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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行为,保障商业银行、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的审批。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代理支库业务的行为。本规程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
2、村合作银行;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本规程所称代理行是指获准从事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的审批,应当按照业务发展需要和受理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代理支库业务应具备的条件、要求、审批程序、期限和结果应当公开。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决定生效后,不得擅自改变。但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国库部门(下称国库部门)具体承办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事宜,并对代理支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和有效监督。第七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申请代理支库业务的,由中国人
3、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下称初审行)受理与初步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下称审批行)负责审批。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的,审批行同时为初审行。第八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任何商业银行、信用社不得代理支库业务。第二章 代理支库业务的条件第九条 申请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下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完备。 (二)承诺获准代理后建立相应的代理支库业务机构和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业务人员。 代理支库年业务量达到一定笔数以上或年预
4、算收入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代理行,必须设立国库科(股),专门办理国库业务;未达到的,必须设立国库专柜办理支库业务。代理行应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国库的相关管理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代理支库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应当按业务需要和内控制度要求确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申 请 与 受 理第十条 初审行应当将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其办公场所公示。有条件的,可以在互联网或报刊上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初审行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材
5、料交初审行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将其移交给国库部门;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直接提交给初审行国库部门的,国库部门应当到办公室补办公文处理手续。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初审行留存,一份由审批行留存;初审行与审批行为同一机构的,可提交一份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一)申请材料目录;(二)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见附1);(三)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 (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五)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见附2); (六)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
6、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初审行对申请人提交的代理支库业务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依前款规定受理、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初审行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书。第四章 审 查 与 决 定第十四条 初审行审查申请材料时,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与拟设代理支库相对应的财政部门。第十五条 初审行应当自受理申请
7、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附申请材料报至审批行。第十六条 审批行应当自收到初审行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或者自直接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分支行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行与初审行为同一机构的,按前款规定执行。审批行审查时,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十七条 初审行和审批行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第十八条 审批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
8、为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其代理支库业务,并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报总行备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时符合条件的,审批行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决定。第十九条 审批行应当将制作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见附3)正副本报本分支行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审查批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经本分支行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应当加盖本分支行行章并注明日期。第二十条 审
9、批行应当自作出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 正副本发送至初审行。初审行应当自收到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之日起5日内将其送达申请人,并请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审批行直接受理申请的,由审批行制作送达回证,自作出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送达申请人。第二十一条 初审行负责与申请人签订“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见附4)。申请人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按照“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的规定办理国库业务。第二十二条 初审行应当将准
10、予行政许可决定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二十三条 代理支库公章由审批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格式统一刻制,由初审行负责颁发。“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由总行统一印制。审批行应当根据辖内机构数向总行领取,并妥善保管、发放。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第二十四条 国库部门应当按季将承办的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的处理结果抄送本分支行法律事务部门。第二十五条 上级国库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库部门实施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和处理情况,由检查人员签章后归档。第二十六条 国库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办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且每年不得少于2次
