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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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摘要: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与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关键词:西周 法律制度 行为规范 等级秩序 一、“礼”与“刑”的内涵(一)礼所谓

2、“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与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与作用。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与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二)刑周代成文法的最主要形式是刑。刑在当时至少有两层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其中以

3、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二、礼与刑的关系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与防止犯罪。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与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概括而言,礼刑一般关系是这样的,“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

4、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与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具体而言,其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 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与渊源。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

5、分礼。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夏商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与作用。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与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违反礼的规定与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3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

6、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与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二)礼与刑又不完全相同,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1.二者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不尽相同。(1)从规范内容上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范畴,他确认与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与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2)从社会功能来看,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由于礼的作用在于强调

7、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刑罚镇压,故二者之间的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2.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且礼与刑适用原则不同。夏商西周宗法等级制度以维护统治阶级权利为核心,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基本原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与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

8、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礼不下庶人”其含义有二:(1)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杜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各级贵族享有特权性礼,庶人以下平民百姓不得违法享用。(2)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调整,而庶人之类普通民众则主要使用刑来威慑。由于礼本身也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规范,因此,礼不下庶人绝不是说礼的规范要求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庶人以下平民百姓,既要遵守强制性社会规范的礼,又不得违法僭越享有贵族适用的特权性礼。一旦他们违反了礼的规范要求,

9、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对贵族一般不处以残损肤体的肉刑(即肉刑不上大夫);必须处死者在郊外秘密执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刑不上大夫”其含义亦有二:(1)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平民百姓。(2)不同

10、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一般不适用普通平民百姓所使用的刑罚。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西周适用礼的重要的原则就是出礼则入刑,这种使用刑的手段来维护有利于统治者确定下来的礼教纲常的手段,也被后世封建王朝所继承与发展。 汉律首先就将不道、不敬这些严重违反礼教的行为列为重罪,以后北齐确立重罪十条,汉律也确立十恶,十恶的罪名一直沿用至明清,这些都将危害封建礼教的所谓“恶逆、不敬、不孝”归入十种不得赦免的严重犯罪,在立法精神上,无不源于西周的“出礼入刑”。参考文献:1段红弘,浅议西周法律制度中的“礼与刑”,商场现代化,2005年第072期2张晋藩,刘海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小议,学习与探索,1980年05期第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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