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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空题-第 13 页填空题部分1.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 安全第一 、 预防为主。2.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 强制性 标准。3.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 监理规划作为指导工程项目监理部开展监理工作的文件,在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由 施工企业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6.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可划分为四个层次进行,即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 检验批 。7.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
2、的需要,按变形缝、工程量、 楼层 、 施工段 进行划分。8.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9.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的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10.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11. 安全生产贯穿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安全监理应实行过程监管,采用事前预控,事中监督 、 事后总结 的工作方法。12. 监理工作方式有 现场记录 、 发布文件 、 旁站监理 。13. 项目监理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时,若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
3、质量评估报告。14.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 后上岗 。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16.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17. 预防伤亡事故三不伤害是: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18. 建筑业颁发“五大伤害”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 坍塌 。19. 新工人入场前必须进行 三级安全
4、教育,即公司教育 、 项目部教育 、 班组 教育。20.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21. 建设施工中的“三宝”指的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22.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2人,重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属于一般安全事故。23.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24.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个月 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25.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6.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5、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27.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8.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 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29.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组成的专家论证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30. 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涉及的监理职责。31.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3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 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33. 检验批是
6、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34. 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3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3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H.0.2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的验收记录由 施工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经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由建设单位填写。3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2.0.13条,旁站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38.
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2.0.21条: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3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基本原则是: 坚持安全发展 、 坚持改革创新 、坚持依法监管、 坚持源头防范、 坚持系统治理。4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5.2.14条规定:对已经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4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7条规定:工程质量控
8、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检验 。42. 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43. 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所指的“四口”防护。 44.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45. 要求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验收的分部工程有: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分
9、部。46.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开工令。47.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应当具备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48.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中的综合验收结论由建设单位填写。49.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中质量评定结果填写“好”、“一般”、“差”。通常情况下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好”可评价为“好”。50.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51.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个月,向原安全
10、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52.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53. 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5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的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再组织专家论证。55. 项目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 工作程序 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11、;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5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和 危险源辨识 。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59.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重新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60.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
12、准规定: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61.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组织程序升温有关规定,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62.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单位返工处理,重新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 严禁验收。6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3、6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自 2004年2月1日起 起施行。65.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66.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监理日志,全面了解监理工作情况。67.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68.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69. 国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14、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70.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本单位负责人。71.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72.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7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在正式竣工验收前提交给建设单位。74.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75.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必要的专题论证。76.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经施工单位
15、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方可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77. 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检表后,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 签署审查意见。78. 用于工程的进口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同约定需要进行联合检查验收的,应由 施工单位 提出联合检查验收申请。79. 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进行开箱检查。80. 安全带的正确挂扣应该是高挂低用。 8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可上岗。82.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3. 工
16、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 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84.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企业和企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 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8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经 监理工程师 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
17、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8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89.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后方能实施。90. 巡视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91. 当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了项目建设监理合同之后,他们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92.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守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的准则。93.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工程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
18、监理工程师。94.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95. 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96. 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有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97. 施工现场的“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98. 安全检查工作的“四查”是指:查思想和查制度、查设施、查教育。99.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100.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
19、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并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101.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 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102.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103. 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 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104. 混凝土模板支撑体系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搭设跨度 18米及以上时,方案需经专家论证
20、。10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技术负责人签字。106.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107.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8.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109.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实施监理。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
21、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11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11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11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 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11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 安全
22、技术措施 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11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116.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117.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 资质等级低 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118. 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119.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120.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 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