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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辉南县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等国家关于教育和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地址学校名称为_。学校住所地:辉南县_镇_ _ _。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经辉南县教育局批准设立一所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为有限公司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理事(董事)长为_、法定代表人为_、校长为_。第四条 办学宗旨_ (需载明:办学宗旨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性质、任务、培养目标)第五条 办学类型_学校类型: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
2、贯制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与办学许可证一致)。第六条 办学内容及形式_(注明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办学内容或专业要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第七条 举办者出资情况(按照实际情况对应选择)1.学校由_独立出资_万元举办。举办者要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2.学校由_与_、_等共同出资_万元举办。其中_出资_万元,占总出资额_%;_出资_万元,占总出资额_%,举办者要求(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八条 外部关系(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二)接受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业务指导和监督。(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
3、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第九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下校长负责制,建立校长治校、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内部治理结构。第十条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 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理事(董事)会成员(一)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教师代表1人,职工代表1人,这两个代表应该由全校教职
4、工大会选举产生或者由校务委员会提名后提交全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等人员组成。学校党组织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相应教育教学经验。(二) 理事(董事)会由_人(原则上为奇数)组成,设理事(董事)长1人。 董事长、董事或者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关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历学校决策机构原则上不少于5人(三) 理事(董事)每届任期为_年,可连任,如遇离职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某一理事(董事)不能正常履职,需及时进行替换或增补。下一届理事(董事)会成员更换由当届理事会提名,经当届理事(董事)会投票表决产生。第十二条 理事(董事)长一般由举
5、办者或者其代表出任,理事(董事)长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主要职责是:(一) 召集主持理事(董事)会会议,负责理事(董事)会日常工作。(二) 负责组织理事(董事)会换届工作。(三) 支持和推动理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提议设立临时委员会处理学校重大事项。(四) 代表理事(董事)会签署文件。(五) 依法处理其他重要事项。(六) 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理事(董事)履行相应职责。第十三条 理事(董事)会议事规则(一) 理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_次全体会议,经理事(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理事会、董事会临时会议。(二) 召开理事(董事)会议会议需
6、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应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方可通过形成决议。(三) 理事(董事)会议所议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理事(董事)和记录员均须在记录上签字。(四) 理事(董事)会在讨论决定重要议题时应充分协商,分歧严重时,可由理事(董事)长决定实行票决或缓议、复议。(五) 理事(董事)在理事(董事)会内部享有充分发言权和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董事)代行表决权。第十四条 理事会、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 聘任、解聘校长;(二) 修改学校章程;(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
7、划;(四) 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 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六) 学校章程规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原则上应有1名党员。人数较少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8、; (三)当本单位理事(董事)、校长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三章 学校党组织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学校要按照要求建立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省、市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党教育方针,保障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支持理事长(董事长)工作、支持校长工作,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合理要求;(三)做好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党员工作;(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五)
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团体等群众组织,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负责党宣传、组织、统战、纪检等工作和学校内部各级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模范先锋作用。第四章 校长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最高行政负责人,在理事(董事)会决策下负责学校全面工作,直接对理事(董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公民担任。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第二十二条 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一) 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
10、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 负责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其他授权。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基本形式,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工作,行
11、使职权。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以上会议,形成专门会议记录。第六章 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是学校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总称,是合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共同体。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如下权利:(一) 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二) 享有学术自由和专业领域内教学自由;(三)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待遇;(四) 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五)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六)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 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约规定其他
12、权利。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应履行如下义务:(一) 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合理使用学校资源。(二)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三) 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任务。积极参与校内学术管理、学术研讨等其他活动。(四) 为人师表,关心、尊重、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五) 终身学习,关注学科专业和科学技术最新发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六)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其他义务。第三十条 学校聘任教师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持证上岗。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聘任专任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三分之一。第三十一条 学校自主聘任教职工,应当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明
13、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岗位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评聘专业技术人员。学校同等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享受同等待遇。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为每位教职工提供与其岗位相应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法交齐交足社会保险(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以积极建立教职工职业年金制度。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解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每年要合理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第三十六
14、条 学校实行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意见。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管理第三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一) 举办者投入;(二) 依法收取学费、住宿费、杂费;(三) 政府资助;(四) 社会捐赠;(五) 存款利息、理财收入;(六) 校产经营收入;(七) 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条 学校对全部办学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1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捐赠资产以及办学积累分帐登记管理。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薄。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由理事(董事)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审计学校年度财务情况。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方式、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四十五条学校按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财务公开。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六条 学校不要求合理回报。 学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必要费用后,出资人
16、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比例为_%, 预留学校发展资金比例为_% 。第八章 学校终止及资产处置第四十七条 学校终止事由: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连续两年未招生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办学,学生安排、资产和债务处理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置。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学校章程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学校理事(董事)会审定,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向社会公布后生效。第五十条 章程修改由理事(董事)会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理事(董事)会最终审定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公布后生效。第五十一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_学校理事(董事)会。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