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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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第一章总那么1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2第三章资产及运营管理5第四章收入本钱费用管理8第五章盈余及盈余分配管理9第六章财务清算10第七章财务监督11第八章附那么12(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修缮费用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当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应当强化本钱意识,加强本钱管理。第五章盈余及盈余分配管理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应当做好收入、本钱费用核算,及 时结转各项收入和支出,核算所得税费用,确定当年盈余, 规范盈余分配。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编制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方 案,确定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程序。第三十四条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公积金提取的比例和用途,每

2、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的比例量化为每 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合作社提取及使用公积金,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 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 盈余为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 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 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 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 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可以将全部或者局部可 分配盈余转为对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具体分配方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 议确定。

3、第六章财务清算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解散、破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进行财务清算。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代 表)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解 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 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合作社财务清算,应当对合作社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 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 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清算期间,未经清算组同意,任何组织 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合作社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 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4、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 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合作社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全 部到期债务,或者清算组发现合作社的财产缺乏以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10第三十九条在宣布合作社解散、破产前六个月至宣布解 散、破产之日,以下行为无效:(一)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应属于合作社的债权。第七章财务监督第四十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内部审计。第四十一条

5、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以易于理解的形式如实向本社成员公开年度财务报告等财务信 息,自觉接受成员的监督。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的,或者清算组成员因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流失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合作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可以 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本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11(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合作社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 修正的。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合

6、作社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合作社商业 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第八章附那么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 实际,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贝腾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 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 200715号)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12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运行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 “试验区”)工作,规范试验区运行管理,切实发

7、挥试验区 探索示范、服务大局的作用,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特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中的试验区,是指经全国农村改革试验 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议并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批准后,由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的试验区。本方法 中的试验任务,是指经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成 员单位审议,由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的试验任务。第三条各试验区要根据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总 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所承当的试验任务,在农村改革的重点 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探索试验和制度创新,为全国深化农村 改革探索路子,为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开展注入活力,为制 定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提供依据。第四条开展农村改革试验,要

8、坚持超前探索、创新制 度,重点突破、配套推进,统一指导、地方为主,先行先试、 封闭运行的原那么,突出示范性、代表性,强化针对性、可操 作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13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 建立由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牵头,中央组织 部、中央政研室、国家开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研室、中国银保监会、 全国供销总社、国家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和单位 参加的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中央农村 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农村改革试 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具体工作

9、由全 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承当。第六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1 .研究提出农村改革重大试验主题和重要试验内容;.审议试验区设立和试验任务安排有关事宜;2 .负责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事宜;.提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有关重大问题;3 .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 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 .牵头负责主要涉及本部门职责的试验任务,确定试 验内容、审核试验方案、提出选点建议、指导业务工作、总 结成效经验、推动成果转化等;142 .根据批复的试验方案,对相关试验区给予改革放权, 必要时按有关程序争取法律授权;3

10、 .优先在试验区安排中央部署的农村改革试点试验任 务和其他农村改革试点试验重要事项;4 .在符合规划、符合程序的前提下,对试验区有关项 目建设优先给予支持;5 .将本部门牵头负责试验任务的工作部署、进展情况 等事项,通报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第八条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 .承当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 常工作;2 .做好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情况汇总 和通报工作;3 .研究拟定试验区的设立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试验 任务管理有关方法;.具体承当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申报受理工作;4 .组织试验区工作指导、试验任务中期评估和总结验 收工作等;.组织开展试验

11、区干部培训和研讨交流工作;5 .协助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业务指导、成效总结、经验 提炼等;6 .及时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 委员会办公室和专项小组报告农村改革试验工作的重大事157 .负责与地方和试验区的日常联系工作;8 .完成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 员会办公室、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省级(含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 导下,加强对本地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组织协调。 主要职责是:1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支持试验区工作;.组织开

12、展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申报工作;2 .组织开展试验区运行管理和试验任务监测工作;.组织开展试验经验总结、成果报送、成果转化工作;3 .及时向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报送本地农村改 革试验重要信息;.完成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各试验区要建立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机制,明 确责任部门,承当并落实好试验任务。主要职责是:1 .拟定试验工作方案;.按批准的试验方案组织实施试验任务;2 .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管控;.做好经验总结工作;3 .配合完成试验任务评估、验收等工作;164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 报送工作计划、进展情况、改革试验成果、重要

