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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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 D C中华人民共和 国 国家标准崛昌PG B5 0 0 2 5一2 0 0 4湿陷性黄土 地 区建筑规范C odeforhuildingconstructionincollapsibleloessregions2 0 0 4一0 3一0 1发布2 0 0 4一0 8一0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联 合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C odeforbuildingconstructionincollapsibleloessregionsG B5 0 0 2 5一2 0 0 4主编部门:陕西 省计划 委 员 会批准部门:中华人

2、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4年8月l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0 4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C odeforbuildingconstructionincollapsibleloessregionsG B 5 0 0 2 5一2 0 0 4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同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开本:85 0 xn6 8毫米1乃 2印张:5万插页:2字数:1 4 0千字2 0 以年5月第一版2 0 1 3年7月第十六次印刷定价:2 7.0 0元统一书号:1 5 1 1 21 4 3 3 3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

3、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邮政编码1 0 0 0 3 7)本社网址:http:/ /。n网上书店:httP:/?.china一。n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 1 3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 区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 湿陷性黄土地 区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B 5 0 0 2 5一么X阵,自2仪抖年8月1日起实施。其 中,第4.1.1、4.1.7、5.7.2、6.1.1、8.1.1、8.1.5、8.2.1、8.3.1(1)、8.3.2(1)、8.4.5、8.5.5、9.1.1条 ( 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 B J 2 5一9 0同时废止。本规

4、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设部2的4年3月1日前、八1根据建设部建标 1 9 9 89 4号文下达的任务,由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和高校等1 6个单位组成修订组,对现行国家标准 湿陷性黄土地 区建筑规范G B J2 5一9 0(以下简称原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在修订期间,广泛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多次讨论和修改,最后由陕西省计划委员会组织审查定稿。本次修订的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系统总结了我国湿陷性黄土地 区 四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来的科研成果和工程建设经验,并充分反映了实施原规范以来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建设经验

5、。原规范经修订后 (以下简称本规范)分为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勘察、设计、地基处理、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和纠倾、施工、使用与维护等9章、9个附录,比原规范增加条文3章,减少附录2个。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是:1原规范附录一中的名词解释,通过修改和补充作为术语,列入本规范第2章;删除了饱和黄土,增加了压缩变形、湿陷变形、湿陷起始压力、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和湿陷量的计算值等术语。2建筑物分类和建筑工程的设计措施等内容,经修改和补充后作为基本规定,独立为一章,放在勘察、设计的前面,体现了它在本规范中的重要性,并解决了各类建筑的名称出现在建筑物分类之后的问

6、题。3原规范中的附录六,通过修改和补充,将其放人本规范的第4章第4节“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4将陕西关中地区的修正系数 凡由0.7 0改为0.9 0,修改后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与实测值接近,对提高评定关中地区场地湿陷类型的准确性有实际意义。5近年来,7、8层的建筑不断增多,基底压力和地基压缩层深度相应增大,本次修订将非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湿陷量的计算深度,由基底下sm改为累计至基底下lom( 或地基压缩层)深度止,并相应增大了勘探点的深度。6划分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采用现场试验的实测值和室内试验的计算值相结合的方法,在 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和湿陷量的计算值分别引入修正系数 汤 值和月

7、值后,其计算值和实测值的差异显著缩小,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湿陷性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7本规范取消了原规范在地基计算中规定的承载力的基本值、标准值和设计值以及附录十“黄土的承载力表”。本规范在地基计算中规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勘察部门根据现场原位测试结果或结合当地经验与理论公式计算确定。基础底面积,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按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8针对湿陷性黄土的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的设计和计算等原则。9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和建筑物类别,采取地基处理措施,符合因地因工程制宜,技术经济合理,对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有重要作用。1 0增加了

8、既有建筑物的地 基加固和纠倾等内容,使今后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有章可循。11根据新搜集的资料,将原规范附录二中的“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略图”及其附表2一1作了部分修改和补充。原图经修改后,扩大了分区范围,填补了原规范分区图中未包括的有关省、区,便于勘察、设计人员进行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时,对分区范围内黄土的厚度、湿陷性质、湿陷类型和分布情况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和认识。1 2在本规范附录J中,增加了检验或测定垫层、强夯和挤密等方法处理地基 的承载力及有关变形参数 的静载荷试验要点。原规范通过全面修订,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更加系统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湿陷性黄土地 区的特点,体现了我国现行的建设政策

