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心得感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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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心得感想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接下来就跟着第一范文网我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关于行政处罚法心得感想吧。行政处罚法心得感想篇1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

2、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被称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被称之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而此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

3、两次以上处罚(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罚,但处罚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则。而如果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三、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我认为这是行政处罚主体竞合的另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处罚后,是否还应承担另一地另一相同职能但主

4、体资格不同的行政主体以相同理由、依据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呢?例如司机王某运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车辆超载并处以罚金。后途经B省又被当地路政管理部门以超载为由处以罚金。最后进入C省境内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同理由依据的第三次处罚。这确实,我国宪法与行政组织法都授权有关。 行政部门与行政主体资格与相应的处罚权限。他们均以行政主体身份进行行政规制、行政管理。其主体资格是法定的。以一主体没有实施两次处罚,他主体并不代表本主体的理由进行抗辩似乎有其逻辑、法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种现象在现实行政管理处罚中广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此似乎显得无能为力。行政处罚法心得感想篇

5、2 根据办公室统一要求,我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了行政处罚法,通过这次学习,我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该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的所有规定要求,无论是处罚执行还是处罚决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执法监督情况来看,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较好的贯彻落实了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

6、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发生过违法的处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须重点把握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程序 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几部法律中,行政处罚法是和我们联系最为密切的,因为我们作为政府法制部门,经常性的要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法在执法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到实处。行政处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须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必须要求执法部门做好行政处罚的每个细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

7、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执法部门要较好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在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须完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同时必须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吃

8、、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所有的规定都要求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变的提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想我们必须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学的扎实,全面把握,融汇贯通,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我坚信,在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帮助下,一定会有新的更大的进步。行政处罚法心得感想篇3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

9、(期限)的规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10、,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 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 (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 (2)行政处罚法第

11、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

12、假日: (1)相关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说明: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

13、假日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限)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某行政机关在9月30日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书后,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 若按工作日计算,因十一国庆长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节假日,当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内期限包含9月30日当日)、10月8日、10月9日,最迟在10月9日提出听证申请;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迟在10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 若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

14、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则当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当日的情况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最后期限为10月8日;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 同时,若三日期限不包含当日,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在当日提出听证申请。 还有一个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节假日提出听证申请,按照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可以。 另外,对于期限较长的规定,如60日、一个月、两个月等,应包括节假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关于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这里要看法律具体规定,如果是规定之后,一般不包括当日,如果是规定之日起,应包括当日。 三、几点建议: 1、相关法律法规应对期间(期限)作一个明确规定,各法律之间应相对一致,避免因期限问题导致行政诉讼(复议),增加行政成本; 2、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一方面要掌握法定期限,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在不违背法定程序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下,注意避免一些复杂情况的出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因期限等程序问题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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