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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公司良好的工作氛围,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 奖 励第四条 员工奖励的种类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主要包括:(一)精神奖励1、通报表扬; 2、授予荣誉称号(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等)。(二)物质奖励1、提案奖;2、特别贡献奖;3、其它物质奖励。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公司可以给予通报表扬:(一)品行端正,工作积极努力,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二)忠于职守,勤勉负责,廉洁奉公;(三)爱护公司荣誉,有具体表现事实;(四)多次提出合理化提案;(五)妥善处理突发性事件,表现突出;(六)公司认定的其它应当给予通报表扬的情形。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公司可以授予荣誉称号:(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公司计划指标,在工作岗位上作出优异成绩,为其他员工表率;, (二)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任劳任怨,提供优质服务,屡受客户表扬;(三)向公司提出合理化提案,为公司采纳;(四)维护公司利益,敢于制止、揭发各种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五)维护人事、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六)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七)见义勇为或协助公
3、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抓获重大案犯者;(八)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九)在各类专项评比和比赛中获得良好成绩,为公司争得荣誉;(十)公司认定的其它应当授予荣誉称号的情形。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经总经理提名,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可以给予特别贡献奖:(一)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等方面具有特殊贡献者;(二)对于公司管理或发展提出合理化提案,经采用后效果显著者;(三)处理紧急突发性事件得宜,对避免公司财产、信誉遭受损失,具有重大贡献者;(四)公司认定的其它应当给予特别贡献奖的情形。 第八条 依据员工给公司创造的直接经济效益的金额,经总经理提名,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员工
4、特别贡献奖: (一)创造直接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公司奖励5%-10%;(二)创造直接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公司奖励3%-8%; (三)创造直接经济效益30万元以上的,公司奖励1%-5%。第九条 公司依据有关提案奖励的标准和条件可以对员工给予提案奖励。第十条 对员工的具体奖励方式,由公司根据规定,视员工先进事迹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第十一条 公司对员工作出的奖励决定生效后,如发现有不属实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公司有权撤消或更改奖励决定。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员工,按照情节轻重,公司将追究其责任。第一章 处 罚第十二条 员工处罚的种类公司对员工的处罚分为
5、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主要包括:(一)行政处罚1、通报批评;2、记过;3、降级或撤职;4、解除劳动合同。(二)经济处罚1、罚款;2、责令赔偿经济损失;3、其它经济处罚。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公司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予200元以内的罚款:(一)工作态度散漫,不能按时完成指定工作的;(二)在工作时间用办公电话打声讯电话、上网聊天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妨害他人工作的;(三)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的;(四)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的;(五)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各类会议、培训和集体活动的;(六)公司认定的其它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情形。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
6、公司应当给予记过,并处予200元至500元的罚款:(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者委托他人打卡的;(三)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的;(四)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五)诬告、威胁、侮辱领导或同事,散布谣言,挑拨是非,损害领导威信或他人声誉,影响恶劣的;(六)公司认定的其它应当给予记过的情形。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公司应当给予降级或撤职,并处予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一)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出差错或服务欠佳被投诉,造成经济损失的;(二)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7、三)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导致公司遭受重大不利的;(四)造谣生事,散布不利公司言论,损害公司形象的;(五)辱骂或对待客户态度恶劣,影响公司信誉的;(六)公司认定的其它应当给予降级或撤职的情形。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公司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程序,情节严重的;(二)故意泄露或出卖公司商业秘密,致使或有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者违章指挥,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四)滥用职权,违反人事、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五)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行贿、受贿和索贿或收取回扣,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得利,经查证属实的;(六)篡改公司网络资
8、源,违规操作,破坏系统情节严重的;(七)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盗窃,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八)利用职权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九)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天的;(十)合同期内累计记过两次的(含两次);(十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十二)公司认定的其它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十七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处罚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一)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责任人赔偿100%;(二)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责任人赔偿80%;(三)造成经济损失1
9、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责任人赔偿50%;(四)造成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由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第十八条 员工受到处罚,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本人。第十九条 受处罚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第二十条 对员工处罚的具体方式,由公司视员工违章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及危害程度等情况作出决定。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员工作出的处罚决定生效后,如被处罚人不服,应当在接到处罚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公司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复查并提出最终复查意见,如发现有不属实的情况,公司有权撤消或更改处罚决定。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罚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受处罚的员工进行包庇的有关责任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