9、和技术政策。本规范实施后对全面指导我国湿陷性黄土地 区的建设,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和减少地基湿陷事故,都将产生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环城西路2 7 2号,邮政编码:7 1 0 0 82)。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机械工业部勘察研究院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

10、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山西省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兰州有色金属建筑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兰州设计院主要起草人:罗宇生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文君田春显刘厚健朱武卫任会明汪国烈张敷张苏民沈励操杨静玲邵平张豫川张炜李建春林在贯郑永强武力赵祖禄郭志勇高永贵高凤熙程万平滕文川罗金林目次1总则 12术语和符号 ”22.1术语 22.2符号 33基本规定 64勘察 84.1一般规定 , 84.2现场勘察 , 1 04.3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 ,

11、 1 2(工)室内压缩试验 1 2(n)现场静载荷试验 1 5(m)现场试坑浸水试验 1 64.4黄土湿陷性评价 1 75设计 , 2 05.1一般规定 2 05.2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2 15.3建筑设计 , , , , 2 45.4结构设计 , 2 55.5给水排水、供热与通风设计 , 2 85.6地基计算 3 15.7桩基础 3 36地基处理 3 66,1一般规定 , , 3 66.2垫层法 , 4 06.3强夯法 4 196.4挤密法 , 4 36.5预浸水法 ,4 57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和纠倾 , 一4 67.1单液硅化法和碱液加固法 , , 4 67.2坑式静压桩托换法 , 4

12、 97.3纠倾法 , 5 08施工 , , 5 28.1一般规定 , 5 28.2现场防护 5 38.3基坑或基槽的施工 5 38.4建筑物的施工 5 58.5管道和水池的施工 5 59使用与维护 , , 5 99.1一般规定 , 5 99.2维护和检修 5 99,3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 6 0附录A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略图 , 插页附录B黄土地层的划分 6 1附录C判别新近堆积黄土的规定 , 6 2附录D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的操作要点 , 6 3附录E各类建筑的举例 , 6 5附录F水池类构筑物的设计措施 6 6附录G湿陷性黄土场地地下水位上升时建筑物的设计措施 , 6 7附录H单桩

13、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要点 ,6 8附录J垫层、强夯和挤密等地基的静载荷试验要点 7 0本规范用词说明 , 、 7 3条文说明 , 7 51总则1.0.1为确保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 ( 包括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地基处理、施工、使用与维护。1.0.3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建设,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工程要求,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物产生危害。1.0.4湿陷性黄土地 区的建筑工程,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 语

14、 和符号2.1术语2,1.1湿陷性黄土coll即sibl。loess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土结构迅速破坏,并产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2.1.2非湿陷性黄土noncoll即sibleloess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无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2.1.3自重湿陷性黄土loes。coll即sibleunderoverburdenpressure在上覆土的自重压力下受水浸湿,发生显著附加下沉的湿陷性黄土。2.1.4非 自重湿陷性黄土loes。noncoll即sibleunder。ve山u记enpressure在上覆土的自重压力下受水浸湿,不发生显著附加下沉的湿陷性黄土。2.1.5新近堆积黄土recently

15、depositedloess沉积年代短,具高压缩性,承载力低,均匀性差,在5 0-巧okP a压力下变形较大的全新世 (碳)黄土。2.1.6压缩变形c0 I npressiondeformation天然湿度和结构的黄土或其他土,在一定压力下所产生的下沉。2.1.7湿陷变形coll即sedefo二ation湿陷性黄土或具有湿陷性的其他土( 如欠压实的素填土、杂填土等),在一定压力下,下沉稳定后,受水浸湿所产生的附加下沉。2.1.8湿陷起始压力initialcoll即sepressure湿陷性黄土浸水饱和,开始出现湿陷时的压力。2.1.9湿陷系数coefficientof coll即sibilit

16、y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一定压力下,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所产生的附加下沉。2.1.1 0自重湿陷系数coel五cientofcollapsibilityunderove山urdenpressure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下,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所产生的附加下沉。2.1,n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measuredconapseunderovethu记enP化 5 5 1 1化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试坑浸水试验,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浸水饱和所产生的自重湿陷量。2.1.1 2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compuledcollapseunderoverburdenpI C S S ll此采用室

