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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阳河水库及库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方法根据我县县城生活饮用水源取水口已上移至古阳河水 库库区内。为进一步保护好古阳河饮用水水源质量,确保 人民群众特别是县城居民饮水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加 强古阳河库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特制定本方法:一、总那么第一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县古阳河水库库区及以上流域 (以下简称水库库区)的水资源保护活动。古阳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县 城新水厂取水口上游1. 2公里至下游150米的水域及两岸纵 深50米陆域为一级
2、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边界上溯至排口 大桥,一级保护区下边界下延200米的河道水域及其两岸纵 深1000米陆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 综合治理、强化监督、标本兼治的原那么。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和保护 范围。所称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 者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库区保护范围为湖南省人民 政府(湘政函2016176号)文件规定的县城新水厂取水口 溯至排口大桥及其两岸纵深50米陆域,下游200米河道水 域。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以后,应当在范围 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 界桩。二、水源
3、地保护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 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古阳河水库要严格遵守防汛抗旱调度制度,由县防指 办公室在汛期直接调度古阳河水库,在充分考虑供水、灌 溉、生态用水等利益的前提下为城市防洪发挥最大作用。 县级河长是古阳河水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监督、 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县水利局、古阳河水 库管理所是古阳河水资源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古阳 河一、二级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初步 调查,核实问题,固定证据。镇、村级河长是古阳河日常 水资源保护的责任主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逐级上 报。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库区水资
4、源和水环境保护 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采取 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水库库区 水质到达地表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库区 水环境质量负责。古阳河库区禁止开发、养殖、经营类工程的审批。确 实需要开发建设的工程,工程实施前期阶段须报县规划委 员会或县人民政府同意。第五条 县、镇、村级河长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 理单位应加强古阳河库区饮用水水源平安风险隐患排查,发现 问题,协调相关执法部门立即查处。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要 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 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平安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建立风险源名
5、录,从源头控制隐患。一旦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 事故,要迅速查清并切断污染来源。第六条 在古阳河库区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遵守 以下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 源林、护岸林、其它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二)禁止在沿岸堆置和存放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 废弃物;禁止向水域倾倒废渣、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 物;(三)禁止从事种植、网箱养殖或放养禽畜,严禁游泳、 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四)不得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 得使用炸药、毒品或工具捕杀诱捕水生动物;(五)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工程;已建成的予以撤除或者关闭;(六)
6、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 除;(七)禁止从事餐饮业、渡假村等娱乐经营活动;(八)禁止兴办有污染的企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第七条在古阳河库区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撤除 或关闭;(二)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应 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体,事前必须由相 关部门审批;三、管理职责第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及企事业单位,由县人民政 府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古阳河库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一 切威胁水质平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
7、行 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县水利局、古阳河水库管理所,负责古阳河水库及流 域的巡查管理、维护大坝平安等日常工作,及时发现问题, 并作初步调查,核实问题,固定证据,并向相关职能部门 举报;县环保局负责处置和查处水污染事件、定期监测河道 及库区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征收范围内非法侵占国有土地 行为;县行政执法局查处库区非法侵占、乱搭乱建行为;县林业局负责库区周边的生态修复和林业资源保护; 县农业局负责库区农药、化肥的使用、指导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做好渔业生产管理工作,查处非法 炸鱼、毒鱼、垂钓等行为;县安监局负责处置发生水污染或有水污染隐患的平安 生产事件;县公安局负责对库区周
8、边突出违法案件进行打击处 理;县住建局负责库区污水收集、处理;县规划局负责库区建设的规划及控制工作;县卫计局负责库区村级卫生室的监管;县食药工商质监局负责库区的企业的办证许可;县两违办负责库区周边的“两违”建筑的查处。第九条 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交通及海 事部门,严格按照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 求,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运载、 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催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 措施。各相关码头要配备足够的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环保部 门要加强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了解水质变化状 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按程序上报监测结果。四、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的企事业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的,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