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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技术要求要点目录一、要求2二、收集32. 1基本要求32可回收物收集43. 3家庭厨余垃圾收集54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收集52. 4.66三、运输与转运64. 1基本要求62运输75. 3转运暂存7四、可回收物分拣9五、可回收物再生利用105. 1基本要求105. 2废纸类再生利用115.3废塑料再生利用115. 4废金属再生利用125. 5废玻璃再生利用125.6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13六、家庭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14七、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再生利用157. 1基本要求157. 2大件垃圾再生利用157. 3家庭装修垃圾再生利用17八、平安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卫生18的可回收物的
2、消毒监督管理工作。五、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基本要求5.1.1 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场所回收利用基地的选址与规 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可回收物回收率、分拣站点或分拣中心 的距离、再生原料或再生产品要求,以及下游企业的需求等因 素合理确定。5.1.2 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场所选址与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 内可回收物回收率、分拣站点或分拣中心的距离、再生原料或 再生产品要求,以及下游企业的需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拟确 定。5.1.3 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宜依托当地现有“城市矿产”示 范基地、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统筹规 划布局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场所,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宜规模化发 展。5.1.4 应提升废纸类、
3、废塑料、废金属等再生资源高值化 利用水平,废玻璃、废旧纺织品等低值再生资源宜综合利用。5.1.5 可回收物年再生利用规模250000 t时,宜建设区域 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基地规划、选址、建设等要求应符合SBT 10850的规定。5.1.6 应采用可回收物再生利用节能低碳加工利用技术装 备,有条件的应开展可回收物再生利用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 提高可回收物再生利用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5.1.7 可回收物再生利用产生的剩余物处理处置应符合下 列要求:a)应按GB 5085.1GB 5085.3对剩余物的危险特性进行鉴 别。危险废物剩余物应按危险废物并入城市危废处理系统处理 处置,一
4、般剩余物处理处置应采取燃烧或卫生填埋方式;b)可回收物清洗出的剩余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 家相关规定的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严禁作为建材用于民用 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中。5.1.8 可回收物再生利用率可按附录A.3计算。5.2 废纸类再生利用5.2.1 废纸宜按废报纸、白报纸、废杂志、白纸边、废纸 箱、废页子纸、废卡纸、特种废纸等分类。5.2.2 废纸再生利用可按GB 20811执行。5.3 废塑料再生利用废塑料分类应按GB/T 37547执行。5.3.1 废塑料再生利用应采用直接再生、改性再生、能量回收的优先顺序。5.3.2 应优先废弃饮料瓶、塑料快递包装等产生量大的主 要废塑料品种的高
5、值化利用,应提高再生塑料在汽车、电器电 子、建筑、纺织等领域的使用比例。5.3.3 板材、塑料砖、涂料、胶黏剂等废塑料再生的建筑 材料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规定。5.3.4 非多氯联苯等含卤素以及阻燃剂的废塑料再生利用 应与其他废塑料分开,非多氯联苯等含卤素废塑料宜采用低温 工艺再生,不宜燃烧处理。5.3.5 废塑料再生利用制品要求和再使用过程的污染控制 应按HJ/T364执行。5.4 废金属再生利用废金属宜按黑色金属或有色金属分类。5.4.1 宜采用磁性分选技术或涡流分选技术别离黑色金属 或有色金属,也可破碎后再别离。5.4.2 废钢铁的再生利用可按GB4223执行,铝及铝合金 废料的再生利用应
6、按GB/T 13586执行,铜及铜合金废料的再 生利用应按GB/T 13587执行,铅及铅合金废料的再生利用应 按 GB/T 13588 执行。5.5 废玻璃再生利用废玻璃分类应按GB/T 36577执行。5.5.1 废玻璃的破碎宜在封闭环境下进行,并应采取降低 噪声措施。5.5.2 废玻璃经再加工可作为铸造熔剂、建筑制品等。材 料质量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规定。5.5.3 含铅玻璃应与非含铅玻璃分类处理。含铅玻璃熔融 操作时,应防止铅蒸气的泄露污染。5.6 废旧纺织品再生利用废旧纺织品分类应按GB/T38923执行。5.6.1 可再生利用的废旧纺织品分类后应采用预洗、热/ 冷漂洗、干燥、消毒等预
