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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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 5 页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电厂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三德特钢环境检查考核标准,特制定发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二条 全面落实公司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广清洁环保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安全经济与环境保护共同发展。 第三条 发电厂各单位主管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环保工作成绩作为考核绩效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单位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环保负责人对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四条 发电厂实行环境保护违章和超标内部处罚制度。各专业应按照各自管

2、辖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违章和超标处罚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厂所属的所有分厂;外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发电厂里的施工项目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第六条 各分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使各种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公司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七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分厂,实行限期治理,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第八条 锅炉炉渣、煤灰的运输、填埋,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第九条 冲灰渣水、循环冷却水和锅炉排污水应达到一级闭路循环利用,任何情况下的排放都须经公司水利部批准,私自外排即视为污

3、染事故。第十条 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同生产设施、设备一样保持完好。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易损件、备品、备件应有合理的库存。设备应根据其完好状态挂有“完好”和“待修”标牌。第十一条 各分厂要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事先征得发电厂厂部的同意,并报公司安环部备案。第十二条 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备台帐、运行记录等。第十三条 禁止在道路、厂区内随意倾倒生产垃圾、工业废渣和其它废弃物。第三章 强化环境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 发电厂环境保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推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考核

4、制度,对各所属分厂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奖罚。第十五条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厂属各单位都应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环保重点治理项目。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环境应急预案,防治污染事件发生,当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及时向发电厂有关领导及公司安环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宣传、培训教育的重要工作,正确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机制,努力营造浓厚的保护环境氛围。使广大员工养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第十八条 对于在环境保护管理、运行、检修、监测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人员,将给予通报表彰和并给予5001000元奖励。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值班人员有破坏环境

5、行为,按照公司环境检查考核标准进行处理考核。第二十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一次处罚1000元;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不采取抢救措施的,对直接责任人一次处罚2000元。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的规定进行绩效考核:(一)环保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的考核设备责任人200元;(二)随意在道路、厂区倾倒生产垃圾、煤粉、灰、渣和其它废弃物的考核责任人100元。(三)未建立环保设备的运行点检记录、环保设备统计台账的考核环保设备责任人200元;(四)造成烟气、废水、粉尘超标,酿成环保污染事故的考核责任人500元,管理责任人300元,领导责任人200元。(五)灰罐车装灰时向外冒灰一次考核卸灰负责人200元,灰罐车责任人一次500元。(六)输灰管道泄露冒灰一次考核除灰责任人200元(七)不及时联系拉灰人员造成灰库的灰从顶部溢出一次考核除灰负责人500元。(八)由于失职造成除尘环保设备故障的一次考核责任人300元。(九)无故不参加厂组织的环保宣传、培训等活动的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执行机构是三德特钢发电厂厂部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发电厂厂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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