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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通知川财规(2020) 8号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 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印 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7日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促进会计专业技术 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 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 8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 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 省实
2、际,制定本条件。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并从事 职责分工解释。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 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第三条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正 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的评价方式。按照本条件要求,正高级 会计师评审通过者,说明其已具备担任正高级会计师的相应 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 进行聘任(用)。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第四条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 义,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 持德才兼备、
3、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 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 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 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 坚守道德底线。(三)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无严重违 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业务技能。(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 果均为合格以上。(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 报:1 .申报规定任职年限以前考核年度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 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2 .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分的专业技 术
4、人员,在影响(处分)期内不得申报。3 .申报提交的学历、学术论文、业绩、经历、职称证书 等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当年度评审资 格,此后3年内不得申报。4 .在经济活动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上并定性为主要 责任人的,在影响(处分)期内不得申报。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 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5年以上。第六条履职经历要求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其履职经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之一:1 .连续主持(分管)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5年以上。2 .连续担任大中型会计
5、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伙人(股东)或部门经理以上职务5年以上。3 .连续主持(分管)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级医院、 副县(处)以上或其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 会计、审计等经济工作5年以上。申报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 可不受本条件中任职单位规模限制。第七条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应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 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政策水平 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工程,解决重大 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和 经济效益。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
6、,具备以下工作业绩和成 果条件中的2项以上:1 .组织、指导全省或某地区、部门、系统、大中型企 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 工作期间,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防范化解风 险、业财融合、资金筹集、提质增效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2 .主持制定大中型企业重大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 核算和管理,使企业收入、本钱、利润、资产负债率、资金 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同行前列。3 .主持厅(局)级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 技术工程、重大经济建设工程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 企业上市、改制、重组、并购等方案拟定,所制定的措施或 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4 .近五年来,连续参与
7、厅(局)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组织 的行业(系统)年度财务报告审验、专项审计工作或大型项 目的税务(财会)咨询、筹划等。5 .在组织、领导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 等业务中,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或承办多项大中型企 业(上市公司)或事业单位的审计、咨询工程,出具的报告 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成绩丰硕。6 .主持或参与起草编制会计类地方性法规、省级财务 (会计)管理方法,或受聘参与制定国家会计类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等。7 .主持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期间,成绩突出,连年取得 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行业中具有重大影响力)。8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 及其他省(部)级社会
8、科学经济管理类(会计及相关专业) 三等奖以上。第八条专业理论水平要求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应精通会计、经济、管 理等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知国内外会计开展最新动态。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 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开展。取得高级会计师 职称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 会计类专业课题、工程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课题、工程具 备较高的研究价值,成果转换工作取得显著效益;或主持单 位会计管理工作期间,会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形成相关理 论成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取得一定的效 ,、人 rw. o2 .公开
9、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专著或译作 (本人独著或为合著的第一作者)1部以上,本人撰写的总 字数不少于5万字。3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 会计类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篇以上,其中在 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4 .四川省会计高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第九条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提前1年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的。(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 到“四大片区”服务满一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 立3年及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 成效的。(三)在艰苦遥
10、远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期间年度考 核为合格等次的。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第十条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符合本条 件第四条、第五条基本申报条件的,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 审委员会认定其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第十一条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按照国家和省继续教 育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到达规定要 求。第十二条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 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第三章破格条件第十三条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成 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 资历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一)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那
11、么、制度及内部控制标 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二)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三)会计领域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四章辩论第十四条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除外),须参加辩论(面试)。辩论主要 对申报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 任现职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考察。辩论(面试)成绩 应到达合格以上。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五条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 的基本标准条件,有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 根据各地、各单位事业开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 适用于本地、本单位的职称评
12、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 低于本条件和国家条件。第十六条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文中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 (国内统一刊号)、ISSN (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会 计专业著作、译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 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作。(二)“中文核心期刊”,是指: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 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收录的期刊;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 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版期刊)” 收录的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 核心期刊”收录的刊期。(三)文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资历年限及 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
13、评审年度的当年年底。“任现职以来”, 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四)“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 巴山区和乌蒙山区。(五)艰苦遥远地区,是指国人部发200661号和川 人发2007) 8号文件确定的范围。(六)本文中的“主持人员”,是指课题(工程)负责 人;“主研人员”,是指在课题(工程)中承当主要工作或关 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七)文中所称“大中型企业”、“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 具体标准参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 业划分方法的通知(国统字(2017) 213号)。(A)重大经济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TOO万H O第十七条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5 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原四 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财规 20189号)同时废止。第十八条本条件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