7、处理。5.6.2 废旧纺织品消毒可采取紫外线消毒、蒸汽消毒、消 毒剂浸泡消毒等方法,消毒方法应根据实际本钱、损坏作用和 消毒剂残存量选择。消毒后应符合GB/T 32479平安技术的规 定。5.6.3 废旧纺织品的再生利用应按GB/T 39781执行。5.6.4 废旧纺织品再生制品或材料应标识再生利用标志。5.6.5 废旧纺织品再生制品或材料应符合GB/T 32479平安技术的规定。六、家庭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1 .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 家庭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总体方案。2 .家庭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垃圾分 类收集普及率、家庭厨余垃圾产生量、家庭厨余垃圾
8、分出率以 及家庭厨余垃圾产生量预测情况确定。3 .家庭厨余垃圾分散处理设备应做到技术可靠、排放达标, 剩余物应得到妥善处理。4 .家庭厨余垃圾宜与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合并集中 处理。集中处理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预处理及输送系统、 厌氧消化或好氧堆肥或饲料化系统、沼气利用系统或制肥系统、 固渣与污泥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等,确保 正常运行,剩余物、沼渣、污泥经预处理后应进行利用或无害 化处置。5 .家庭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集中处理工程选址、建设及 运行管理应符合GB 55012和CJJ 184的规定。6 .家庭厨余垃圾采用以下工艺生产出产品并利用时,可以 计入生活垃圾资源化利
9、用率。a)厌氧消化工艺产生沼气并利用时;b)采用好氧生物处理工艺产生堆肥或生化腐殖酸产品并利用时;C)采用饲料化处理工艺产生饲料成品并利用时。家庭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可按附录B.2计算。七、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再生利用7.1 基本要求7.1.1 大件垃圾再生利用场所应具备对大件垃圾拆解、清 洗等功能,也可兼具集散场所功能。7.1.2 大件垃圾再生利用场所的选址及规模应根据服务范 围内大件垃圾垃圾产生量、收集频率、转运暂存场所以及暂存 周期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拟确定,场所的环境卫生要求应符合 本文件的规定。7.1.3 家庭装修垃圾再生利用场所的选址应符合CJJT 134 的规定。7.1.4 大件垃圾
10、和装修垃圾再生利用场所应安装、运行在 线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7.2 大件垃圾再生利用大件垃圾拆解应符合以下要求:a)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宜按其材质进行拆解;b)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宜按木质材料、金属、海绵、塑料、皮革、织物等不同性质拆解;c)电器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再使用之前的拆解过程不应 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出,其拆解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应符合HJ 527的规定;d)大件垃圾拆解时应保持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零部件完整。7.2.1 大件垃圾的清洗应符合以下要求:a)可再使用的大件垃圾及其零部件采用干式清洗时,应除 尘并妥善收集灰尘,收集到的灰尘以及清洗剩余物应进行无害 化处置;b)可再使
11、用的大件垃圾采用湿式清洗时,宜采用节水清洗 工艺,应按GB 8978要求处理清洗废水并处置清洗淤泥。7.2.2 大件垃圾的消毒应符合本文件7.8的规定。7.2.3 大件垃圾应按照不同拆解零件,采用适宜技术工艺 进行再生利用。不同拆解零件再生利用应符合以下要求:a)拆解的废塑料零件再生利用应符合本标准8.3的规定。b)拆解的废金属零件再生利用应符合本标准求8.4的规定。c)拆解的废玻璃零件再生利用应符合本标准8.5的规定。d)拆解的废陶瓷、废皮革零件宜根据再加工后材料的用途 进行分类回收。7.2.4 大件垃圾及其零部件,作为二手商品交易时宜符合以下要求:a)有条件的地区宜建设规范的家电、家具等大
12、件垃圾二手 商品交易市场和交易专区;b)社区可建设二手商品寄卖店、寄卖点,定期组织二手商 品交易活动,宜促进居民家庭闲置大件垃圾交易和流通;c)宜采用“互联网+二手”模式开展,促进大件垃圾二手 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开展,提高二手商品交易效率;d)大件垃圾及其零部件出售时应有再使用商品的标记、检 验合格证及编号,并应建立再使用产品检验及销售档案。7.2.5 大件垃圾拆解后产生的剩余物处理处置应符合以下 要求:a)拆解后无再生利用价值的可燃物,宜破碎后运至燃烧处 置,其他拆解剩余物宜运至卫生填埋场处置。b)未经拆解或分类的大件垃圾不得直接全部破碎后混合处 置。处理后的剩余物进入填埋场和燃烧厂处置量
