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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本部教职工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住房的管理,保证其正常 使用,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呼市有关住房管理规定,以及住 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本部所属的校园内所有教职工 住房,包括教职工享有局部产权或没有产权的公有住房。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简称房管会, 办公地点设在后勤处),主任由分管校长兼任,成员由党政 办、后勤处、工会、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奥都集团及 各学院负责人组成,专门负责我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工作。第四条 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和召开相关会议,布置工作
2、;(二)负责退房管理、房屋装修装饰管理、周转房管理、 房屋产权管理及清房工作等;(三)负责收回房屋的调配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受理群众举报;(五)负责对出租房屋者进行核实、查处;(六)负责对被查处对象进行停水、停电、安装智能电表及处分等工作。第三章产权管理第五条 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公有住房(父 母子女除外,这局部人员须凭本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到保卫处 办理暂住证)。假设擅自出租、转让,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 况采取措施。第六条但凡违反规定出租、转让房屋,房屋使用人必 须在规定时间内收回住房,期限为十五天。对未按规定限期 收回住房的,一律停水停电;假设出租人为在册职工,从其工 资中扣罚200
3、0元;假设出租人为校外人员,学校将强行收回 该住房。第七条房屋使用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收回住 房,并处以罚款:(一)使用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二)未购买产权的公有住房,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 上的;(三)利用公有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四)故意损坏公有住房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第四章退房第八条办理离校手续的人员须退出原公有住房。凡不 能及时退房者,必须办理以下手续并履行相应义务:(一)签订退房协议书,并进行公证,退房最长期 限不得超过6个月;(二)按建筑面积400元/m2交纳退房保证金;(三)交纳房租,房租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 32元;(四)退回的原住房要保证房
4、内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 坏,照价赔偿;(五)退还住房前,必须结清水电费、采暖费、煤气费 及有线电视收视费等费用;(六)对超出退房期限者要扣除全部退房保证金,并收 回住房。第九条自费出国留学、进修、探亲、访友需办理暂时 离校手续者须还清住房贷款,同时办理以下手续并履行相应 义务:(一)签订交纳住房保证金协议书;(二)出国期限在半年以内者交纳住房保证金10000元;(三)出国期限在一年以上者(含一年),交纳住房保 证金20000元;(四)对逾期不归者扣除其全部住房保证金,并收回该 住房。第十条离校暂不能退出的住房须安装预收费智能水电 表,费用由本人承当。第五章清房第十一条 清房对象为离校人员、已除
5、名人员及违反公 有住房使用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 清房由房管会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学校设立清房基金。第十三条清房程序:(一)房管会根据资料及群众举报,确定清房对象;(二)给房主发函,尽量协商解决;(三)一个月后,如本人不同意协商解决或故意不予配 合,采取强制措施收回。第六章周转房管理第十四条学校收回的公有住房,不再作为福利房分配, 只用作周转房。第十五条周转房只租赁给我校无房户教职工,作为购 买商品房前的过渡。第十六条周转房的租期为一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 应返还承租的房屋,特殊情况如需继续租用的,应在期满前 二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总租期不
6、 得超过三年。第十七条周转房的租赁参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有关条款收取房租, 北区住宅楼每月每平方米3.32元,南区住宅楼每月每平方 米2. 52元。房租从工资中扣除。第十八条 未经住房管理委员会同意,承租人不得将周 转房转租、转借、转让、交换改变使用用途。第十九条 租赁期满或承租人死亡等原因腾出的周转住 房移交给房管部门,任何人不得私调和私占,移交假设发现房 屋及附属设施有人为损坏的,原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时,应提前一周通知房管部门,在结清租金、水电费、采暖 费、煤气费及有线电视收视费等费用,清点住房
7、设施后,方 可解除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合同。第二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房管部门有权终止 或变更租赁合同:(一)承租人调离XX大学的;(二)承租人死亡的;(三)承租人配偶单位已解决住房的;(四)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五)利用承租的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六)其它需要终止租赁合同的。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二条住房如需装修,须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 批准后,严格按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装修。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住房管理委员会根据 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解决。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其他 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