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资料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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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读书之法 ,在循序而渐进 ,熟读而精思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它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1985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5 年 5 月 1 日开始施行。 1993 年 12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会计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如 2000 年 6 月 21 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1990 年 12 月 31 日

2、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 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四)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第四节 会计监督(重点)我国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会计监督和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会计监督三个层次,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协调, 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是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会计监督是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政府会计监督是对单位内部监督

3、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强制性和无偿性。三种监督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和不可替代的关系,是一种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根据规定,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二)相关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中的职责。第一,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第二, 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并发挥有效作用。第三,单位负

4、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第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纠正违法的会计事项。第二,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财产物资实施监督。其次,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做出处理。对于账实不符问题,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超出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职权范围,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的账实不符等情况,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应当及时报请单位负责人作出处理。再次,及时检举违法会计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3、

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 资产处置、 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6、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财政部门依据会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精心整理归纳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 第 1 页,共 16 页 - - - - - - - - - 读书之法 ,在循序而渐进 ,熟读而精思计法 监督办法对各单位会计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时面向各单位的监督。审计、税务、人民银行、 证券监管、 保险监管等部门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但并不是面向所有单位的。(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7、1、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各单位的会计行为,并对发现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范围 :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爱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

8、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三)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承办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1)设计

9、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2)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3)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4)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5)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6)其他会计咨询、服务。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非常重点)会计机构 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 是指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0、: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二、代理记账。(一) 代理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 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机构、会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 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

11、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精心整理归纳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 第 2 页,共 16 页

12、 - - - - - - - - - 读书之法 ,在循序而渐进 ,熟读而精思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 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补充。(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

13、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一) 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历。四、会计从业资格(一)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 3、稽核

14、; 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指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2、报名条件 :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依法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 年内(含 5 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

15、的,自毕业之日起2 年内(含 2年) ,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 日内, 填写注册登记表, 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 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3、掉转登记。持证人员掉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

16、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90 日之内。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1)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3)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4)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 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5)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精心整理归纳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

17、第 3 页,共 16 页 - - - - - - - - - 读书之法 ,在循序而渐进 ,熟读而精思一、内容1、会计理论继续教育;2、政策法规继续教育;3、业务知识继续教育;4、技能训练继续教育;5、职业道德继续教育。二、形式和学时要求。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一般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为辅。(1)接受培训的形式有:上岗培训、在岗培训、单位内部培训和单位外部培训等。接受培训主要包括:第一,财务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第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第三, 普通高等院校或成人院校开展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第四,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

18、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积不得少于24 小时。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

19、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一)交接范围。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

20、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2、移交点收具体要求(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的进行点交,库存现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言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4)移交人员

21、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5)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3、专人负责交接。具体要求是 : (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上级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一,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第二, 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第三, 不宜由所

22、属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 而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第四, 上级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精心整理归纳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 第 4 页,共 16 页 - - - - - - - - - 读书之法 ,在循序而渐进 ,熟读而精思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人员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

23、见等。(2)接管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议记录的连续性。(3)移交清册一般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三) 交接人员的责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窥觊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六节 法律责任我国会计法中规定的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会计法律责任的种类。1、责令限期整改。主要是针对那些情节较轻或者尚未造成一定后果的会计违法行为,实施这种处罚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2、罚款。 3、吊销会计从业

24、资格证书。针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4、行政处分。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实施机关师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5、追究刑事责任。对自然人或单位严重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若超出会计法律处罚的范围,已构成犯罪,应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25、3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

26、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三)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上述(二)、 (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

27、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单位并处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抵制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学习资料

28、 - - - - - - - - - - - - - - -精心整理归纳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 第 5 页,共 16 页 - - - - - - - - - 读书之法 ,在循序而渐进 ,熟读而精思(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 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第

29、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

30、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的书写要求。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 )等字样。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 企业、 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

31、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簿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 个工作日后, 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

32、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 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适用范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

33、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精心整理归纳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 第 6 页,共 16 页 - - - - - - - - - 读书之法 ,在循序而渐进 ,熟读而精思逃废债务、 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

34、,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双方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银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需要核准的, 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1、变更申请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比如: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账号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 5 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2、变更核准。开户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撤销条件: (1)被撤并、解散、宣

35、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2、撤销申请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及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三、基本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存款人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请条件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

36、、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购机;12、其他组织。(二)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三)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四、一般存款账户(一) 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

37、算账户。(二)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因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五、专用存款账户(一) 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

38、会保障基金; (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精心整理归纳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 第 7 页,共 16 页 - - - - - - - - - 读书之法 ,在循序而渐进 ,熟读而精思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

39、、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 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花椒款项外,只收不付, 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账户拨入款项外,只收不付,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六、临时存款账户(一)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二)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

40、时存款账户有效期不得超过2 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一)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二)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省、市、县) ,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第三

41、节 票据结算一、票据概述。(一)票据概念 。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中所使用的一切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权、发票、提单、仓单、存款单或购物券等。狭义的票据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 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二)票据的作用。 (1)支付功能;(2)信用功能;(3)结算功能; (4)融资功能。(三)票据的种类: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二、银行汇票(一) 银行汇票的概念。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是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

42、行汇票的付款人。(二)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 同城或同意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三)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1、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2) (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2、银行汇票相对记载的事项。 (1)付款地。 (2)出票地。该等未记载的事项并不影响银行汇票本身的效力,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四)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是指票据

43、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精心整理归纳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 第 8 页,共 16 页 - - - - - - - - - 读书之法 ,在循序而渐进 ,熟读而精思日期 1 个余额。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五)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出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44、。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 “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2、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1)背书类型。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汇票可以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2)背书绝对记载事项。1、被背书人名称;2、背书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

45、,背书无效。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为记载背书日期的, 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银行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 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3)背书连续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3、付款

46、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1)付款提示。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应当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在我国, 银行汇票的当事人, 即提示人一般为持票人,但也可以使持票人的代理人和质权人;银行为受提示人。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三、支票(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1、支票的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数据。2、支票的种类 。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专门用于支取

47、现金,即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2)转账支票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其既可以用来支取现金,亦可用来转账。(二) 支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者异地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使用异地支票,单笔金额不能超过50 万元,并要求完整填写12 位银行机构代码,每笔收费1元。(三)支票的记载事项。1、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的开户银行。(5)出票日

48、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法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但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 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的支票, 不得使用;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精心整理归纳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 - - - - - 第 9 页,共 16 页 - - - - - - - - - 读书之法 ,在循序而渐进 ,熟读而精思可以补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2、相对应记载事项。 (1

49、)付款地。(2)出票地。(四)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 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五)支票的办理要求。签发要求: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 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出票效力: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的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 千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付款 支票的持有人应当自出票起10

50、日内提示付款。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要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机发证机关。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的,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一般指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手续,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二、税务登记范围1、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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