17、内压缩试验,根据不同深度的湿陷性黄土试样的自重湿陷系数,考虑现场条件计算而得的自重湿陷量的累计值。2.1.1 3湿陷量的计算值。omputedcollapse采用室内压缩试验,根据不同深度的湿陷性黄土试样的湿陷系数,考虑现场条件计算而得的湿陷量的累计值。2.1.1 4剩余湿陷量此nmantcollapse将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减去基底下拟处理土层的湿陷量。2.1.1 5防护距离protectiondistanC e防止建筑物地基受管道、水池等渗漏影响的最小距离。2.1.1 6防护范围,aofprotection建筑物周围防护距离以内的区域。2.2符号A基础底面积a压缩系数b基础底面的

18、宽度d基础埋置深度,桩身 ( 或桩孔)直径E s压缩模量。孔隙比几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忘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几塑性指数l基础底面的长度,桩身长度P 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P 0基础底面的平均附加压力值P sh湿陷起始压力值qP a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qsa桩周土的摩擦力特征值R。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S r饱和度w含水量wL液限wp塑限w。p最优含水量y土的重力密度,简称重度y0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有效重度0地基的压力扩散角,b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专d基础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必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as湿陷系数6 zs 自重湿陷系数乙2 5自重湿陷量

19、的计算值4认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乙。湿陷量的计算值凡因地 区土质而异的修正系数月考虑地基受水浸湿的可能性和基底下 土的侧向挤出等因素的修正系数3基 本 规定3.0.1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 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分为甲、乙、丙、丁 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3.0.1建筑物分类建筑物分类各 类 建 筑 的 划 分甲类高度大于6 0 m和1 4层及1 4层 以上体型复杂的建筑高度大于som的构筑物高度大于loom的高耸结构特别重要的建筑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重要建筑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乙类高度为2 4一印m的建筑

20、高度为3 0一5 0 m的构筑物高度为5 0一loom的高耸结构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较大的重要建筑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一般建筑丙类除乙类以外的一般建筑和构筑物丁类次要建筑当建筑物各单元的重要性不同时,可根据各单元的重要性划分为不同类别。甲、乙、丙、丁 四类建筑的划分,可结合本规范附录E确定。3.0.2防止或减小建筑物地基浸水湿陷的设计措施,可分为下列三种:1地基处理措施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百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2防水措施1 ) 基本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布置、场地排水、屋面排水、地面防水、散水、排水沟、管道敷设、管道材料和接口等方面,应采取措施

21、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水的渗漏。2 ) 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围内的地下管道,应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3 ) 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应提高防水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如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3结构措施减小或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变形。3.0.3对甲类建筑和乙类 中的重要建筑,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和观测要求,并应注明在施工和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3.0.4对湿陷性黄土场地 上的建筑物和管道,在设计文件中应附有使用与维护说明。建筑物交付使用后,有关方面必须按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进

22、行维护和检修。3.0.5在湿陷性黄土地 区的非湿陷性土场地 上设计建筑地基基础,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 建筑地 基 基础设计规范G B 5 0(刃7的有关规定执行。4勘察4.1一般 规 定4.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1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2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3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4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5变形参数和承载力;6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7其他工程地质条件。4.1.2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可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4.1.3勘察

23、阶段可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对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但应符合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要求。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门勘察。4.1.4编制勘察工作纲要,应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进行:1不同的勘察阶段;2场地及其附近已有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 区建筑经验;-3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特别是黄土层的分布和湿陷性变化特点;4工程规模,建筑物的类别、特点,设计和施工要求。4.1.5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以下三类:1简单场地:地形平缓,地貌、

24、地层简单,场地湿陷类型单一,地基湿陷等级变化不大;2中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地貌、地层较复杂,局部有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变化较复杂;3复杂场地:地形起伏很大,地貌、地层复杂,不 良地质现象广泛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分布复杂,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大或变化趋势不利。4.1.6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一般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1研究地形的起伏和地面水的积聚、排泄条件,调查洪水淹没范围及其发生规律;2划分不同的地貌单元,确定其与黄土分布的关系,查明湿陷凹地、黄土溶洞、滑坡、崩坍、冲沟、泥石流及地裂缝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及其对建设的影响;3划分黄土地层

