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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第 6 页债权一、债的概述债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就是债权人。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中,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的性质1)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是有存续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是特定当事人兼得请求会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5)是按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2、债的要素1)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2) 债的内容(1)债权:为请求权,为
2、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具有领受性。(2)债务(束)是指债务人以约定或者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一)债务的特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二)债务的分类 完全债务和不完全债务之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者
3、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3)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2、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2)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是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3)单独行为(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4)侵权行为:是指不法
4、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5)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6)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只是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7)其他(如拾得遗失物的保管和交还,遗嘱执行人与受亏馈赠之间的保管和交付遗产等)3、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使用价值 静态财产物权所有权 价值财产关系 (风险承担) 动态财产债二、债的类型1、种类之债2、货币之债3、利息之债4、选择之债5、连带之债三、债的履行1、债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其中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比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有的是专属于债的履行的原则,例如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
5、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应但适当履行对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债务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利益。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罪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只是合同的基础(客观基础,非不可抗力)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
6、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适用条件:(1)需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情事变更需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2、适当履行原则 要求: 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代物清偿 四、债的保全1、债的保全的概念: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务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叫做债权人的代位
7、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2)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1)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务人的处分权的限制,时效的中断,2)效果的归属,:代位权的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3)费用的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
8、、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如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1)成立要件:客观要件:1)须有债权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的债权的行为(无钱可还),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赠与);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转让财产达到当地指导价的70%或高于30%视为不合理的高价或低价;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包括两种情况,减少积极财产,增加消极财产。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 3)转得人的恶意(2)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
9、到损害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由每个债权人独立行使。(3)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五、债的担保五种情况: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预付款)1、债的担保概述: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一般可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2、债的担保与反担保: 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担保人有时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要求他人设定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者质押等担保方式,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以担保该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易于实
10、现其追偿权的制度。 3、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叫做保证人,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1)法律性质:1)保证具有附从性:保证债务以主债的存在或者将来可能存在为前提,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其范围和强度不得超过主债务,不得与主债务分离而为转移。首先,成立上具有附从性。其次,范围和强度上的附从性。再次,转移山的附从性。最后变更、消灭上的附从性(主债务消灭时,保证债务也随之消灭)2)保证具有独立性3)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合连带责任保证)(2)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
11、同(在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不负对待给负义务。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为诺成合同(保证合同因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不需要另交标的物)。为要式合同(应当一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为附从性合同(若主债无效,不论什么原因使然,保证合同均为无效。但是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债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3)当事人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为保证人;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不宜充任保证人;(4)保证人的
12、权利 1)主张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2)基于保证人的地位特有的抗辩权; 3)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应有的权利;(5)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1)保证人的追偿权:又称保证人的求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要件:一必须是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二是必须使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三是必须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2)保证人的代位权(6)保证责任的免除,又称保证责任的免除,本指已经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的现象。4、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
13、,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 1)定金合同属于金钱担保,具有实践性(应有定金的现实交付)、从属性(定金的有效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也无效,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2)定金的种类: 成约定金,证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为订立合同的依据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解约定金,立约定金(第2、3个为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两种性质的定金)六、债的转移与消灭(一)债的转移1、债的转移的概念: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其主体有所变更的现象,或者说,在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的前提
14、下,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债的转移属于债的变更,并且是债的主体发生变更,或者是债权转移或者是债务转移,或者是债权债务转移。无论是债权转移还是债务转移,都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的。分类: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转移称为法律上的转移2)基于法院的裁决而发生的称为裁判上的转移;3)基于民事行为发生称为民事行为上的转移;其中通过转让合同而转移合同权利属于债权让与,通过转让合同而转移合同义务,称为债务承担。2、债权让与概念: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热叫做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益人。 债权让
15、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债权就发生让与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为,至少不需要履行主给付义务。(1)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德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和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2)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效果法律后果: 1)法律地位的取代; 2)从权利随之转移;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3、债务承担 概念: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该第三人可叫做承担人。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并生效,债务就发生转让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为。
16、这是债务承担合同与有体物买卖合同的明显不同点。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是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1)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条件 1)当事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 其一,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债务承担合同;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即可生效; 其二,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债务承担合同;须经债权人同意;2)须存在有效的债务;3)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现象。 条件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当事人就并
17、存的债务承担达成合意;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有效;4、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概括转移,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概括转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类型:1)合同承受,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转移给该第三人,由其在转移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为了保证相对人和合并、分立企业的利益,根据主体的承继性原则,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之前的债权和债务应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承担。(二)债的消灭1、债的消灭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