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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工作,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 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统 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 【指导思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产权 明晰、符合规划为前提,以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 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目标,通过政府引导、服务、 规范、管理,建立科学的、可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工作体系,形成兼顾政府、集体、农民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提升集体经营性建
2、设用地资产效益。第三条【基本原那么】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 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用途管制、 节约集约,充分发扬民主,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 原那么,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工作。第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定义】本方法所称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入市前期准备阶段,需要完成以下具体工作:1 .入市主体完成入市地块选址和范围确定工作;.入市主体完成工程入市申请书及民主表决工作;2 .入市主体完成入市地块的用地测量、权属认定、地 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人口清查等工作;3 .入市主体完成工程占用耕地局部的补充耕地指标落 实情况;4
3、 .开展改革、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现行审 批流程办理入市地块工程立项、用地预审、用地申报审批等 事项;5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入市地 块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6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开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保护要求。(二)流转补偿和基础设施建设入市地块取得土地规划使用条件后,入市主体参照征收 为国有土地的最新补偿安置标准,开展相应的协议补偿、拆 迁工作;按照入市地块的土地规划使用条件,开展相应的前 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入市工程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完成后,入市主体向入 市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工程验
4、收。入市工作领导小组会同自然 资源、开展改革、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相关职10 - 能部门对工程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是否按土地规划使用条件 完成,工程质量是否达标等进行工程验收。(三)入市方案编制和本钱审计入市工程完成土地补偿安置、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和验收 后,入市主体开展工程入市方案编制和工程本钱审计工作。(四)入市方案会审工程入市方案编制和工程本钱审计工作完成后,入市主 体将材料提交入市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具体包括:(1)入市申请书;(2)入市方案;(3)入市方案民 主表决决议;(4)宗地测绘成果;(5)工程地价评估报告; (6)工程立项批准文件;(7)工程用地批准文件;(8) 工程安置补
5、偿成果;(9)工程占用耕地局部的补充耕地任 务完成情况;(10)工程前期基础设施建设验收成果;(11) 工程本钱审计结果;(12)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的法人 机构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13)会审需要的其 他材料。入市工作领导小组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开展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入市方案进行会审。 会审内容:拟入市地块是否进行民主决策程序,是否明确涉 及农民的补偿标准,是否按要求完成前期基础设施建设,补 充耕地义务是否明确落实,工程本钱审计结果是否合理,是 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11 - 防护、消防平安、产业准入等要求,入市土地价格评
6、估是否 合理,入市收益分配是否合理等。入市方案经会审符合入市条件的,由入市工作领导小组 报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入市交易和后续手续办理参照本细那么第十 四条、第十五条执行。第六章新增建设用地入市第十九条【入市条件】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一)产权明晰,现状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得涉及基本农田;(二)国土空间规划已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未来土地开发利用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三)入市地块占用耕地局部的耕地补充任务已落实;(四)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已补偿完毕,或 者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五)经代表其所有权的集体
7、组织民主决议(议事)同 意或依法授权同意;(六)政府部门同意本工程使用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 地指标;(七)未被司法机关冻结、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12 -第二十条【入市程序】我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由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 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结合本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统筹 开展相应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入市程序,参见本细那么第五章“异地调整 入市”中的第十七条“入市程序”局部。其中,新增建设用 地入市的“入市申请书”中需要提供人民政府同意使用上级 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证明文件;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入 市方案会审”前,需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 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工程用地呈报说
8、明书,逐级上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相应审批完成后方可进行入市 方案会审程序。第二十一条入市交易和后续手续办理参照本细那么第 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第七章 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入市第二十二条【入市条件】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入市地块应当同时具 备以下各项条件:(一)在城市或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以村 (居)委会为组织形式的聚居村落。(二)符合以下城中村(旧村)改造条件:1 .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进行改造的;2 .村(社区)内生活环境恶化,村民(居民)生命财 产平安和人身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3 .村(社区)内存在交通、消防条件恶劣等问题,严 重阻碍周边地区
9、单位和村民正常经营生活的;.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工程需要改造的;4 .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政府部门决定进行改造的。(三)集体组织农用地80%以上已被征收,或现状建设 用地到达工程规划用地的50%以上。(四)国土空间规划已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未来土地开发利用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五)经代表其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民主决议(议事)同 意或依法授权同意。第二十三条 【前置审批】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入市工程,实行前置 事项审批管理。在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入市前, 入市主体需编制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工程实施 方案,主要包括工程背景、工程必要性、工程
10、规划及实施计 划、工程资金筹措和平衡、征拆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等内容。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由入市 工作领导小组报人民政府审核后,可进行相应的入市工作。第二十四条【入市程序】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入市程序参见本细那么14 中“就地入市”的“入市程序”局部。其中,涉及占用耕地 的,需在“入市申请书”中明确耕地占补指标购买数量和方 式,在“入市方案”中提供补充耕地义务已落实的证明材料。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工程实施方案报人民 政府审核同意后,入市主体可通过招标公开征集土地熟化投 资人,由土地熟化投资人出资进行城中村(旧村)改造。城 中村(旧村)改造到达土地熟化条件
