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法律风险与防范.docx

上传人:叶*** 文档编号:35920133 上传时间:2022-08-24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2.8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法律风险与防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法律风险与防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法律风险与防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法律风险与防范.docx(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法律风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往往催促交付工程。但其实际占有建设工程后,却以种种理由故意拖延结算。如:承包方及时提交了结算报告,但发包方只收不签字、盖章;有的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结算报告后,派员假装与承包方对帐,但故意拉长对帐过程,不给承包方任何书面答复。【防范措施】1、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签收,保留发包人签收的书面凭证。这里说明一下,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准备,建议在平时的施工过程中系统地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如果管理规范这对于承包方而言应该不是难事。对于发包人不签收结算报告的

2、情况,可以采用邮寄快递并进行公证的方式。此时应注意邮寄文件清单、邮寄送达回执的保存。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时间并约定不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结算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关于结算时间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以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为原则,具体可以参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或者在合同中直接约定 “竣工结算时间按照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附注:财建2004369号文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

3、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与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与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与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与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2)约定拖延结算的法律后果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4、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在实务中承包方利用该条的规定保护自身权益还是有很大的难度。订立合同时发包方一般处于的强势地位,稍微成熟的发包方一般都不会同意这种约定。当然如果能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对承包方更好。在上述条款不能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超过约定期限没有结算完成的,则对欠付的结算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点几倍或者2倍支付利息。应该说这样的条款发包方还是有可能接受的,这样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也多了一点保障。有的承包人可能认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已经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

5、出意见,则视同认可。但该规定的法律效力至多属于政府规章,不具有合同法意义上的约束力,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该文件。3、约定的期限届满,即向发包人发函,要求发包人按送审价支付工程款范例: 函致:公司 董事长年月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建工地的合同。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竣工后,我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贵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工程总造价为万元。合同约定审价期限为2个月,至今贵公司已超过审价期限,而未予答复。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工程的造价应以我公司送审的万元为准。贵公司至今尚欠我公司的工程款为万元,请接函后立即支付。此致 建筑公司

6、 年 月 日杨唐全律师法学硕士,工程法务咨询师(高级),现于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法律服务工作。熟悉建筑工程领域的常见法律风险,多次到全国各地办理诉讼案件,多次举办预防建设施工领域法律风险的讲座,在处理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主要服务领域:擅长建筑工程(结算、清欠、质量、工期、索赔及反索赔等)、房地产、商业交易、劳动人事、工伤事故等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评审、参与谈判、为企业员工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以及纠纷处理过程中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联系方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6楼专业网站:邮箱: 传真:电话: 手机:第 5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文案大全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