13、不得超过进入 场所大件垃圾重量的30%。7.3 家庭装修垃圾再生利用家庭装修垃圾应按成分进行再生利用。7.3.1 废金属、废塑料、废玻璃等可按照可回收物类别再 生利用。7.3.2 混凝土、砖瓦、陶瓷、石膏土等应优先就近利用。7.3.3 家庭装修垃圾再生利用过程中应采取抑尘除尘、降噪措施。7.3.4 家庭装修垃圾再生利用建设、运行管理及剩余物处 理处置应符合GB 55012和CJJT 134的规定。八、平安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卫生1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场所应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电等安 全措施,场所内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2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场所产生的废水应处理,处理后废水 应根据按水环境功能区类
14、别按GB 8978执行,并入市政污水管 网集中处理的废水应符合GB/T 31962的规定。3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场所产生的废气应配备集气装置收 集,经净化处理的废气排放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按 GB 16297、GB 14554和GB 37822执行,并应符合地方排放标 准要求。4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场所应对臭气进行收集,经处理后达 标排放。场所边界恶臭气体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规定。5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场所应配备低噪声设施,并应采取屏 蔽、隔声等减振降噪处理措施,场界噪声应符合GB 12348的 规定。6 .可回收物回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
15、单独收集,贮存应符合GB 18597的规定,应交由有资质企业处理。7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场所企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的规 定。产生高含尘空气和粉尘的场所,应配置符合GBZ1规定的 防尘设施,并应配备除尘装置。8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过程作业应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 全,作业人员工作时应配置劳动保护用品。一、要求1 .有条件的地区,应通过建立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促进 绿色低碳循环开展,提高生活源再生资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应纳入当地环境卫生专业规 划,应保障合理用地需求。3 .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 家庭装修垃圾产生量、收
16、集与运输距离、再生利用和资源化利 用设施布局等构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4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应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运输 与转运、可回收物分拣与再生利用、家庭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 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再生利用等环节。5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应采用节能降碳工艺技术及设备设 施,应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应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剩余物。6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过程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宜运用大数 据、区块链等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线上线下 相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全链条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及管理 系统。7 .有条件的地区,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分类收集网点应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建设和管理。
17、附录AA. 1可回收物回收率计算方法可回收物回收率按式(A.1)计算:(A.1)RiM+R1式中:Rr一可回收物回收率,单位为百分比(对;R统计期内,可回收物的回收量,单位为吨(t);M一统计期内生活垃圾清运量,单位为吨(t),可按CJ/T 106统计。A. 2可回收物有效回收率计算方法可回收物有效回收率按式(A.2)计算:(A.2)式中:Rr2一可回收物有效回收率,单位为百分比(%);Ri统计期内,第i种可回收物的回收量,单位为吨(t);n回收利用的可回收物类别总数,可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 制品、废旧纺织品等;R2统计期内,可回收物产生量,单位为吨(t),可回收物产生量按CJ/
