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销售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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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食品销售平安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一序号.检查 业态序号检查 大项序号检查小项重点工程1食品1.1许可 资质1. 1. 1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1. 1.2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是否发生变化。1. 1.3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是否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 请变更经营许可。1. 1.4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是否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1. 1.5外设仓库地址是否发生变化。1. 1.6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是否在变化后10个工作口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1. 1.7是否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1. 1.8终

2、止食品经营,是否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1. 1.9被许可人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1. 1. 10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是否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1. 1. 11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撤消,是否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1. 1. 12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1.2从业 人员 健康 管理1.2. 1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否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的工作。是否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1.3从业 人员 卫生 管理1.3. 1食品销售人员是否

3、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佩戴口罩、手套 和帽子,且保持衣帽整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1.4人员 管理1.4. 1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平安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平安管理人员。是否聘用法律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1.5进货 查验1.5. 1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留存相关证明, 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食品相关文件是否属实,且与食品有直接对应关系。是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食品进行符合性验证和感官抽查。对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是否进行

4、运输温度测定。是否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 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 相关凭证。(限企业)进货的记录、凭证等文件是否真实。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是 否少于两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1.6平安 自查1.6. 1是否建立食品平安自查制度。是否认期对食品平安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肉、蛋、奶、速冻食品等容易腐败变质的食品是否建立相应的温度控制等食品平安控制 措施,并落实执行。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虫害消杀处理时,是否污染食品接触外表、

5、设备、工具、 容器及包装材料,影响食品平安。销售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销售条件发生变化,有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潜在风险的,是否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并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1.7平安 管理1.7. 1是否按规定建立食品平安管理制度。(限企业)是否制定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方案。(限企业)是否认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平安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限企业)是否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平安管理人员。(限企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检查 业态序号检查大项序号检查小项重点 工程1食品1

6、.8批发 记录1.8. 1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 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限-1-10批发企业)记录和凭证等文件是否真实;保存期限是否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 期的,保存期限是否少于两年。(限批发企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1.9销售 场所1.9. 1是否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 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销售场所布局是否合理,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是否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 熟食区域是否分开,待

7、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是否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 应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是否分开,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销售场所地面是否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销售场所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保持空气青新无异味,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1. 10售施备 销设设1. 10. 1是否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照明、通风、 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1. 10.2销售设备、设施是否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1. 10.3与食品外表

8、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是否使用平安、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 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1. 10. 1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其销售设备、设施是否满足相应的食品平安要求。1. 10. 5冷臧(冻)设备外部是否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并定期校准、维护,准确有 效。1. 10.6在裸露食品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是否使用平安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1. 10.7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I. 11贮存 场所1. 11. 1贮存场所是否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1. 11.2贮存场所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贮存场所是

9、否保持完好、环境整洁。1. 11.4贮存场所地面是否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1. 11.5贮存场所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防止口光直接照射。1. 11.6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1. 12存具备 贮工设1. 12. 1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平安、无害。1. 12.2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1. 12. 3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1. 12.4冷藏(冻)库外部是否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并定期校准和维护。1.12. 5是否符合法律、

10、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1. 13贮存 管理1. 13. 1是否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向贮存。1. 13.2贮存的食品是否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1. 13.3贮存生食与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是否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存放位置并明 确标识。1. 13.4贮存散装食品,是否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 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1. 13.5是否遵循先进先出的原那么,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 13.6是否记录食品进、出仓库的时间和贮存温度及其变化。1. 13.7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是否分别包

11、装,明确标识,并与食品及包装材料分隔放 置。1. 13.8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虫害消杀处理时,是否污染食品接触外表、设备、工具、 容器及包装材料,影响食品平安。1. 13.9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1. 14运输 装卸1. 14. 1是否使用专用运输食品工具,并具备防雨、防尘设施。1. 14.2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平安、无害。1. 14.3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保持清洁、定期消毒。1. 14.4是否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向运输。1. 14.5同一运输工具运输不同食品时,是否做好分装、别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1. 14.6是否采用符合国家相关

12、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封包装后运输散 装食品,防止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1. 14. 7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1. 14.8是否严格控制冷藏(冻)食品装卸货时间,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是否超过3 01. 14.9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检查 业态序号检查 大项序号检查小项重点 工程1食品1. 15包装 材料1. 15. 1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是否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1. 15.2包装或分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否无毒、无害、无异味,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及标准的要求。1. 15.3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13、、规章等其他规定。-2-1. 16散装 食品1. 16. 1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 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1. 16.2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R期是否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H期一致。1. 16. 3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1. 17分装食品1. 17. 1在经营过程中包装或分装的食品,是否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或延长保质期。1. 17.2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1. 18进口 食品1. 18. 1进口的食品是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检验合格。1.

