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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有过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前提条件。由于医疗鉴定委员会和医疗机构、医生之间有千丝万缕联系,医疗事故鉴定常沦为“爷爷给孙子做鉴定”,患者很难相信其鉴定结论真实性。可
2、是,为了打官司,医疗事故鉴定是患者绕不过去坎。新法使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要件。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患者来说,绝对是一个福音。但专家表示,这并不表示“医疗事故鉴定将成为历史”。专家指出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方告医方,患方作为原告需要首先举证,大部分患方会采取司法鉴定方式举证,要求医方配合鉴定;如果医方对鉴定结论不满意,也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条腿走路。如果两份证据相同话,没有异议,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直接判案;如果两份证据不同话,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要求,要求两份证据提供者出庭质证,最终做出裁定。未来,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会被“封杀”,
3、只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弥补漏洞。未尽告知义务医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规定,把证明这些义务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病历记载等,作为了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必要证据,故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只要
4、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上述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前款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专家解读:目前临床上要求医生只需要告知有医疗风险,要求不严;现在增加了内容,医生还必须告知医疗替代方案,比如,患者家属不同意剖宫产,并写明“责任自负”,但医生还要说明“不剖风险、不剖替代方案等”,同时告知多个替代方案及其风险,并取得患方签字,这实行起来有很大难度,还有待相关法律、诊疗规程进一步完善。“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只有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和
5、对患者伤害没有因果关系才能免责。侵权责任法规定,由患者就医疗机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专家解读:举证责任倒置确有助于保护患方,患方不具备医疗专业知识,在医生面前对医疗争议处于被动地位,如果由患方举证证明医方过错,是十分困难。但是,举证责任倒置逼着医生在医疗行为中为了保护自己,避免在医患纠纷中输官司,开大量检查,为不输掉官司而悉心保留好各种证据,为提高安全系数而不积极施治,把风险留给病人,带来了诸多问题,最明显就是过度检查。医院必须尽到相应诊疗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6、未尽到和当时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专家解读:“当时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医疗水平或本院医疗水平。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前提下,积极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和当时医疗水平相应治疗义务,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重要内容。未尽到和当时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绝提供、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推定院方过错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一些种类客观病历资料有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义务;医疗机构有根据患者要求提供查阅、复制
7、义务。对于这些病历资料,首先,医疗机构必须要有,不能隐匿;其次,医疗机构必须要按照规定填写;再次,医疗机构必须妥善保管;最后,在患者提出要求时候,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提供查阅、复制。医疗机构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是过错。有过错、有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客观病历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未通知尸检,败诉案xx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摘要】:孙某某为云南省镇雄县人,2012年7月20日因咳嗽、咳痰伴胸痛3天入住镇雄某乡镇卫生院,由于医疗条件有限,该院建议上级医院治疗,于次日转入镇雄县某某医院治疗,于7月26日临床宣布死亡,医院当
8、即要求家属将尸体运回家中处理,没通知家属进行尸检,事后患方诉讼维权,由于没有尸检查明患者死亡原因,医院最终败诉。【关键词】:医院 未通知 尸检 败诉【案情回顾】:2012年7月20日患者孙某某因咳嗽、咳痰伴胸痛3天入住镇雄某乡镇卫生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肺结核?肺部感染。”因该院医疗条件有限,无法完善相关检查进行诊断,经该院建议,于2012年7月25日15时转入镇雄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但没对患者孙某某进行检查即诊断为:“肺炎、肺水肿”,并进行输液。于2012年7月26日12时10分,镇雄县某某医院临床宣布患者孙某某死亡,记录“呼吸心跳骤停,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当即要求患者家属将尸体运
9、回家中处理,未告知家属进行尸检,也没有下发尸检告知或通知书。【鉴定过程】:家属处理完丧事后,认为孙某某死亡镇雄县某某医院存在严重问题,对患者死亡负有不可推卸责任,便向卫生局投诉寻求帮助,在卫生部门过问下,医患双方委托昭通市医学会对本案是否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医学确认了镇雄县某某医院在为患者孙某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成在诸多不足,结论:孙某某病例不构医疗事故。患者家属拿到鉴定报告知道鉴定结论后,感觉犹如晴天霹雳,为什么好好病人进入镇雄县某某医院后,医院没有及时进行相应检查对症治疗,存在明显过错。无奈之下只好寻求律师帮助,但在当地没有医疗纠纷维权专业律师,经过多方打听,赶到几百公理以外省城昆明找到
10、本所专业医疗维权律师,律师拿到这样一个案子后也很头疼,因为家属选择了医疗事故鉴定,且昭通市医学会已经作了不属于医院事故鉴定结论,根据以往经验下级医学会作了不属于医院事故鉴定,上级医学一般也会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这对于律师是否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及接受委托后如何帮助当事人维权增加了巨大难度。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以后,发现本案中最为关键问题就是是否通知“尸检”查明患者死亡原因,在患者死因不明情况作出所谓“不属于医疗事故结论”是不客观,也是不公正,但是由于医疗事故鉴定体制问题,作为负责任律师不能保证通过鉴定推翻昭通市医学鉴定结论。在向家属说明本案有风险后,律师提出新方案,在上一级医院事故鉴定过程
11、中,律师作为患方代理人向云南省医学会提交案件陈述书,并参加鉴定会代患方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陈述,如果通过律师努力上一级医学会鉴定结论对患方维权有所帮助,那律师继续代理本案,如果情况不好,那本案代理关系就此终结。患方听了律师分析说明以后,接受了律师意见。紧接着律师开始紧张有序工作,着手准备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陈述书中重点为无尸检患者死因不明进行陈述,并建议云南省医学会作出因无尸检患者死亡原因不明,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无法做出客观判断鉴定结论。鉴定过程中,云南省医学专家充分听取了患方代理律师意见,并对主要观点进行了采纳。最终2013年4月13日云南省医学会出具鉴定报告分析意见为:1、镇雄县某某医院在为