25、或判别新近堆积黄土,应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B或附录C的规定;4调查地下水位的深度、季节性变化幅度、升降趋势及其与地表水体、灌溉情况和开采地下水强度的关系;5调查既有建筑物的现状;6了解场地内有无地下坑穴,如古墓、井、坑、穴、地道、砂井和砂巷等。4.1.7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I级土样质且的要求。在探井 中取样,竖 向间距 宜为lm,土样 直径 不宜小于1 2 0 mm;在钻孔中取样,应严格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执行。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点总数的1乃一1/ 2,并不宜少于3个。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4.1.8勘探点使用完毕后

26、,应立即用原土分层回填夯实,并不应小于该场地天然黄土的密度。4.1.9对黄土工程性质的评价,宜采用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相结合的方法。4.1.1 0对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或变化趋势不利的地段,应从初步勘察阶段开始进行地下水位动态的长期观测。4 . 2现场 勘 察4.2.1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1搜集拟建场地有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及地 区的建筑经验;2在搜集资料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和黄土层的地质时代、成因、厚度、湿陷性,有无影响场地稳定的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3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

27、、勘察和试验等工作;4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4.2.2初步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1初步查 明场地内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及其分布,预估地下水位的季节性变化幅度和升降的可能性;2初步查明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等问题的成因、分布范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3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尺可采用1:1 0 为一1:5仪刃。4.2.3初步勘察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勘探线应按地貌单元的纵、横线方向布置,在微地貌变化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在平缓地段可按网格布置。初步勘察

28、勘探点的间距,宜按表4.2.3确定。表4.2.3初步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场地类 别简单场地中等复杂场地勘探点间距勘探点间距1 2 0?2 0 0场地类 别复杂场地5 0?8080?1 2 02取土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按地貌单元和控制性地段布置,其数量不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 2。3勘探点的深度应根据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和地基压缩层深度的预估值确定,控制性勘探点应有一定数量的取土勘探点穿透湿陷性黄土层。4对新建地区的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应按本规范4.3.8条进行现场试坑浸水试验,并应按 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判定场地湿陷类型。5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查明场地湿陷类型,为确定建筑物总平面的合理

29、布置提供依据,对地基基础方案、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的防治提供参数与建议。4.2.4详细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1详细查明地基土层及其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确定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和承载力。2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总平面 和本规范3.0.1条划分的建筑物类别以及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宜按表4.2.4一1确定。表4.2.4 - 1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次甲乙丙丁简单场地3 0?4 04 0?5 05 0?8080?1的中等复杂场地2 0?3 03 0?4 D4 0?5 05 0?80复杂场地1 0?2 02 0?3 03 0?4 04 0?5 0

30、3在单独的甲、乙类建筑场地内,勘探点不应少于4个。4采取不扰动土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不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2/ 3,其中采取不扰动土样的勘探点不宜少于1/ 2。5勘探点的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的深度,并应符合表4.2.4一2的规定或穿透湿陷性黄土层。表4.2 . 4 - 2勘探点的深度(m)湿 陷 类型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陇西、陇东一陕北一晋西地 区其他地 区勘探点深度( 自基础底面算起)1 01 51 04.2.5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建筑物或建筑群提供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当场地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以内时,宜提供饱和

31、状态下的强度和变形参数。2对地基作出分析评价,并对地基处理、不 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的防治等方案作出论证和建议。3对深基坑应提供坑壁稳定性和抽、降水等所需的计算参数,并分析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4对桩基工程的桩型、桩的长度和桩端持力层深度提出合理建议,并提供设计所需的技术参数及单桩竖 向承载力的预估值。5提出施工和监测的建议。4.3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4.3.1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可分为室内压缩试验、现场静载荷试验和现场试坑浸水试验三种。(工)室内压缩试验4.3.2采用室内压缩试验测定黄土的湿陷系数占s、自重湿陷系数母zs和湿陷起始压力P咖,均应符合下列要求:1土样的质量等级应为工级不扰动土样

