分1、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2、 义务教育阶段处分的种类依次是警告和记过。3、 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侮辱教职员工、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赌博或有盗窃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屡教不改的,视其情节严重,由学校教导主任核实,并经校务会或全体教师会议通过,校长批准,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4、 学校对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不得歧视。经过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在被处分半年至一年内,可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消处分的要求,经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公布撤消其处分,并在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内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