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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丈县财政支出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支出,提高财政管理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财政支出为县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财政下达资金安排的支出。第三条财政支出遵循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评价的原那么。第二章 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与调整第四条优化支出次序,调整支出结构,优先足额保障“三保”支出,特别是对国家出台的工资津补贴政策、发 放到人的民生政策必须优先落实到位。存在缺口的,通过 调减“三保”以外的其他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方式予以弥补。严 禁在“三保”应保未保的情况
2、下,将可用财力用于其他方 面的开支。第五条 部门支出预算草案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 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 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开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按县财 政部门规定的时间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采用定员、定额的标准编制。工程支出由 各部门(单位)申报并提供工程实施的政策依据。支出预算草 案由县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人 民代表大会批准。第六条 支出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县财政部 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县财 政部
3、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不得进行二次分配。第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国家及上级政府出台新的 政策或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增加预 算支出的,应领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缺乏支出的,经县人民 政府批准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 案。县财政部门结合县本级可支配的财力,编制支出调整初步 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第三章支出预算的执行第八条年度支出预算批复后,部门(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部门(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 批复的部门预算,结合本部门(单位)资金需求情况,向县 财政部门申报资金分月用款计划,待
4、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后,在用款计划内办理支付业务。实行财政统发的个人工 资津贴,原那么上由代理银行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第九条 年初预算到单位的专项业务经费,由部门(单 位)根据业务需要、工程进度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计 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由部门(单位)按相关程序 办理支出业务。第十条 年初预算已经确定到工程但未批复到部门(单 位)的工程预算(含预算执行过程中转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专 项资金和暂存款),实行分类执行:(一)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 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确需动 用预备费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 决定。(二)维护
5、性支出资金:包括会议费、修缮费、设备购 置费、考察调研费等,原那么上由各部门(单位)在县财政部 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列支。有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支出的, 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 按照程序报批。(三)专项资金:中央、省级、州级专项资金到达后, 县财政部门须在3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由县财政部门 会同县直相关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接 受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 支付,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1 .单个工程额度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 财政部门会同县直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 副县长审批后下达;单个工程
6、额度在10万-50万元之间(含 50万元)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人民 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下达;单个工程额度超过50万元的, 须经常规程序后报县长审批后下达。2 .单批专项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 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直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 分管副县长审批后下达;单批专项资金额度在100万-500万 元之间(含500万元)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 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下达;单批专项资金额度超 过500万元的,须经常规程序后报县长审批后下达。每批专 项资金中,单个工程额度到达上述第1目相关标准的,按照 上述第1目程序和权限审批下达。3 .
7、对县级扶贫等涉及跨部门分配的重大专项资金,建 立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由资金主管部门商其他有关部门 共同提出意见,按照上述第1项程序和权限审批下达。(四)县级预算专项拨款:包含工业开展基金、工程前 期费、农业专项(支出)、教育开展基金、旅游开展基金 等年初预算切块资金,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部 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10万元以上报县人民政府县长审批;数额较大 的、确需集体研究的重要支出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 批。(五)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和暂存款:由部门(单位) 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按
8、照以下程序审批:50万元 (含50万元)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50万元以 上报县人民政府县长审批;10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的、确需 集体研究的重要支出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第十一条严格控制结转结余资金规模,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重要逐年下降。加大盘活财政存量资 金力度,部门年初预算基本支出结余、“三公”经费结余、 结转一年以上的业务工作经费和运行维护经费以及连续结 转两年以上的工程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第四章财政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申请资金报告管理。(一)县直预算单位(含二级预算单位)需申请县以上财 政资金的,应由一级预算单位正式文件向县财政部门提出 申请;县直企业需
9、申请县以上财政扶持(贴息)资金的,应 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申请。(二)但凡申请县以上财政资金的报告,原那么上统一归 口县财政部门受理,实行统一登记,分类管理。经核实确 需解决资金的,由县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第十三条会议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县财政局古丈县机关单位会议费管理方法(古财行20143号)执行。第十三公”经费管理。(一)因公出国(境)经费。县直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确 需因公出国出境的,按有关程序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在 专项经费中列支。出国(境)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从严控 制,未安排预算经费的,不得出国出境。(二)公务用车经费。严格按照上级公务用车管理使用 规定,从严管理县直各部门(
10、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和购置标 准。县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及相应标 准,安排公务车购置及运转经费。(三)公务接待经费。严格执行上级和县委办、县政府 办古丈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方法(古办发 201429号)的规定,严格公务接待标准,接待经费在 各部门(单位)年初预算经费中解决。第十五条财政支出应严格遵循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财政要完善国库支付业务流程,减少简化前置性审批事项,充 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支付效率、平安性和透明度。严禁违 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或将财政资金 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 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凡在总预
11、算会计中采取“暂存款 科目方式核算的预算支出事项。第十六条县财政部门要严格财政供养人员的经费管理,建立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档案,完善财政供养人员基础信息。 各部门(单位)人员工资变动时,持组织、编制、人事部门出 具的有关手续,于每月10日前到县财政部门办理工资调整 事宜。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亡故后,所在单 位须在一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 办理核减手续,经县财政部门核实后,按规定发放一次性 抚恤金。第十七条县财政、国资部门要加强对县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支出和负债管理。50万元以上的支出和任何 信贷、举借行为须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国资部门 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程序办理。第十八条县财政部门要建立与财政工程资金绩效评价、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和监督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加强对财 政资金的跟踪检查问效,对未用到工程上的资金要予以扣 回。第十九条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违纪 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五章 附那么第二十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