32、;2环刀面积不应小于5仪均皿矛,使用前应将环刀洗净风干,透水石应烘干冷却;3加荷前,应将环 刀试样保持天然湿度;4试样浸水宜用蒸馏水;5试样浸水前和浸水后的稳定标准,应为每小时的下沉量不大于0.0 1。4.3.3测定湿陷系数除应符合4.3.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级加荷至试样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2在O一2 0 0 kP a压力一以内,每级增量宜为5 0 kP a;大于Z ookP a压力,每级增量宜为lookP ao3湿陷系数占。值,应按下式计算:,。丛早呈I L 0式中hp保持天然湿度和结构的试样,沉稳定后的高度 (?);(4.3.3)加

33、至一定压力时,下h书上述加压稳定后的试样,在浸水 ( 饱和)作用下,附加下沉稳定后的高度 (?);h0试样的原始高度 (?)。4测定湿陷系数占。的试验压力,应 自基础底面( 如基底标高不确定时,自地面下1.5 m)算起;l)基底下I O m以内的土层应用2 0 0 kF傲,I O m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应用其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 ( 当大于3 0 0 kP a压力时,仍应用3 0 0 kP a);2)当基底压力大于3 0 0沙恤时,宜用实际压力;3 ) 对压缩性较高的新近堆积黄土,基底下sm以内的土层宜用1 0 0一1 5 0 kP a压力,5一1 0 m和1 0 m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

34、顶面,应分别用2 0 0 kP a和上覆土的饱和 自重压力。4.3.4测定 自重湿陷系数除应符合4.3.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级加荷,加至试样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2试样上覆土的饱和密度,可按下式计算:,s=,d(1贫)(4.3.4一l)式中凡土的饱和密度 (扩cm3) ;P d土的干密度 (岁c耐);S r土的饱和度,可取S r二85 %;。土的孔隙比;ds土粒相对密度;3自重湿陷系数 氏s值,可按下式计算:h,一h 几口, 。一上二一一二九0(4.3.4一2)式中hz保持天然湿度和结构的试样,加压至该试样上覆土的饱和 自重压力

35、时,下沉稳定后的高度 (?);从上述加压稳定后的试样,在浸水 ( 饱和)作用下,附加下沉稳定后的高度 (?);h0试样的原始高度 (?)。4,3.5测定湿陷起始压力除应符合4.3.2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可选用单线法压缩试验或双线法压缩试验。2从 同一土样 中所取环 刀试样,其密度差值不得大于0.0 3 g/e砰。3在O一巧0 kl飞压力以内,每级增量宜为2 5?5 0 kP a,大于1 5 0 kP a压力每级增量宜为5 0一lookP a。4单线法压缩试验不应少于5个环刀试样,均在天然湿度下分级加荷,分别加至不同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各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5双

36、线法压缩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l) 应取2个环刀试样,分别对其施加相 同的第一级压力,下沉稳定后应将2个环 刀试样的百分表读数调整一致,调整时并应考虑各仪器变形量的差值。2 ) 应将上述环 刀试样中的一个试样保持在天然湿度下分级加荷,加至最后一级压力,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3 ) 应将上述环刀试样中的另一个试样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后,在浸水饱和状态下分级加荷,下沉稳定后继续加荷,加至最后一级压力,下沉稳定,试验终止。4)当天然湿度的试样,在最后一级压力下浸水饱和,附加下沉稳定后的高度与浸水饱和试样在最后一级压力下的下沉稳定后的高度不一致,且相对差值不大于2 0

37、时,应以前者的结果为准,对浸水饱和试样的试验结果进行修正;如相对差值大于2 0 时,应重新试验。(fl)现场静载荷试验4.3.6在现场测定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可采用单线法静载荷试验或双线法静载荷试验,并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1单线法静载荷试验:在 同一场地的相邻地段和相同标高,应在天然湿度的土层上设3个或3个以上静载荷试验,分级加压,分别加至各 自的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向试坑内浸水至饱和,附加下沉稳定后,试验终止;2双线法静载荷试验:在同一场地的相邻地段和相同标高,应设2个静载荷试验。其中1个应设在天然湿度的土层上分级加压,加至规定压力,下沉稳定后,试验终止;另1个应设在浸水饱和的土层上