14、18.2进口的食品是否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1. 18.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是否有中文说明书。1. 18.4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食品平安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和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 址、联系方式。1. 18.5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1. 19保健 食品1. 19. 1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是否与国家公布的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相符。1. 19.2保健食品标称的原料是否与国家公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相符。1. 19.3使用保健食品原料

15、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是否按规定经国务 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注册证明文件。1. 19.4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是否按规定报国务院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文件。1. 19.5其他保健食品是否按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并取得备案证明文件。1. 19.6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真实。1. 19. 7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1. 19.8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 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

16、药物1. 19.9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1. 19. 10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是否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1. 19. 11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1. 19. 12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含有虚假内容,真实合法。1. 19. 13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1. 19. 14保健食品广告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1. 19. 15是否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柜,并在专柜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字样。1. 19. 16是否索取并留存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

17、品质量标准。1. 19. 17是否在销售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1. 19. 18是否以“会议”、“讲座”、“体验”等方式进行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推销保健食 品O1. 19. 19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1.20特殊 食品1.20.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否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1. 20.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1. 20. 3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是否按规定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注 册证明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

18、其他规定。1.21禁售 食口口1.21. 1是否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是否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是否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是否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是否销售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是否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 状异常的食品。序号检查 业态序号查项 检大序号检

19、查小项重点 工程1食品1.21杳口1. 21. 7是否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制品。是否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是否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1.21. 10是否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21. 11是否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21. 12是否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3-1.21. 13是否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1.21. 14是否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1.22现场 制售1. 22. 1是否取得相关食品经营工程许可。是否具备与制售食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加工制

20、作和销售环境及设施、设备等条件。是否保持食品制售环境卫生清洁。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制作及直接接触食品的销售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是否购进无合法来源或不可追溯来源的食品原料。是否建立和执行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制度。是否建立和执行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加工制作配料公示制度。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1.22. 10是否使用以劣质、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原料加工制作食品。1.22. 11是否销售未经许可预先研磨混合好的食品。1.22. 12是否在现场研磨加工制作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使用药品和只能用于保健食品 的原料。1.22.

21、 13是否在现场研磨加工制作过程中与中药材性质的食品混合研磨。1.22. 14是否在销售食品或提供研磨服务时,宣传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1.22. 15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1.23网络 销售1.23. 1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是否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许可的经营工程范围从事食品经营。通过自建网站父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 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父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在其经营活动主页而显著位置公布其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

22、站父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不营业执照、食品 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 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平安性。通过自建网站父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记录、保存食品父易信息,且保存时间不少 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 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是否一致。1.23. 10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是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1.23. 11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是否与注册或

23、者备案信息不一致。1.23. 12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是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 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1.23. 13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是否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 明和提示。1.23. 14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 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是否公示广告审查批准 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1.23. 15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按要求米取保证食品平安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 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

24、从事贮存、配送。1. 23. 16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1.24召回 处置1. 24. 1食品销售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平安食品后,是否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 平安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 展召回工作,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1. 24. 2食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属于不平安食品的,是否立即停止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 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控食品平安风险,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序号检查 业态序号检查 大项序号检查小项重点工程1食品1.24召回 处置1. 24. 3

25、食品销售者发现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是否按规定主动实施召回。食品销售者由于其自身原因实施召回,是否在其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特别注明系因其自 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平安问题。销售者由于其自身原因召回不平安食品,是否按规定告知供货商。供货商获知销售者因其自身原因召回不平安食品后,是否及时告知生产者。1. 24.7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平安食品的,销售者是否在其经营的范围内 主动召回不平安食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属于不平安食品的,是否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4-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

26、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控食品平安风险。食品销售者销售的不平安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 销售者是否立即追回不平安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1.24. 10食品销售者对由于其自身原因主动召回不平安食品,是否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特别注 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平安问题。1.24. 11食品销售者是否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1.24. 12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的不平安 食品,食品销售者是否按规定立即就地销毁或者集中销毁处理。1.24. 13食品销售者是否按规定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

27、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24. 14食品销售者是否按规定提前报告对召回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时间和地点。1. 24. 15食品销售者是否如实记录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置不平安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 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并按规定保存记录。1.24. 1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依法处置不平安食品,是否按规定履行。1.24. 17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2食用 农产 品2. 1进货 查验2. 1. 1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采购和销售不符合要求的食用农产品。2. 1.2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 及供货者名

