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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事故处理条例AQ/KL-22-2003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与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及时准确的掌握职工工伤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一、工伤范围及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2、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工伤事故的分类(一)按事故的性质分类;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本来可以预见
3、、抵御与避免的但由于人的原因没有采取措施预防从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包括自然灾害事故与技术事故如地震、泥石流造成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安全防范知识与技术条件、设备条件达不到应有的水平与性能因而无法避免的事故。据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分析,在已发生的事故中大量属于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比例占98%以上。(二)按伤害的程度分类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伤亡事故大体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与特别重大事故几类。1、轻伤事故:指一般伤害不大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2、重伤事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需要
4、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3%以上的;(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与脚骨等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至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屈残废的;(7)脚部伤害:脚趾断二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至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
5、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定。3、死亡事故指死亡(含伤后一个月内死亡)三人以下事故。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死亡3人或3人以上、特大事故死亡人数以内的事故。5、特别重大事故参照原劳动部对国务院34号令的解释。五、工伤事故的调查组成(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写出书面经过,车间及部门负责人要写出事故的经过及初步认定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组织办公室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 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可邀请上报主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专家参加调查。(二)事故调查人员的职责1、查明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及财产的损失情况
6、;2、查明事故的原因;3、确定事故的性质与责任;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与落实;6、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与事故教训;7、写出事故的调查报告。(三)调查的方法1、现场调查:包括现场勘查、写实、描述、实物取证等;2、技术鉴定:通过对现场物证、残迹等进行技术研究、分析,必要时还要进行模拟实验以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3、对当事人的问讯谈话记录,了解当时工作状态与事故发生的经过;4、尸体检查,了解遇难者的死因,为进一步查找事故直接原因提供依据;5、救护报告是事故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包括死亡人员的位置及状态、设备与设施的状态与破坏情况,为现场勘查与分析打下
7、基础。六、工伤事故的处理程序(一)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例会上进行工伤事故的处理工作。公司安委会会议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分管生产的公司负责人主持会议。(二)安委会办公室将事故的调查材料核实后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由安委会会议根据调查核实的资料进行定性分析,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应到会列席参加。(三)公司安委会对每起事故处理后,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决议将每起事故的医疗处理决议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公司医管会处理。(四)在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中,每发现一处事故的隐患,给予当事人、班组长与车间或部门负责人每人每次罚款1030元,并通报批评。七、工伤事故
8、的责任追究1、车间或部门发生轻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与公司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如不及时上报每发现一次,罚车间或部门负责人20元。2、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与分管负责人,并积极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如不及时上报或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者要给车间或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并罚款50300元,给生产班组长20100元的罚款。3、车间或部门每发生一次责任死亡事故除做好上报工作外还要给予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撤职处分,并罚款2001000元,给予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记大过处分并罚款100800元,给予公司分管负责人记过处分并罚款100600元。4、工伤事故发生后
9、,要查明原因分析认定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与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处理结果不放过,切实达到引以为戒的目的,把事故发生率切实降下来。5、罚款执行程序: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安委会决议,书面通知当事人与当事人所在车间或部门,同时通知财务部,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罚款,罚款数额较大的分月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安委会办公室人员如未按规定实施罚款并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到位,将给予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罚款处理,每发生一次罚款20元。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初(即1月、4月、7月、10月的110日)将上季度公司罚款执行情况张榜公布。未按期公布或未公布者,每次罚责任人20元。八、医
10、疗费用的报销及有关规定1、属于非责任工伤,医疗费由公司承担。2、属于责任工伤,按伤者所负次要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中的一种责任承担医疗费的自负部分。自付部分的计算办法使用分段累计法。(附表)序号费用标准(元)金额(元)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111000100010%20%30%21001300020006%13%21%33001600030005%10%15%460011000040004%6%10%5100011500050003%4%6%6150012000050002%3%4%72000130000100001%2%3%830000元以上0.1%1%2%3、属于死亡事故的一切费用及开
11、支按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4、伤者在住院期间,每人每月发480元,出院后休息治疗期间三个月以内每人每月发400元,四个月至六个月每人每月发360元,七个月至十二个月每人每月发320元,十二个月以后如伤者仍不能上班,必须有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书面鉴定,每人每月发300元工资,否则十二个月以后停发工资。5、因伤势较轻,不需住院在家休息治疗的,一个月以内每人发360元,二至三个月每人每月发320元,三个月以后仍不上班停发工资。6、工伤假审批程序:工伤假由当事人填写工伤假请假条,经班组长、车间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定,经分管领导批准。7、工伤工资的发放程序:工伤工资凭当事
12、人工伤假请假条,每月由车间或部门有关人员制作工资表,经车间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签字,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发放。8、工伤职工(重伤)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根据护理等级由专人护理。护理分为全部护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与部分护理两种。轻伤不予护理。9、护理人员按第8条分为两个等级,全部护理的护理费每月发480元,部分护理的护理费每月发400元。10、护理人员原则上由其亲属担任,特殊情况下确需由公司派员护理的执行下列程序:首先由伤者本人或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后填写护理人员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派出护理人员。护理人员一般由伤者所在部门
13、协调解决,实在不能解决的,由分管领导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11、伤者出院后,如需再进行门诊治疗的,经指定医院的医生诊断后确需治疗,本人填写治疗申请单,经安委会办公室审查登记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医院治疗,如不在指定医院治疗,医疗费不予报销。治疗期间所需费用伤者先行垫付,痊愈后按规定报销。12、护送伤者去医院尽量使用公司车辆,如在紧急情况下,需用出租车的,出租车票与去医院护理人员的公交车票,由公司报销,但必须有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字,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处理。13、伤者住院期间的借款手续,首先由伤者部门的有关人员填写借条,经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财务科科长审核,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借款。14、本条例自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公司原有关工伤的所有规定一律废止。本条例执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003年12月5日第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