38、分级加压,加至规定压力,附加下沉稳定后,试验终止。4.3.7在现场采用静载荷试验测定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承压板的底面积宜为0.5 0时,试坑边长或直径应为承压板边长或直径的3倍,安装载荷试验设备时,应注意保持试验土层的天然湿度和原状结构,压板底面下宜用1 0一巧厚的粗、中砂找平。2每级加压增量不宜大于2 5 kP a,试验终止压力不应小于2 0 0 kP a。3每级加压后,按每隔1 5、1 5、1 5、1 5 min各测读1次下沉量,以后为每隔3 0而n观测1次,当连续2 h内,每1 h的下沉量小于0.ro时,认为压板下沉已趋稳定,即可加下一级压力。4试验结束后,应根

39、据试验记录,绘制判定湿陷起始压力的P一,。曲线图。(班)现场试坑浸水试验4.3.8在现场采用试坑浸水试验确定 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试坑宜挖成圆 ( 或方)形,其直径 ( 或边长)不应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并不应小于1 0 m;试坑深度宜为0.5 0 m,最深不应大于0.80 m。坑底宜铺1 0 0厚的砂、砾石。2在坑底中部及其他部位,应对称设置观测 自重湿陷的深标点,设置深度及数量宜按各湿陷性黄土层顶面深度及分层数确定。在试坑底部,由中心向坑边 以不少于3个方向,均匀设置观测 自重湿陷的浅标点;在试坑外沿浅标点方向1 0一2 0 m范围内设置地 面观测标点,观测精度为士0.

40、1 0。3试坑内的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 0 0?,在浸水过程中,应观测湿陷量、耗水量、浸湿范围和地 面裂缝。湿陷稳定可停止浸水,其稳定标准为最后5 d的平均湿陷量小于I T nrn/d。4设置观测标点前,可在坑底面打一定数量及深度的渗水孔,孔内应填满砂砾。5试坑内停止浸水后,应继续观测不少于1 0 d,且连续5 d的平均下沉量不大于1 1 1 1 1 1挤d,试验终止。4.4黄土湿陷性评价4.4.1黄土的湿陷性,应按室内浸水 ( 饱和)压缩试验,在一定压力下测定的湿陷系数a。进行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湿陷系数占。值小于0.0巧时,应定为非湿陷性黄土;2当湿陷系数占,值等于或大于0.0 1

41、5时,应定为湿陷性黄土。4.4.2湿性黄土的湿陷程度,可根据湿陷系数占,值的大小分为下列三种:i当0.0 1 5簇占s共0.0 3时,湿陷性轻微;2当0.0 3占s成0.0 7时,湿陷性中等;3当a。0.0 7时,湿陷性强烈。4.4.3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湿陷类型,应按 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认或计算值2 5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 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 琪s或计算值2 5小于或等于7 0时,应定为非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2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飞s或计算值:s大于7 0时,应定为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3当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和计算值出现矛盾时,应按 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判定。4.4.4湿陷性黄土场地自重

42、湿陷量的计算值:s,应按下式计算:n2 5凡习。z。、;i=l层土的自重湿陷系数;(4.4.4)式中氏si第hi第i层土的厚度 (?);汤因地 区土质而异的修正系数,在缺乏实测资料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l)陇西地区取1.5 0;2)陇东一陕北一晋西地区取1.2 0;3)关中地区取0.9 0;4)其他地 区取0.5 0 0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zs,应 自天然地面 ( 当挖、填方的厚度和面积较大时,应 自设计地面)算起,至其下非湿陷性黄土层的顶面止,其中自重湿陷系数 azs值小于0.0 1 5的土层不累计。4.4.5湿陷性黄土地基受水浸湿饱和,其湿陷量的计算值乃s应符合下列规定:1湿陷量的计算值s,

43、应按下式计算:几乙s二艺谬sih(4.4.5 )i二1式中爪i第i层土的湿陷系数;hi第i层土的厚度 (?) ;月考虑基底下地基土的受水浸湿可能性和侧向挤出等因素的修正系数,在缺乏实测资料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l)基底下0一sm深度内,取夕=1.5 0;2)基底下5一lom深度内,取月l;3 )基底下rom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 层顶面,在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取工程所在地区的局值。2湿陷量的计算值。的计算深度,应 自基础底面 ( 如基底标高不确定时,自地 面下1.5 0 m)算起;在非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累计至基底下1 0 m( 或地基压缩层)深度止;在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累计至非湿陷黄土

