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8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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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局,有 关中央企业:为确切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 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 全事故,根据平安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平安生产 领域改革开展的看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 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

2、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 简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省级平安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 区内各级平安监管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平安监管部门要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加 强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催促生产 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国家平安监管总局2017年11月13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 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未依

3、法经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平安防护 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操纵,系统 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操纵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 用。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忙 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 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平安仪表系统。六、全压力式液化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七、液化烧、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 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

4、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平安设计诊断。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平安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 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十三、操纵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 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 化操纵系统未设置不休止电源。十五、平安阀、爆破片等平安附件未正常投用。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 施生产平安事故隐

5、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操纵指标。十八、未依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别作业管理 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 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平安值得信赖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 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响平安风险评估。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 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6、一、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六、工(库)房内、外部平安距离缺乏,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 量。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平安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十 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

7、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十三、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 违禁药物。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 产经营。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 禁超标产品。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 所使用明火。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

8、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 (2017) 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局,有 关中央企业:为确切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根据平安生产法 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平安生产领域改革开展的看法,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2017年9月1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一)平安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二)使用国家明令阻止使

9、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穿。(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穿,未依照设计要求 采取相应措施。(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依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 护措施。(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繁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 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十)水文地质类型繁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 不符。(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设计采取防火措施。(十二)在突水要挟区域

10、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十三)受地表水倒灌要挟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 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依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 未依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十七)未依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难措施。(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依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二十)矿井未依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 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

11、平安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 仪和自救器。(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平安保护装置或信号闭 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 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 用中性接地。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 全技术措施。(二)使用国家明令阻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 过设计高度。(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存的

12、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十)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依照设计要求 建设防洪、排洪设施。(H一0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十二)危险级排土场。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 爆破等活动。(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 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13、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操纵浸润线埋深。(八)平安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 行排放。(十二)冬季未依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 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局,有 关中央企业:为确切判定、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

14、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有效防 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平安事故,根据平安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 院关于推进平安生产领域改革开展的看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制定 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下简 称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省级平安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平安监 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各级平安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作为执 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加强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治理督办制度,催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国家平安监管总局2017年11月30日目录1 .工贸行

15、业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征求看法稿).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单位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 管三2017) 121 号)12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 (2017) 98号)6.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 129号)103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174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

16、平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水安监2017) 344号)27.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的通知(交给海(2017) 170号)48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 定指南的通知528.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 59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以下 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 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 故隐

17、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 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i.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 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平安距离缺乏。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 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 爆措施。I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值得信赖的防范点燃 源的措施。5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 为除尘风道。6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

18、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 灰装置。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活力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 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 警装置。10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 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 数量超过9人。(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1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平安警示标志。2 .未落

19、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 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 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 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3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 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4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平安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 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 未设置

20、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5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 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 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6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 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7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 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 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8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 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9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

21、施的煤气管道未设 置值得信赖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10 .煤气分派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值得信赖的切断装置;车 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11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 合格。(二)有色行业。12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 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 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13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 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14 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 期进行检测。15 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

22、造生产区域的平安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简单喷溅到 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a,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 存设施。6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 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7 .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 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平安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8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 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 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9 ,使用煤气(自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

23、突然熄火或 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自然气)。10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 合格。(三)建材行业。1 .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 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2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 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3 .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 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4 .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5 ,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 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

24、离防 护措施。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 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四)机械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 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 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 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 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 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平安设施。5.自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 警装置,或

25、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平安装置。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 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 设备设施。(五)轻工行业。1 .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 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2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3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4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 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5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

26、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六)纺织行业。1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 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 或单独设置。2 .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 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 等措施。(七)烟草行业。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 未配置防毒面具。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 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

27、联动排风装置。(八)商贸行业。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依照作业 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 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王玉普2020年11月20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 为了确切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 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其次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

28、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 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值得信赖;(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阻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 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平安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 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 更平安

29、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平安生产责任人和平安管理机构, 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 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 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 未主动采取限

30、产或者停产措施,仍旧组织生产的(衰弱煤矿和地方人 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 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平安 规程规定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 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状况且进行作业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依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 行作业的;(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依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平安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第六

31、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 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计的(直 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四)未依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 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旧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 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六)未依照国家规定采取平安防护措施的;(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第七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 不能正

32、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依照煤矿平安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 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二)未依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 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值得信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缺乏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 足的;(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1年版)(征求看法稿)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 行业(以下统称工贸

33、行业)的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 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 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相关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共io条)。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其内部设有 员工宿舍、会议室、休息室等场所。2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 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连互通。3 .干式

34、除尘系统未规范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 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5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泄灰装置,或未 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立筒仓、收尘仓、除尘器内部等20区未采用符合要求的 防爆型电气设备。8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活力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 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9 .未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未及时规范清理作业现场和

35、相关设备设施积尘。(三)违反煤矿平安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四)未依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 实现分区通风的;(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简单 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 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 风门不符合煤矿平安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 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 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

36、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依照国家规定 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 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 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 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 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 积水等状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二)水文地质类型繁杂、极繁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未

37、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未依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 柱的;(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要挟地点人 员的;(六)受地表水倒灌要挟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 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依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 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日,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 进的;(A)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 煤矿平安规程规定的;(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

38、 未依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要挟的。第十条“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操纵范围进行开采的;(三)擅自开采(破坏)平安煤柱的。第十一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或者 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 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 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三)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计,或者未进行

39、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 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 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五)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第十二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开采简单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 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 火的;(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 设的;(四)违反煤

40、矿平安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第十三条“使用明令阻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 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使用被列入国家阻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 品或者工艺的;(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的;(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 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四)未依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 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袒露爆破的;(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平安出口的;(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简单自燃和自燃煤 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41、第十四条“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一)单回路供电的;(二)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为 繁杂和极繁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未形 成两回路供电的。第十五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 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平安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 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后作 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二)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

42、外);(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 的。第十六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 时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 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整体发包 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 依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平安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三)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

43、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的;(五)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 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胴室开 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 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第十七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平安生产责任人和平安管理 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平安生 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平安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的;(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平安管理人员 进行生产建设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

44、变更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 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平安、生产、机 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 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二)未依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依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 全生产费用的;(三)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 虚作假的;(四)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 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到达或 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当即依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

45、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 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平安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 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六)矿井未安装平安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 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其次项情形的;(七)提升(运输)人员的提升机未依照煤矿平安规程规定 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八)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 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 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

46、九)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 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 工作面未依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十)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 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十一)国家矿山平安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十九条本标准所称的国家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务院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国家 矿山平安监察机构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次十条 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平安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3日公布的煤矿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 定标

47、准(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85号)同时废止。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平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水安监(2017) 34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 冰务)厅 (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水利工程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平安事故,根据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工程生产平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见附件),现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科学判定隐患级别是排查治理的基础。各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判定标准实施工作,指 导和帮助辖区内有关单位熟悉把握有关方法和标准,科学合理地进行 隐患判定。二、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是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的 主体,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判定标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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