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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方法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维护出资人 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预算法、企 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 见、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 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 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局部。第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适用本方法。第四条 市财政局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 管部门。市国资委及其他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 门、机构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单位。市政府出
2、资的企业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层单位。第五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那么:(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 自身开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 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二)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市本级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 互衔接。(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支出按照当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模进行安排, 不列赤字。第六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符合国家的法
3、 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经 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 单位,预算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章预算的组织与职责第八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负责制、修订市本级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项规章制度及预算编制方法;综合编制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收支报表;报告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 编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企业国有 资本收益收缴方法;组织收取国有资本收益;按程序办理市 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拨付手续。第九条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参与制、修订市本级国 有资本经营
4、预算的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并编制其监管的基层 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其监管的基层 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制并上报其监管的基层单 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编制其监管的基层单位年度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其监管的基层单位国有资本收 益的收缴。第十条 基层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编制和及时上报 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报告和调整报告;认真执行市 财政局和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标,及时上交 国有资本收益;编制并上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 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工程计划;根据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 况。第三章预算
5、的收支范围第十一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市政府出资的企业上 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1 .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2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分得的股利、 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和出租收入;3 .国有独资企业的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 业国有股权(股份)提供的公司清算净收入;.上级补助收入;4 .其他收入。(二)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1 .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开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 构调整、国有企业开展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2 .费用性支出。用于企业改革
6、本钱支出和经批准的国有 产权(股权)监管本钱支出。3 .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依据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 不同时间国有企业改革和开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包括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发生的由政府 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以外的必需支出性费用。第四章预算的编制第十二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依据:(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战略以及产业开展规 划;(三)预算单位提出的其监管的基层单位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建议草案;(四)当年国有资本收益预计情况以及上年结转收入;(五)基层单位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工程计 划。第十三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
7、分级编制、 上下结合、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一)各基层单位按照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 求,草编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上报预算单位。(二)预算单位对其监管的基层单位的预算进行初审、 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提交预算建议草案。(三)市财政局审核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后,编制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包括预算报表、预算说明书及 相关资料。第五章预算的执行第十四条 市政府负责审批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 决算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大调整方 案及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 组织预算单位收取和上缴市级财政
8、金库。基层单位应按规定 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不得截留、抵减或缓缴。第十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收缴。(一)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由受让方直接 缴入市级财政金库。(二)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不同行业确定年度净利润的 上缴比例:1 .生产经营性企业为25%;.公益性企业为5%;2 .投融资企业及其他企业为10%0上述企业的分类由市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审定。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应在收到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批 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财政金库清缴。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得的当年国有股权(股份) 投资收益,在其控股、参股企业的股利分配方案实施后15 个工作日内,全额向市级财政金库清缴
9、。当年不予分配的, 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并出具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决 议。(三)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的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 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提供的公司清算净收入,在其剩 余财产分配方案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直接全额缴入 市级财政金库。(四)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经审核确定后15个工 作日内,直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金库。第十七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相关单 位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审核、市财政 局审定后按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给相关单位 使用。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及时编制和上报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报表,对其监管的基层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 况定
10、期或不定期进行分析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执行情况报 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 施。第十九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专款专用, 不得随意变更或挪用,并依法接受监督。第二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 原那么上不得调整。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更或遇有重大 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基层单位应及时向预算单 位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 方可调整。第二十一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基层单 位改变产权、股权(股份)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 关系变化的,应及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第六章 决算编制与分析评价第二十二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
11、营决算根据年初预算 及年度执行情况综合编制。第二十三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按以下程 序进行:(一)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布置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工作任务;(二)基层单位将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上报预算单 位;(三)预算单位初审、汇总其监管的基层单位国有资本 经营决算并报市财政局;(四)市财政局审核预算单位草编的基层单位国有资本 经营决算,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市政府审批。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应对其监管的基层单位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执行结果应与该基层单 位的绩效考核和薪酬挂钩。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应定期对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研,预算单位、基层单 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其监管的基层单位的 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该基层单位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第二十七条 基层单位无正当理由欠交国有资本收 益的,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应当查明原因,依法予以催交。 对造成国有资本收益损失或隐瞒、挪用、非法转移以及骗取 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对在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工作 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 进行查处。第八章附 那么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