13、改革工作信 息和工作总结;.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申报审批第十一条申报试验区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 .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有明确的试验目的和一定的改革试验工作基础;2 .有开展相关农村改革试点试验任务的实际需要;3 .承诺改革试验期间工作要有连续性、队伍要有稳定 性、措施要有持续性。第十二条 申报试验区需同时申请承当试验任务,履行 以下程序:1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国有农(林)场向省级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和改革试验方案。2 .省级主管部门征求试验任务涉及的省级业务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 审核,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

14、同意后送农业农村部。报送 材料包括地方申请文件、改革试验方案和省级审核意见。3 .农业农村部商成员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经联席会议 成员单位审议并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业农17 村部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批复试验区和试验任务。第十三条已有试验区申请拓展试验任务,由农业农村 部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批复试验方案。第十四条列入拟提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的 农村改革试点试验事项,按照审议通过的方案和程序安排试 点。第四章评估与验收第十五条对承当试验任务一年以上的试验区进行至少 一次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方式为试验区自评和第三方评估相 结合。第十六条 中期评估具体程序为:1 .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制

15、定实施方案,并印发 通知。2 .试验区开展自评并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报告。3 .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试验区自 评报告后,报送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4 .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完成中期评估任务。第十七条 对到期试验任务进行验收。验收方式为书面 验收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第十八条验收具体程序为:18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 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 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合作 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

16、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第三条 合作社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和自身财务管理需 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如实 反映财务状况。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合作社理事长对本 社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成员(代表) 大会的决定,聘任财务会计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财务会 计人员。第六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 相关岗位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 职务别离的原那么,履行内部财务管理职责,控制财

17、务风险。第七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依法明确.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并印发通知。1 .试验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各项到期试验任务验收 材料。2 .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验收材料 后,报送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3 .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组织开展第三方验收评 估。4 .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织 开展验收,形成验收意见。第十九条对已终止的试验任务不再进行验收。第二十条第三方评估专家组由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 公室确定,并根据试验任务类型和评估、验收工作质量实行 动态调整。第二H一条 无法按时完成的试验任务可申请延期。试 验区应在距试验任

18、务到期日前半年以上向全国农村改革试 验区办公室提交试验任务延期申请,试验任务只可延期1次, 延期不超过1年。第二十二条改革试验成果宣传推广须按以下要求进 行:1 .对于做法成熟、各方认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试验 成果,应大力宣传推广。2 .对于在地方取得显著成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试19 点经验,可以组织宣传报道。3 .对于尚不具备推广条件或各方认识尚不一致、容易 引起误读曲解的改革做法,不组织公开宣传。第二十三条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适时对工作积 极性高、改革成效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 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不积极的试验区予以通报,问题严重 的取消试验区资格。第五章试验任务终止第

19、二十四条试验任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须予终止:1 .因形势变化不再具有试验价值的;.产生重大不可控风险的;2 .工作不努力、措施不到位的;.试验区提出终止的。第二十五条符合第二十四条1、2情形的,由全国农村 改革试验区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认定终止。第二十六条 试验区提出终止试验任务的,履行以下程 序:1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向省级主管部 门提出终止申请。2 .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终止申请, 并报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203 .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商相关成员单位审核同 意后予以通报终止。第六章试验区退出第二十七条试验区运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不再保存 “全国农

20、村改革试验区”资格:1 .所承当试验任务到期验收或终止后,不再承当新的 试验任务的;.试验任务均未通过验收的;2 .主动提出退出的。第二十八条 符合第二十七条1、2情形的,由全国农村 改革试验区办公室通报不再保存资格。第二十九条试验区主动提出退出的,履行以下程序:1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国有农(林)场向省级主管部 门提出退出申请。2 .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退出申请, 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农业农村部。3 .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 议通过后,通报不再保存资格。第三十条所承当试验任务到期验收通过且未承当新的 试验任务、但原有试验任务确有必要进一步深化探

21、索的试验 区,可申请保存“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资格。保存资格原那么21上每次不超过1年。第七章附那么第三H 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农村改革试 验区工作运行管理方法(农政发2016) 2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本方法由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负责 解释。22 决策规那么、程序、权限和责任等。合作社应当加强运营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管理和财务分 析。第八条 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 成员的出资额、量化到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 财政直接补助和接受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该成 员的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本社对该成员的 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等内容。联合社以入

