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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航空法共三个发展时期:1. 萌芽期: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2. 活跃期: 1914年开始1919年巴黎和会缔结巴黎公约 (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l 作为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出现;l 将航海法的部分条文引入;l 设立“空中航行委员会”国际民航组织的前身3. 不断成熟与完善期: 1944/12/07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订立标志进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有三大体系:1. 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订立于1944年12月07日,标志着国际航空法进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共有19个附件。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法体系中宪章性的文件。也是目前加入国家数最多的公约。1. 颁发人员执照2.
2、 空中规则3. 国际航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4. 航图5.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6. 航空器运行7. 航空器国籍与登记标志8. 适航性9. 简化手续10. 航空通信11. 空中交通服务12. 搜寻与援救13. 航空器失事调查14. 机场15. 航行情报16. 环境保护17. 安全保卫18. 危险货物的安全空运19. 安全管理芝加哥公约规定了五种空中自由权:(一) 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二) 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三) 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四) 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五) 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
3、货物、邮件的权利。2. 国际航空刑法 :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包含三个公约和一个议定书1) 1963年东京公约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赋予机长“治安权力”;规定“免除责任权”。 由于60年代末70年代初“空中劫持”事件大量增加;东京公约没有制裁劫机犯的法律条文。订立:2) 1970年海牙公约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定义“劫持民用航空器的犯罪”为: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用其他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包括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包括上述行为的共犯;最早规定“对劫机犯进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由于爆炸、破坏地面航空器与航行设施事件增多;海牙公约没有相应的制裁案犯的法律条文。订立:3)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为了对1971年缔结的蒙特利尔公约进行补充,4) 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3. 华沙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订立于1929年。包含十个补充修订文件。规定了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责任、赔偿标准。*蒙特利尔公约所涉及的“特别提款权”*华沙公约所涉及的“法郎”-第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