11、。第二十七条 国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的监督机制,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掌握代理行从事代理支库业务的有关情况,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度终了,初审行国库部门应当对代理支库业务进行年审,代理行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 代理行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之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初审行报告上年度的代理情况,同时填报“ 年度代理支库业务年审登记表”(见附5)。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国库业务量、预算收支情况等;(二)国库业务人员和相关领导人员配备、变动情况;(三)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四)对辖区内代理乡镇国库、国库经收处
12、的检查情况;(五)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对代理行代理支库业务的书面意见;(六)审计、检查部门的审计、检查结论;(七)代理支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解决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八)今后工作目标和对代理支库业务工作的建议。第三十条 初审行国库部门在收到代理行提交的代理支库年审材料后,应当结合下列情况进行年审:(一)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督情况;(二)日常考核情况;(三)代理支库的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意见;(四)其他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 初审行国库部门应当在收到代理行提交的年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年审结论的确认工作,并将“ 年度代理支库业务年审登记表” 报送审批行国库部门备案。年审合格的,初审行国库部门应当在代理行
13、的“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本分支行行章。第三十二条 代理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年审不合格:(一)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内部管理混乱、制度不落实,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二)挪用、盗窃国库资金的;(三)严重延解、占压预算收入的;(四)对财政、税务等部门签发的拨款、退库凭证审核不严,造成资金损失,负有责任的;(五)核算质量低,屡次发生差错又无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得力的;(六)对自身或辖区内乡镇国库、国库经收处发生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第三十三条 年审期间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未审定新的代理行之前,原代理行应按协议要求继续履行代理职责。第六章 撤 销 和 注 销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14、的,审批行及其上级行可以依职权或根据财政、征收机关的请求,撤销本级行或下级行作出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决定: (一)国库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二)超越法定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代理行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五)代理支库业务年审不合格的; (六)代理行严重违反代理协议的;(七)代理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支库业务资格的;(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行应当依法办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资格的注销手续:(一)代理行关闭、破产、撤销的;(二)根据业务需要将代理支库业务撤回的;(三
15、)因不可抗力导致代理支库业务无法开展的;(四)代理行由于客观原因,主动要求退出的;(五)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认定的其他注销情形。第三十六条 批准撤销或注销前,初审行应当对代理行代理支库业务进行清理,核实账务,并签章确认,形成书面报告,报原审批行作为撤销或注销的审核依据。第三十七条 审批行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撤销或注销代理行的代理支库业务资格,收回代理支库公章和“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同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封存或销毁代理支库公章,将“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与撤销或注销文件一同归档保管。第三十八条 审批行依法撤销、注销代理行代理支库业务资格的,由初审行在其办公场所或以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
16、告,公众有权查阅。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四十条 国库部门应当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的申请材料、审批材料和年审材料全部存档备查。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一定笔数”和“一定金额”、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材料”等由审批行根据辖内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施行前已经审批的代理支库业务的代理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审批权限于本规程施行之日起30日内与其重新签订“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换发“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商业银行、
17、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附1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中国人民银行 行:我行(社)是经 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备的核算工具和畅通的资金结算渠道,基本具备代理支库业务条件,特向你行申请办理代理支库业务。如能获准代理支库业务,我行(社)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设立国库科(股、专柜),配备专职人员 名、兼职人员 名,设置记账、复核、事后监督和国库会计主管等岗位,同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和国库的其他各项制度、办法,认真履行国家赋
18、予国库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国库的职能作用,准确、及时地办好国库各项业务。 银行(社)(签章) 年 月 日附2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填制日期: 年 月 日机构负责人简历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务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职称金融工作年限国库工作年限工作简历 拟设代理支库副主任简历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务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职称金融工作年限国库工作年限工作简历拟设代理支库会计主管简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金融工作年限国库工作年限学历职称从事岗位工作简历(续表)拟设代理支库经办人员简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金融工作年限国库工作年限学历职称从事岗位工作简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金融工作年限国库工作年限学历职称从事岗位工作简历姓名性别
19、出生年月金融工作年限国库工作年限学历职称从事岗位工作简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金融工作年限国库工作年限学历职称从事岗位工作简历附3编号: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 :经审核,你行(社)符合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支库业务的条件,兹准予自 年度起代理国家金库 支库业务。中国人民银行 行(公章)年 月 日附4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甲方:中国人民银行 乙方: 一、代理事项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等相关申请资料,经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代理国家金库支库的条件,兹准予乙方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 支库业务。甲方、乙方都应在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管理和代理职能,履行应尽的义务。二、乙方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一
