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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寓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公寓消防平安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 生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平安管理规 定和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各类学生居住的由学校集中管理的各类学生公寓 及其附属区域。学生公寓是学校消防平安重点部位,学生公寓工作人员和住宿人 员均需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第三条校园管理与保卫处作为学校消防平安监管部门对学生公寓消防平安 承当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情况,指导其做好消 防平安管理工作;(二)组织实
2、施学生公寓灭火器材的换药、维修和更换,监督检查消防设备 和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三)指导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学生志愿消防组织的消防平安知识教育和消 防技能培训工作;(四)指导学生消防平安知识教育及消防技能培训工作;(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会同校内有关部门调查轻 微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责任。第四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对学生公寓消防安 全承当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贯彻落实学生公寓消防平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二)在与公寓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合同中明确双方消防平安责任,落实消防 平安责任制考核和惩办制度;(三)定期对公寓物业管理单位
3、的消防平安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 保平安。第五条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工作部对学院学生公寓消防平安管理承当监管 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将消防平安教育、消防平安检查作为学院学生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列 入年度考核内容;(二)对学院履行学生的消防平安教育、消防技能培训和公寓消防平安管理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对学生及集体进行表彰;(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规定及时、准确地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六条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公司对学生公寓公共部位消防平安承当主体责任, 对学生公寓宿舍内部消防平安承当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平安教育、培训和演练,建立由学
4、生参加的 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二)定期进行学生公寓区域的防火巡查检查,落实夜间防火巡查制度,做 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三)加强学生公寓用火、用电平安的宣传、教育与检查,制止违反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行为,查证违规行为人,形成具有违规人意见的规范记录,及时通报 学生工作部门、消防平安监管部门和学院;(四)与引入的第三方服务(如空调、洗衣机和饮水机等)单位签订消防安 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消防平安职责,定期对服务提供方的消防平安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学生公寓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确保消 防设施、灭火器材完好有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和器材及时统计汇总上报;(六)保
5、障学生公寓区域内的平安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七)按规定配备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制 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检查工作;(A)制定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九)发现火灾按照既定的预案立即组织扑救,疏散学生并报警;(十)对积极参与火灾扑救、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学院(含国际教育学院)对学生公寓宿舍内部消防平安承当主体责任, 学院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学生消防平安教育、消防技能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二)组织开展学生公寓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的学习,对学生公寓内部进行消 防平安检查,并形成工作台账,协助学生公
6、寓物业管理单位查证违规行为人;(三)对制止或举报违规用电、用火现象,积极参与火灾扑救、表现突出的 学生及班级按规定给予表彰;(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规定及时、准确地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八条对于公寓管理人员的失职或渎职行为,应依据相应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造成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学生公寓消防平安管理第九条所有入住公寓的学生,应自觉遵守消防平安各项规定,主动接受学生 公寓物业管理单位、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和消防平安监管部 门等的检查,服从管理。第十条学生在学生公寓及其附属
7、区域内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使用存放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油汀、电炒锅、电火锅、 电磁炉、电饭煲、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暖手宝、暖风机、烘鞋器、饮水机、电 冰箱、电热毯、电络铁等电热器具,使用功率在300瓦以上(含300瓦)的电器 以及非学校统一配备的电器(电脑除外);(二)严禁使用存放非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电器;(三)严禁擅自改装、拆卸学生公寓内的电气线路及电器设备;(四)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存放酒精、汽油、烟花爆竹和自喷漆罐等易燃易爆 物品;(五)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点蜡烛、点蚊香、燃烧物品和吸烟等使用明火行为;(六)严禁在学生公寓房间内、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给电动车充电;(七)
8、严禁在宿舍内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及其他电源设备,插线板线不能穿过 被褥、书籍、衣物等易燃物品,不得将多个接线板连接使用;(A)严禁在学生公寓房间内和阳台堆放报纸、纸箱和饮料瓶等易燃杂物;(九)严禁在学生公寓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口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十)离开房间时必须关闭或切断负载交流电器电源;(十一)严禁其他危害消防平安的行为。第十一条学生应保护学生公寓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包括楼内消火 栓箱、灭火器、消防水带、水枪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疏散指示灯、平安 出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等),禁止任意搬动、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和 器材。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第十二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将给予表
9、彰或奖励:(一)模范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定,制止消防违规行为并有突出事迹的;(二)积极参与扑救初起火灾并对防止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三)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四)其他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第十三条违规用电、用火造成火灾事故,给予责任人以下纪律处分:(一)导致火灾事故受到刑事或行政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 济损失;(二)导致轻微火灾事故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三)导致火险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四)火灾发生后,能奋力扑救,积极配合调查,有深刻悔过表现者,可酌 情减轻处分。第十四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违规使用电器,未造成火灾事故
10、的;(二)违规使用明火,未造成火灾事故的;(三)擅自改装、拆卸学生公寓内的电气线路及电器设备;(四)损坏或非火警时擅用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第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一)持有违规电器的;(二)持有非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电器;(三)存放酒精、汽油、烟花爆竹和自喷漆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四)离开房间未关闭或切断负载交流电器电源的。第十六条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加重一级处分。第十七条对违规用电、用火参与者或者提供电器、明火用品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对于班级成员屡次或经常性违规用火、用电,或造成火灾事故的, 取消该班级参加先进班集体评比资格。第十九条非全日
11、制在籍学生,违反本规定的,有一次记过以上处分或二次以 上严重警告处分的,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同时责令其在15日内搬出学生公寓。第二十条对违规事实认定无异议的,学生工作部门或学院应在规定时间之内 做出处分决定,并形成文件,抄送校消防平安监管部门,并向学生公寓物业管理 部门、全校学生通报。第二十一条上级部门、公安机关或学校消防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规 定的,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查证,并通报学生工作部门和学院。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火灾事故是指公安消防机构立案的事故,轻微火灾事故 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立案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事故,火险是 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立案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到学生纪律处分的内容、程序和期限按照教育部颁 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校园管理与保卫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