18、T313 分析和统计。A.3可回收物再生利用率计算方法可回收物再生利用率按式(A.3)计算:(A.3)式中:Rr3一可回收物再生利用率,单位为百分比();Pj统计期内,由可回收物处理得到的第j种再生资源的产出量,单位为吨(t);m由可回收物经处理后产出的再生资源原料类别总数,可包括再生纸原料、 再生塑料原料、再生金属、再生玻璃制品原料、再生废旧纺织物原料等;Ri统计期内,第i种可回收物的回收量,单位为吨(t);n回收利用的可回收物类别总数,可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 制品、废旧纺织品等。B. 1家庭厨余垃圾分出率计算方法社区生活垃圾中的家庭厨余垃圾的分出率按式(B.1)计算:D Qi
19、勺1一诟一、式中:即一社区生活垃圾中家庭厨余垃圾分出率,单位为百分比();Qi统计期内,符合8.1规定的家庭厨余垃圾分出及回收量,单位为吨(t);此一统计期内生活垃圾产生量,单位为吨(t),生活垃圾产生量按CJ/T 106 统计。附录B(规范性)B.2家庭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计算方法家庭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率按式(B.2)计算:(B.2)(B.2)式中:R丘一家庭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单位为百分比();Qd统计期内,家庭厨余垃圾垃圾分散处理量,单位为吨(t); Qc统计期内,家庭厨余垃圾垃圾集中处理量,单位为吨(t); M一统计期内生活垃圾清运量,单位为吨(t),可按CJ/T106统计;0.9资
20、源化利用率折算系数。8 .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的 收集、转运暂存、运输方式应与后续的分拣、拆解、利用等方 式相适应。9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场所应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建立健 全消防责任管理制度。10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过程应落实平安生产、产品质量、劳 动保护等要求。11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应建立平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2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应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与统计核 算方法,收集、运输与转运、可回收物分拣与再生利用、家庭 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再生利用等环 节均应计量,并应建立统计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13 .生活
21、垃圾回收利用过程产生的废水、臭味等污染物应源 头管控,并应对产生的剩余物处理处置,确保达标排放。二、收集基本要求2.1.1 构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的地区,收集设施规模 应满足服务范围内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和家庭 装修垃圾提供的需求。收集设施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人口规模、 各类垃圾清运量、收集频次等综合确定。2.1.2 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收集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a)收集设施应与运输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b)收集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区居民集中活动场所或出入通道 旁,收集设施位置应相对固定;c)收集设施数量、容量、间距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垃圾产生 量、暂存需求及收运频率等综合确定;d)收集设
22、施应采用阻燃、耐酸碱腐蚀、具有一定韧性、承 载力及耐温性材料制造;e)收集设施应及时维护或更新,设施外观应整洁、标志规 范、密闭性好。2.1.3 收集设施、收集点、收集房(间)位置应便于收运车 辆平安作业,不得占用、阻塞消防通道和盲道。2.1.4 城市高层写字楼,商贸综合体、新建住宅小区应设 置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收集点。2.1.5 收集点类型与布局、收集设施和收集房(间)以及收 集站的建设与运行应符合GB 55013的规定。2.2 可回收物收集2.2.1 可回收物宜按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 品、废旧纺织品等类别收集,分类投放至相应标志的分类收集容器,也可联系回收利用人员上门收集。2.
23、2.2 收集设施可回收物标志应符合GB/T 19095的规定, 标志内容应包括可回收物类别、可回收物标志、箱体编号、回 收企业及联系方式、监督部门及投诉 等内容;2.2.3 可回收物宜采用“互联网+回收”模式设置可回收 物网络回收平台。2.2.4 可回收物回收率可按附录A.1计算,可回收物有效 回收率可按附录A.2计算。2.3 家庭厨余垃圾收集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提供的区域,产生者应将厨余垃圾投放至相应标志收集设施。2.3.1 家庭厨余垃圾收集量确实定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垃圾 产生量、分类收集普及率以及家庭厨余垃圾分出率确定。2.3.2 家庭厨余垃圾应满足“日产日清”要求,收集设施 应清洗、消毒。2.