22、社合作社为成 员,建立成员账户进行核算。第九条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应当接受农业农村(农村经 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合作社应当依法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及时向登记 机关、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信息。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第十条 合作社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筹措、集聚其自身 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权益资金筹集和债务资 金筹集。合作社应当拟订资金筹集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控制筹资本钱。第十一条权益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依法接受成员投入 的股金、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 等。第十二条 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23、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 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合作社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 合作社章程规定,确认出资额,计入成员账户,按照享有合 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份额确定股金,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管 理。第十三条 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 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本社或者其他成 员的债务;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 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增加、减少或转让出资时,应当按照章程规定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

24、五条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 成的财产,作为专项基金处理,并依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 计入成员账户。合作社应当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取 得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时,应当建立资产台账, 加强资产管护,严禁挤占、挪用、侵占、私分。第十六条债务资金筹集是指合作社依法以借款、应付 及暂收款项等方式进行资金筹集。合作社应当明确债务资金筹集的目的、工程、内容等, 根据资金本钱、债务风险和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筹资决策, 控制债务比例,签订书面合同,并制定还款计划,诚信履行 债务合同。合作社筹集债务资金应当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进行决 议,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章程

25、对表决权数有 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 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 施,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 单据凭证的管理。合作社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优先选择金融机构的优惠 贷款。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注意担保物价值与借款金额的 匹配性。第十八条 合作社的应付款项包括与本社成员和非本社 成员的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应付及暂收款项管理制度,完善款 项审批手续,及时入账,定期对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适时 付款和提供产品及劳务。合作社应当对成员往来、应付及暂 收款设立明细账,详细反映应付及暂收款项的发生、增

26、减变 动、余额,应付及暂收款单位或个人,账期等财务信息,确 保款项的平安。第三章资产及运营管理第十九条 合作社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 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长期待摊 费用等。第二十条 合作社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 的职责、权限,经办、审批等业务流程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依法开立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票据和印章管理。 货币资金收付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审批 人等签名,严禁无据收付款。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确 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如数交

27、给出纳。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 库、挤占挪用、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与本社成员和非本 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制度,对成员 往来、应收及暂付款设立明细账,详细反映应收及暂付款项 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应收及暂付款单位或个人,账期 等财务信息,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履约情况,减少坏账损失。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的存货包括材料、农产品、工业产 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产品物资,在产品,受托代销 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 责、权限,经办、审批等业务流程以及风险控

28、制措施。存货 入库时,应当办理清点验收手续,填写入库单,根据合同约 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存货领用或出库时,应当办 理出库手续,填写领用单或出库单。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 货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合作社应当明确销售、采购业务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 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按照章程规定办理销售、 采购业务,及时做好销售、采购记录,严格销售和采购合同、 出库和入库凭证、销售和采购发票、验收证明等核对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合作社的生物资产包括消耗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生物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生物资产的本钱、增减、折旧、出售、死亡毁损核算及管理。经济林

29、、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投产后,预计净残值率按照其本钱的5%确定。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 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 器具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 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 购建、使用、折旧、处置管理,落实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 明确固定资产购建的决策依据、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制度, 制定并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和预决算、付款及竣工验收等制 度。合作社的在建工程到达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

30、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验收交付使用。合作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 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财务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 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合作社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经营权、林权、草原使用权等。合作社应当建立无形资产台账,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 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对无形资产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摊销制度,确定无形资产 摊销方法。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是指合作社依法出资设 立或者加入联合社,以及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 产等

31、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合作社应当明确对外投资业务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 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外投资评估、决策及其收回、 转让与核销等,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审批文件、投 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计划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 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管理,对外投资获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均应纳入 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第四章收入本钱费用管理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的收入包括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和其 他收入。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对收入及时结算,切实加强管 理,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的

32、费用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支出等。第三十条合作社应当加强费用支出管理,建立必要的 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等制度,控制和节约各项费 用支出,不得虚列虚报。合作社的支出应当按照财务工作规范流程,由经办人在 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后,经合作社负责人审批同意并 签字盖章,由财务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公开,接 受合作社成员监督。大额支出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通过后执行。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不得承当属于成员和经营管理者个 人的以下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购物、招待、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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