28、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2. 1. 3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6个月。2. 1.4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所属各销售门店,是否按规定保存总部的 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2. 1.5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所属各销售门店保存配送清单和合格证 明文件的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6个月。2. 1.6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2.2销售 记录2. 2. 1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 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 相关凭证

29、。(限批发企业)2. 2.2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6个月。(限批发企业)2. 2.3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2.3销售 场所2. 3. 1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 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2. 3.2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2.4销售 设备 设施2.4. 1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2. 4.2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 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2. 1. 3

30、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2.5存理 口管2. 5. 1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 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2. 5.2是否认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 异常的食用农产品。2. 5.3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 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2. 5.4食用农产品贮存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6个月。2. 5.5租赁仓库的,是否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2. 5.6是否符合法律、法

31、规、规章等其他规定。2.6管理 制度2. 6. 1是否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管理制度。(限企业)一序号检查 业态序号检查 大项序号检查小项重点 工程2食用 农产 品2.6管理 制度是否制定食品平安事故处置方案。(限企业)2. 6.3配备必要的食品平安管理人员。(限企业)2. 6.4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平安知识培训。(限企业)2. 6.5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2.7自查 制度2. 7. 1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自查制度。2. 7. 2是否认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情况进行检查。2. 7.3自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要求的,是否按规定处理。2. 7.4自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

32、品质量平安要求的,是否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2. 7.5自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要求,有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潜在风险的,是否立即 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 7.6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2.8标签2.8. 1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销售。-5-标识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 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对保质期有要求的,是否标注保质期。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是否予以标

33、明。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是 否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是否使用规范的中文。2. 8.7食用农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清楚、明显。食用农产品标签是否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 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按规定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 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2. 8. 10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平安国家标 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

34、、联系方式。2.8. 11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 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2.8. 12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是否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 储存温度等内容。2.8. 13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在包装上保存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 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2.8. 14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2.9召回 处置2.9. 1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是 否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由于销售者

35、的原因造成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 危害人体健康的,销售者是否按规定召回。对于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 其再次流入市场。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 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的前提下继续销售,是否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是否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依法处置不平安食用农产品,是否按规定履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2. 10售用产

36、 禁食农口2. 10. 1是否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2. 10.2是否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2. 10. 3是否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2. 10.4是否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主亏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 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2. 10. 5是否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2. 10.6是否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

37、的肉类。2. 10. 7是否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2. 10.8是否销售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一序号检查 业态序号检查 大项序号检查小项重点工程2食用 农产 品2. 10售用产 禁食农口2. 10.9是否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用农产品。2. 10. 10是否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2. 10. 11是否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 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2. 10. 12是否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

38、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2. 10. 13是否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的食用农产品。3食品 添加 剂3. 1进货 查验3. 1. 1采购食品添加剂,是否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3. 1.2采购食品添加剂,是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 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3. 1.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少于食品添加剂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 期限是否少于两年。3. 1.4是否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添加剂。3. 1.5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3.2标

39、签 说明3. 2. 1标签、说明书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6-书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以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3. 2.2标签上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3. 2.3标签、说明书是否含有虚假内容。3. 2.4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3. 2.5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3. 2.6标签、说明书载明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3. 2.7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食品添加剂相符。3. 2.8是否符合法

40、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3.3进口 食口口 添加 剂3. 3. 1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检验合格。3. 3.2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3. 3.3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是否有中文说明书。3. 3.4进口的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食品平安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和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3. 3.5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3.4禁售 食品 添加 剂3. 4. 1是否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

41、染物质以及其他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3. 4.2是否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添加剂。3. 4.3是否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 状异常的食品添加剂。3. 4.4是否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添加剂。3. 4.5是否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3. 4.6是否销售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3. 4.7是否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添加剂。3.5召回 处置3. 5. 1是否按照食品召回管理方法的规定,及时对不平安食品添加剂实施停止生产经

42、营、 召回和处置。3. 5.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依法处置不平安食品添加剂,是否按规定履行。3. 5.3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规定。4品关品 食相产4. 1.品关品 食相产4. 1. 1是否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4. 1.2是否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4. 1.3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 是否符合食品平安国家标准。4. 1.4进口的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平安国家标准。4. 1.5是否使用、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5集中 交易 市场 开办者5. 1管理 制度5. 1. 1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催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平安风险 防控。5. 1.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食品平安管理制度。5. 1.3是否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5.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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