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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征用土地单位(甲方):地址: 邮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被征土地单位(乙方):,也址: 邮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根据(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 建设工程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 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协商一致,特签 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一亩,其中稻田亩,水塘亩,菜地一亩,坡 地 亩,宅基地 亩,林木 亩,共有树木 株。所征土地东起,南 起,西起,北起.第二条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 .根据 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 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 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方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 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2 .根据 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方法补偿。房 屋的补偿方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 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3 .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
3、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 定,稻田按平均亩产稻谷为 公斤,每公斤折计价 元,年产值每亩核 定为 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公斤,每公斤计价 元, 年产值每亩核定为 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 公斤计算,每公斤计 价 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 元。4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 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的数量计算,共计 人;甲方对乙方农 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 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 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
4、藕塘、林 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标准计算)。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 日 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共 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 20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第三条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甲乙双方按照 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 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第四条安置方法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项方法解决:1 .开展农业生
5、产。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 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也可由 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2 .开展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 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 费用。3 .迁组或并组。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村民小组,在有条件地方,可以组 织迁组;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那么,与附近村民小组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组 或并组创造条件。(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 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
6、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 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标,经 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 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备迁组、并组条件的, 乙方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 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乙方原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口的生活补 助。)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 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
7、,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少数统配 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工程向国家有 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第五条甲方的责任1 .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 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 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2 .甲方已征用2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平安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 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用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 或处理。3 .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
8、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 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 定偿付违约金。第六条乙方的责任1 .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 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他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 意在征用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2 .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 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开工,否那么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第七条工程临时用地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 当尽量在征
9、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 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 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 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 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第八条其他约定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 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请建设 工程管理部门和 县(或市)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报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也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人民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各留存一份。征用土地单位(甲方):(盖章)代表人:年一月日被征土地单位(乙方):(盖章)代表人:年一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