44、层的顶面 止。其 中湿陷系数 爪(lom以下为 az,)小于0.0 1 5的土层不累计。4.4.6湿陷性黄土的湿陷起始压力P sh值,可按下列方法确定:1当按现场静载荷试验结果确定时,应在p一、,( 压力与浸水下沉量)曲线上,取其转折点所对应的压力作为湿陷起始压力值。当曲线上的转折点不明显时,可取浸水下沉量 (,s)与承压板直径 ( d) 或宽度 ( b) 之 比值等于0.0 1 7所对应的压力作为湿陷起始压力值。2当按室内压缩试验结果确定时,在P一a。曲线上宜取 巍=0.0 1 5所对应的压力作为湿陷起始压力值。4.4.7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根据湿陷量的计算值和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等因

45、素,按表4.4.7判定。表4.4.7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介非自重湿陷性场地自重湿陷性场地zs岌7 07 0zs落3 5 0,3 5 0。蕊3 0 01( 轻微)fl( 中等)3 0 0乙。7( X )n( 中等)等重中严nI I I关或1 1 1( 严重)乙s7田1 1( 中等)1 1 1( 严重)W( 很严重)。注:当湿陷量的计算值,6刃、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3 0 0时,可判为皿级,其他情况可判为n级。1 95设计5.1一般 规定5.1.1对各类建筑采取设计措施,应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和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剩余湿陷量,结合当地建筑经验和施工条件等

46、综合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甲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6.1.1条第1款和6.1.3条的要求,但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可按一般地 区的规定设计。2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6.1.1条第2款和6.1.4条的要求,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3工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丙类建筑,应按本规范6.1.5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地基,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n、1 1 1、W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丙类建筑,其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6.1.1条第2款和6.1.5条第2、3款的要求,并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4各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其

47、地基可不处理。但在I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基本防水措施;在n级湿陷性黄土地基 上,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在班、W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应采取结构措施和检漏防水措施。5水池类构筑物的设计措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6在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如室内设备和地面有严格要求时,应采取检漏防水措施或严格防水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5.1.2对各类建筑采取设计措施,除应符合5.1.1条的规定外,还可按下列情况确定:1在湿陷性黄土层才 良 厚的场地上,当甲类建筑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确有困难时,应采取专门措施;2场地内的湿陷性黄土层厚度较薄和湿陷系数较大,经技术经济比

48、较合理时,对乙类建筑和丙类建筑,也可采取措施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5.1.3各类建筑物的地基符合下列中的任一款,均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1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小于或等于5 0。2在非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内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均大于其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5.1.4对设备基础应根据其重要性与使用要求和场地的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及其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确定设计措施。5.1.5在新近堆积黄土场地上,乙、丙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厚度小于新近堆积黄土层的厚度时,应按本规范6.1.7条的规定验算下卧层的承载力,并应按本规范5,6.2条规定计算地基的压缩变形。5.1

49、.6建筑物在使用期间,当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以内时,各类建筑的设计措施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5.2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5.2.1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排水畅通或利于组织场地排水的地形条件;2避开洪水威胁的地段;3避开不良地质环境发育和地下坑穴集中的地段;4避开新建水库等可能引起地下水位上升的地段;5避免将重要建设项 目布置在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等地段;6避开由于建设可能引起工程地质环境恶化的地段。5.2.2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合理规划场地,做好竖向设计,保证场地、道路和铁

50、路等地表排水畅通;2在同一建筑物范围内,地基土的压缩性和湿陷性变化不宜过大;3主要建筑物宜布置在地基湿陷等级低的地段;4在山前斜坡地带,建筑物宜沿等高线布置,填方厚度不宜过大;5水池类构筑物和有湿润生产工艺的厂房等,宜布置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或地形较低处。5.2.3山前地带的建筑场地,应整平成若干单独的台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台地应具有稳定性;2避免雨水沿斜坡排泄;3边坡宜做护坡;4用陡槽沿边坡排泄雨水时,应保证使雨水 由边坡底部沿排水沟平缓地流动,陡槽的结构应保证在暴雨时土不受冲刷。5.2.4埋 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5.2.4规定的数值。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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