20、) 乙方的基本职责.根据政府预算收入科目以及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分成和留解比例,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的规定,为同级财政机关开立存款账户。根据同级财政机关填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同级财政支出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业务的需要,为同级财政机关开立国库单一账户,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退库和审批程序,凭财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开具的预算收入退还凭证,审核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级预算收入和本级预算支出进行会计账务
21、核算;定期向上一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或提供有关报表;定期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签章,保证数字准确一致。.协助同级财政、征收机关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纳预算收入,组织预算收入及时入库。根据征收机关开具的缴款凭证核收滞纳金。依法协助征收机关扣收纳税人应缴的预算收入。.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辖区内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处的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办理上级国库交办的与国库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二) 乙方的主要权限.有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办理国库业务的情况,以及征收机关所收预算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指定收款国库。.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变更财政机关规定的各级预算收入划分办法、范
22、围和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有权拒绝办理。.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同级财政存款的开户和预算资金的支拨与清算,有权拒绝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预算收入退付,有权拒绝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绝受理。.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国库报告。(三) 乙方应尽的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接受和服从中国人民银行上级国库部门对代理支库业务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上级国库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要认真落实、及时反馈;为上级国库的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对指出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国库请示、报告;并负责协调与当地财政、
23、税务及其他银行之间的关系。.按规定设置代理支库机构,配备 名专职人员和 名兼职人员,并指定专人负责国库的管理工作。国库从业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证书,经过岗前培训,并经中国人民银行上级国库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办理国库业务。.配备办理国库业务所需的电脑设备,负责对其进行维修保养和程序维护。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对国库业务软件系统进行修改;如擅自修改,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将所代理的国库业务纳入本行业务管理范围,按规定正确设置和使用科目,准确进行国库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业务交接、内外对账、重大事项登记报告制度和内部控制、风险防范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要认真组织学习和检查,确保各项
24、制度落实,保证国库资金安全。在代理支库业务中,如因自身原因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或经济案件,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代理支库的经办人员、国库会计主管、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主任(副主任)应承担的责任。.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上级国库要求,严格会计核算手续,准确、及时上报各类通讯文件,上划上级预算收入资金,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工作计划、总结和信息资料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每年对辖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业务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报送上级国库部门。.采取多项措施,提高代理支库人员的国库业务水平,保持国库人员的稳定,如确需变动,必须报经甲方批准。10.每年年度终了,乙方必须在下一年度1月
25、5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向甲方报告上年度的代理情况,以便甲方进行年审。11.乙方要及时将机构负责人、机构地址等重要事项变更情况报甲方备案。12.乙方在代理支库期间违反规定办理业务的处罚标准,按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三、甲方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一)依法对乙方代理支库业务实行垂直领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二)负责对乙方代理支库业务进行年审。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年审材料后,在10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年审意见。(三)将有关财税政策方面的文件及时转发给乙方,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四)采取多种形式对乙方国库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五)协调解决代理支库业务中遇到的问题。
26、四、其他事项(一)代理支库业务代办业务费以每笔0.1元的标准支付。代理行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代办业务费。(二)一方如需变更协议内容,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新的协议书。新协议书签订前,仍按原协议的规定履行。(三)乙方要求退出代理业务的,须提前90日书面通知甲方。(四)甲方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年审期间,不论乙方年审是否合格,其支库业务仍由乙方办理。若乙方在年审结束后被撤销或注销,在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前,乙方不得违反代理协议书。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五)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规定变更,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修订本协议书。(六)本协议书的有效期
27、为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审批行及其上级行依有关规定撤销或注销乙方的代理支库业务资格之日止。(七)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送审批行留存一份。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单位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5 年度代理支库业务年审登记表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年审编号: 代理支库名称:代理行名称:初始代理年度: 年代理行提交年审资料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行曾受过何种奖励代理行曾受过何种处罚代理支库部门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代理支库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年 月 日代理行(公章)年 月 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定
28、日期: 年 月 日年审意见年审结论: 负责年审的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人民银行国库主任或副主任(签字) 年 月 日人民银行(公章) 年 月 日注:1.此表由代理行到初审行国库部门领取、填制后,报送初审行国库部门审核;2.“代理行曾受过何种奖励”栏,填写代理行因代理支库或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业务而受到的奖励;3.“代理行曾受过何种处罚”栏,填写代理行因代理支库或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业务而受到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等;4.此表需同时填制一式四份,审批行、初审行各留存一份,一份退代理行保管,一份给代理行的上级行留存;5.年审结论为:继续代理、限期整顿、建议撤销代理资格等;6.表中各名称均应填写规范名称。-第 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