12、孙某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对陈孙某某危重认识不足,未能及时给予相关检查以进行诊断及鉴别诊断,存在明显过错;医疗文书书写不严谨,存在不足;2、孙某某死亡后未行尸检,确切死因不明,现在资料对于孙某某病情发生、发展、诊断及死亡原因均无法客观判断;3、因无尸检资料,现在临床资料也不完善,对于镇雄县某某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和孙某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进行客观判断。结论为因无尸检资料,对孙某某病例是否属于医医疗事故无法做出客观判定。【诉讼经过】:当鉴定云南省医学会鉴定结果出来后,本案正朝着律师所希望方向发展,本案已经有了转机,并和死者家属进行了充分沟通说明,家属同意继续委托律师对本案进行诉讼。2013年
13、10月20日患者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镇雄某某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0万元。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被告镇雄某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或过失。【裁判结果】:审理过程中,经过医患双方举证、质证。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对于云南省医学会鉴定结论无异议,鉴定可以做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因没尸检材料对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已经无法作出客观判断,但由于医院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病情危重认识不足,没有及时给予相关检查以进行诊断及鉴别诊断,客观上会影响对孙某某治疗效果。鉴定结论未做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但并未排除被告镇雄某某医院存在医
14、疗过失行为,也未证明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及和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医疗行为无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从侵权损害角度和举证责任而言,应推定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和孙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实际,考虑患者自身疾病严重,医疗行为又存在合理风险,本案应由被告镇雄某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即70%民事赔偿责任即12万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
15、、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造成残疾,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第一款 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承继权利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
16、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三款 受害人死亡,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通知第一条第一款 条
17、例施行后发生医疗事故引起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参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
18、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律师点评及建议】:本案属于典型由于医疗纠纷发生后,因没有尸体解剖查明患者死因案例。对于此类案例应该如何处理,各地法院有各自己处理方式,本案中人民法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进行处理,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和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在于医院,只要医院无法举证证明其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过错和患者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力后果,这对于患方来说是一大利好,因为只要适用该举证规则,在医方举证不能情况下,患就就会胜诉。但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对于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规则是存在
19、争议,而且目前也有不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适用该举证规则,那么本案需要更进一步谈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此时举证责任在于患方,患方举证方式一般是通过申请鉴定通过鉴定意见来查明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及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和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问题。回归到本案,在没有尸检材料,死因不明不能客观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情况下,就将要查明没有对死者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是由于医方还是患方原因造成,由患方原因导致没有尸检查明死因,那么应当由患方承担举证不能败诉后果,由医方原因导致,推定医方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医方为逃避责任,
20、怕死者家属在医院设灵堂,发生医闹等行为,主动提出免出死者在医院抢救费用,并联系车把死者拉回家安葬,在此期间并没有告知家属是否同意尸检或下发尸检通知书。作为普通老百姓不可能知道当患者以后,死亡原因不明或有异议情况下应当进行尸检查明死亡,作为医院就有义务告知或通过家属是否同意尸检义务,如果没有告知或通知就应当推定其存在过错。就本案而言,无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医院最终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本案法院没有支持患方提出“精神抚慰金”主张,理由是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引起医疗纠纷,而是其它行为引发医疗纠纷,不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张精神抚慰金。作为医疗纠纷维权专业律师,本人认为法院
21、这一裁判有待商榷,理由是本案患方也不认为是医疗事故,各项赔偿也并非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提出主张,而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有规定提出,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或家属因损害行为导致严重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医疗纠纷案件也属于人身损害案件一种,家属提出精神抚慰金主张有法律依据。温馨提示:当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一定要理性维权,当前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加大惩治“医闹”行为力度,对于“医闹”行为构成犯罪将从重处法。因此,理性维权是唯一合法有效办法,但是由于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及强,建议委托专业医疗维权律师提供帮助,否则很可能走上一步错、步步错维权之路,最终将无法挽回。活率和缩短生存期间问题。医患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