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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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全文)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订正市 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动财政 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语文迷我整理的最新财政违 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订正财 政违法行为,维护我国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 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惩罚打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在规定职权 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惩罚打算;审计机 关的派出机构,应依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 为作出处理、惩罚打算。依据

2、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 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我国公务 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 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 我国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收 照实反映状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 于我国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

3、峻的,赐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其次十二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 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 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状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 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协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 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 密义务。其次十三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 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

4、难以取得的 状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 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准时作 出处理打算。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 转移证据。其次十四条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 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责令停止。拒不执行 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 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 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 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 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将结 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其次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限

5、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 期无法退还的,应收缴国库。其次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 处理、惩罚、处分打算。其次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嘉奖的,应撤销其荣誉称 号并收回有关嘉奖。其次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赐予警告、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 的,赐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九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 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

6、 后,应出具调查、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作出的 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意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 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加以采用。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 机关应加强协作,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依法移送。 受移送机关应准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第三十一条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惩罚和处分打 算的程序,依照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 行。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惩罚不服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公务员对行政

7、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提出申诉。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是指 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第三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以及我国行政机关依法托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 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我国行政 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本条例 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需要赐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 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87 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惩罚 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取的财政收入,

8、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 报批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工程;(二)违反规定擅自转变财政收入工程的范围、标准、对 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 工程,仍旧依照原定工程、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我国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 我国财政收入上缴规

9、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收缴应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 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我国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赐予行 政处分。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

10、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 我国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 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方案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 政专户资金;(四)将应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我国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 为。第六条我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11、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赐予警告或 者通报批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 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 峻的,赐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我国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 次。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对直接负责的主

12、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赐予降级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六)违反我国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我国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八条 我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 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 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 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

13、责任人员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违反我国有关投资建设项 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 被截留、挪用、骗取的我国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 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我国公务员 的,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我国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我国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我国投资建设工程有关规定的行

14、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我国重点建设工程管理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惩罚。第十条 我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及我国有关规定,擅自供应担保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造成损失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 赐予开除处分。第十一条我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我国有关账户 管理规定,擅拘束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 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赐予警

15、告或者通报批判。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降级处分;情 节严峻的,赐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十二条我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 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降级处分;情节较 重的,赐予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

16、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以下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上缴的 财政收入,赐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 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处理、惩罚。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 赐予警告,没收

17、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 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 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 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选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选购法及有

18、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惩罚。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 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我国机关的规定 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 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 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 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我国公务员的,还应赐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

19、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ED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惩罚。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 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我国公务员 的,还应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第十八条 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惩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我国公务员的,还应赐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第十九条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 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惩罚、处分。其次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一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 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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