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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修改内容 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将重新修改,那么条例新修改什么内容呢?下面请看我给大家整理的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修改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组成公用电信网的所有设施,包括光(电)缆、管道、杆路、铁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基站、机房和供电设备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交换设备、传输设备、配套设备和设施。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广播电视、工商、商
2、务和价格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三、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业务运营。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海南省总体规划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道路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专项规划,同步安排通信光缆、管道、基站、铁塔、机房等电信设施建设内容。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规划、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省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相关市、县、自治县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涉及电信设施建设所需要的通信机房、基站、铁塔等建设用地和光(电)缆的埋设予以支持。 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对电信设施拆迁重建的,应当在电信设施拆迁前安排重建所需用地。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电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特色小镇、特色村庄等区域,应当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方式建设电信设施。 城市建成区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应当采取隐蔽措施或者结合城市改造逐步入地。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污染应当符
4、合国家防护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 光纤到户的建设和改造方案,应当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平等接入、用户可以自由选择运营商的要求。 办公和商用楼宇、居民住宅小区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用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
5、用条件,不得与任何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服务。 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基础电信、广播电视传输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构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应当事先与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向该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使用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院校、展览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构筑物,机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铁路车站、公路客运站(公有)、公共绿化区等公共区域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
6、共设施,用于通信基站、通信管道等建设的,其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开放,并提供通行便利。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光纤到户电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十五日内将验收文件报省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光纤到户电信设施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通信管道、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移动通信基站、杆路、铁塔等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已有的电信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用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十二、删去第十六条。
7、 十三、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水、电、气等管线需要与电信管线交越、平行建设时,应当保持规定的间隔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先建管线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涉及需要规划变更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十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种植的植物应当与电信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对电信设施保护范围内原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安全距离规定的植物,其所有者应当在电信业务经营者告知的期限内予以修剪;拒不修剪的,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自行修剪。 对电信设施保护范围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植物,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
8、当征得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或者林业行政部门的同意,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直接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予赔偿、补偿。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植物倾斜、倒伏直接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先行修剪、扶正、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并应当自采取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植物管理人并补办相关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电信线路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应当与当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从事废旧电信设施
9、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收购台账制度,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来源合法证明的电信设施。 十六、删去第三十条。 十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无来源合法证明的电信设施的; 原第(二)项、第(三)项分别作为第(三)项、第(四)项。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光纤到户电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