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重点发展中心卫生院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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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发展中心卫生院标准(试行)为在各地加强中心卫生院建设的基础上,遴选并支持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约300所中心卫生院优先发展,着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2017年底,争取约150所的中心卫生院达到或接近二级医院水平(简称重点类),成为县域医疗分中心,其余约150所中心卫生院(简称重点类)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高,方便农村居民就近看病。根据原卫生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皖卫农200543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一、设置条件及布局要求1、侧重农村地区。在62个县(市)及12个农业区、潘集区设置,其他市辖区不设。 2、举办主体

2、清晰。卫生院须为政府举办、经营及管理,无科室出租,无设备投放等合作经营行为。3、空间布局合理。综合考虑县域的土地面积及其纵横跨度、道路交通、产业布局、人口分布等因素,在不同的方向、不同的区域,选择距离县城及城市较远(半小时以上车程)的乡镇设置,县城及城市的周边乡镇不设;重点发展的中心卫生院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约半小时车程)。重点发展的中心卫生院数量严格控制在当地建制乡镇数的四分之一以内。3、服务覆盖人口较多。所在乡镇居民较多,且辐射服务周边的2-4个乡镇的居民。服务覆盖其人口数(所在乡镇及覆盖乡镇的人口数之与),山区10万左右、 丘陵地区(圩区)15万左右,平原地区20万左右。其中所在乡镇的人

3、口数,山区约3万、丘陵地区(圩区)约4万、平原地区约6万,否则,暂不作为重点发展对象考虑。5、发展环境较好。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公共服务条件较好。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及卫技人员素质较好,目前仍开展住院分娩、外科手术等服务。根据各地人口、建制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置等情况,提出各地重点发展中心卫生院及重点类中心卫生院的规划指导数,供各地参考,一般不宜超过。具体详见附件1。对于积极开展县域医共体、乡村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处方集等农村卫生试点的地区,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适当增加其规划指导数;不积极参与农村卫生工作的试点地区,其规划指导数要适当缩减。 二、床位及业务标准 床位设置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

4、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其承担的基本任务与功能合理确定床位规模。具体分类标准如下:1、山区。每千服务人口设1.2张,原则上不超过120张。2、丘陵地区(圩区)。每千服务人口设1张,原则上不超过150张。3、平原地区。每千服务人口设0.9张,原则上不超过200张。其服务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部门划定的辐射(就诊人次较多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每县(市、区)重点发展中心卫生院的服务人口之与不超过当地户籍人口的60%。重点类中心卫生院,其床位数原则上不超过200张。重点类中心卫生院,其床位数原则上不超过100张。、业务用房面积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每床为50

5、-55,其中医疗业务用房占80%左右,行政后勤保障用房占14%左右,预防保健、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占6%左右。门诊建筑面积按日均门诊人次不少于每人次3,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二级医院标准)三、设备配置标准根据国家中心卫生院设备配置清单,参照周边省市中心卫生院设备配置情况,重点类中心卫生院的主要设备清单详见附件2。重点类中心卫生院,宜在上述设备基础上增加的主要设备清单详见附件3。四、人员配备标准1、每床至少配0.88名卫生技术人员,0.4名护士。(省一级、二级医院标准)2、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90%以上。配有中医药人员,预防保健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超过20%。3、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

6、师,2名主治医师(省一级医院标准)。重点类中心卫生院,应至少有2名副主任医师。4、各专业科室至少配1名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数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不低于50%。重点类,内科(含儿科)、外科(含骨科)、妇产科等主要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注:“副主任医师”职称含“农村系列”)。五、业务科室设置1、预防保健部门、门诊部、住院部分开设置。2、门诊部应独立设置急诊(抢救)室、内儿科诊室(或内科、儿科诊室分开设置)、外科(含骨科)诊室、妇产科及其检查室、中医诊室、口腔科诊室、五官科诊室、换药室(注射室)、处置室、治疗室、留观室、中西药房。有条件的可设健康体检室、康复室。医技科室应设化验室、功

7、能检查室(含心电、脑电、超声等)、X光室、内窥镜(胃镜等)室及消毒供应室。有条件的可设CT室。3、住院部的内科、外科、产科病区相对分开。有符合条件的手术室与产房。4、预防保健部门有独立健康教育室、免疫接种室、留观室、儿童健康体检室、冷藏室、资料室、办公室(含疫情直报室)等。六、支持措施1、优先纳入县域医共体建设。优先把重点发展的中心卫生院与县级综合医院建立医联体,着力把这部分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成为县域医疗分中心,可以增挂“县xx医院xx分院”或“县域医联体xx医院”牌子。鼓励县级医院专家领办其具体科室,建立互惠互利的分配机制。2、人力资源向中心卫生院聚集。经过考核遴选,一般乡镇卫生院具有执业医

8、师资格的医疗技术骨干可“连人带编”调整到中心卫生院工作。对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20年、取得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含农村类别)、技术精湛、医德高尚的医疗技术人员,经过评审与遴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授予“乡镇名医”称号,本单位内部分配时应给予相应的激励。鼓励在岗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到2020年,年龄未满50周岁且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生,不得继续在中心卫生院从事临床工作,否则调整到中心卫生院的非临床岗位工作,或调整到一般卫生院工作。3、加强重点科室与特色专科发展。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编制中心卫生院重点科室与特色专科发展规划,加强重点科室与特色专科建设,优先加强急诊科(室)、内科、外科(普外)

9、、妇产科、麻醉科、功能检查科等科室技术力量配备。鼓励与扶持中心卫生院与公立医院合作共建发展特色专科,以特色专科带动卫生院整体发展。特色专科的诊疗项目价格由县级价格部门会有关部门按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方面制定。同时,加强中心卫生院学科带头人与人才梯队建设,积极发展适宜技术,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4、将全省中心卫生院设备更新与信息化建设纳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全省乡镇中心卫生院设备装备与信息系统建设标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全面建设中心卫生院HIS(医院信息管理系统)、CIS(临床信息系统)、LI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PACS(医学影像信息系统)、EMR(电子病历)、HRP(医院资源管理系统)等,并与县级医院的检验、影像、心电、脑电、病理等诊断中心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与技术共享,为中心卫生院开展医疗业务提供技术支撑。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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