24、3.3 家庭厨余垃圾投放时,应将食品包装、一次性餐具等 杂物别离。2.3.4 家庭厨余垃圾分出率可按附录B.1计算。2.4 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收集收集点应根据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产生量、暂存周期、收集频率、后端设施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新建 居住小区应设置固定收集点。2.4.1 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收集点应设置标志标牌、 地面应硬化处理,四周应有遮挡设施。2.4.2 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可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 宜运用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移动互联网媒介实现网上预约、 上门回收。2.4.3 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中可单独分开的废塑料、 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旧纺织品等物品,应分类投
25、放至可回 收物收集设施。2.4.4 不得将大件垃圾和家庭装修垃圾随意丢弃在路边及 其他隐蔽位置。2.4.5 三、运输与转运3.1 基本要求3.1.1 应对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装 修垃圾的来源、去向、数量、重量,以及运输车辆型号、车牌 号等信息进行记录,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备,记录内容应纳入信 息化管理。3.1.2 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运输车辆应根据服务范围内产生量、收集效率、收集频率、 暂存周期、收集与运输距离等合理配置。3.1.3 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家庭装修垃圾转运暂存场所 宜与生活垃圾转运站合并设置,也可单独设置。3.1.4 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家
26、庭装修垃圾转运暂存场所 应保持通风,应采取防扬撒、防渗漏等措施,周边环境应整洁。3.2 运输3.2.1 可回收物运输车辆应在合适部位标注可回收物类别 标志、收运公司名称、回收联系 、监管 、车辆编号、 委托单位名称等基本要素。车辆应保持外观干净整洁,应密闭 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3.2.2 厨余垃圾运输应符合C J J 184的规定。3.2.3 家庭装修垃圾运输应符合CJJT 134的规定。3.2.4 大件垃圾应采用专用收运车进行运输。3.2.5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提供的区域,分类提供的各类垃 圾不应混装混运。3.3 转运暂存可回收物转运暂存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可回收物产生量、
27、回收率、收集频率、 暂存周期等因素确定可回收物转运暂存场所位置及规模;b)不同类别的可回收物应分开暂存,并应在场所的显著位 置设有标志;c)可根据后续再生利用要求,对可回收物简单分拣;在未建 成可回收物后续再生利用或特定条件下,场所可临时兼具再生 利用功能。d)有条件时,可搭建可回收物再使用流通平台。3.3.1 大件垃圾转运暂存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根据大件垃圾产生量、收集频率、暂存周期等因素确 定大件垃圾转运暂存场所位置及规模;b)可根据后续再生利用要求,对大件垃圾简单拆解;在未建 成大件垃圾后续再生利用或特定条件下,场所可临时兼具再生 利用功能;c)应采取平安措施,控制大件垃圾叠放高度
28、,防止发生掉 落、倒塌或崩塌等情况;d)有条件时,可搭建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再使用的流通平 台。3.3.2 家庭厨余垃圾宜直接从收集点运输至处理厂。产生 量大、集中处理且运距较远时,可设家庭厨余垃圾转运站,转 运站应符合CJJT47的规定。3.3.3 家庭装修垃圾转运暂存场所应符合CJJT 134的规定。Ui1 .可回收物分拣站点应具有对可回收物进行分拣、清洗、 消毒、打包、存储等初加工,并提供合格再生原料的功能。2 .可回收物分拣站点的选址与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可回 收物产生量、可回收物回收率、收集频率、后端再生利用要求 等因素合理确定。3 .可回收物分拣站点环境卫生要求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4 .可回收物分拣站点面积N5000 m2,或年分拣能力三 50000t时,应建设分拣中心。分拣中心的规划、选址、建设等 要求应符合SB/T 10720的规定。5 .可回收物分拣工艺应根据下游企业或后端再生利用要 求,按可回收物的原料种类、破损度、污染程度、价值等经技 术经济比拟确定。6 .可回收物分拣宜配备检测仪、电子磅和电子监控系统, 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计量检定。7 .可回收物分拣人员工作时应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口罩。8 .可回收物清洗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和国家禁止的清洗剂。9 .可回收物分拣中,应按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 实际情况采取适宜的消毒方法。卫生防疫部门应负责管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