11、后,入市工作领导小组 会同自然资源、开展改革、交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等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通过后 方可进行入市方案会审程序。第二十五条入市交易和后续手续办理参照本细那么第 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第八章地价管理第二十六条 【基准地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 价体系建立前,城镇基准地价评估范围已覆盖的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地价标准可参照城镇基准地价执行;城镇基准地价 评估范围未覆盖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标准可参照城 镇基准地价末级基准地价执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 价体系建立后,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执行。第二十七条【入市价格】入市工作领导小组参照国有
12、 土地出让模式的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入市交易地块招标标底,-15 - 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 在入市交易前,人民政府应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底价 进行审核确认。入市交易的招标标底或者拍卖、挂牌底价不得低于土地 入市本钱和土地评估价格。最终报价低于底价或者标底的, 不得成交。国家、自治区、对产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另有规 定的,可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中介服务】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提供咨询、评估、勘测、设计、融资 担保等市场化服务。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备案、监督, 推动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 系,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第
13、九章收益分配第二十九条 【分配原那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 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责原那么,收益分配兼顾国 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第三十条 【分配顺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 分配顺序为:土地入市成交价款中,首先扣除土地入市本钱, 剩余局部为入市工程纯收益。入市工程纯收益中,政府根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不同入市途径、用途,按一定比例从 入市工程纯收益中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土地增值收-16 - 益平衡金后,剩余局部为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第三十一条 【分配方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 益具体分配比例和方式,由人民政府另行出台文件进行明确。第十章供后监管第三十二条【监管主
14、体】入市主体和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负责对土地使用权人落实入市政策和履行入市出让合同 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具体参照国有土地供应后的监督管理 方式和内容。开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等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监管工作。第三十三条 【监管内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 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二)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 闲置;(三)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四)土地开发利用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五)是否按照规定的投资强度完成投资;(六)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 补缴土地出让金等;(七)是否存在擅
15、自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变更土 地使用权人是否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17 -(八)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第三十四条【信息公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 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工程所在地醒目位置,制 作并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用地信息公示牌, 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工程名称、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坐落、土地供应方式、 土地使用期限、规划条件、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 举报 等。第三十五条 【现场核查】土地所有权人和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可在开竣工时间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按照监管内容, 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获取照片,并 做
16、好记录,核查记录要存档备案。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入市工作领 导小组,在建设工程竣工时进行土地复核验收,重点核验实 际用地情况和履行合同情况,并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土地利 用复核验收意见书。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土地 使用权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整改意见要求,限期进行整改。第三十七条【闲置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闲 置土地予以处置:(一)超过合同规定的开工开发建设期限满一年未开工 的;(二)已开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18 - 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缺乏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 含土地取得本钱)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本钱)缺乏25%,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
17、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入市工作领导小组在听取入市主体 意见后,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闲置土地被认定后,有关部门 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相关批准手续。第十一章开发利用第三十八条 【节约集约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开发土 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社会公共利 益。第三十九条【批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应严格按照入市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不得擅自 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 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范流程审核后,报人民
18、政府审批。 审批完成后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入市出让合同。第四十条 【改变用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 当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以下 方式处理:(一)书面申请。土地使用权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 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存集体 所有权性质的产业开展用地。第五条【入市定义】本方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者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 一定年限内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书面合同约定与 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 地出让金的行为。第六条 【适用
19、范围】本方法适用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使用权入市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二章入市主体和实施主体第七条【入市主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本集体 成员所有,由代表其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法律规定允许 的主体负责入市工作。其中:依法属于村(社区)集体所有 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表行使所有权; 属于村(社区)内两个以上集体所有的,由村(社区)内对 应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 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表行使所有权。依法属于乡镇(街 道)集体所有的,由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 使所有权。面提出申请
20、。(二)制订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组织材料 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范流程审核后,报人民政府审批, 同意改变的,需出具新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根据新的规划条件或规划意见制定方案;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设有抵押权的,制定方案时,应书面通知抵押权 人。制订的方案包括收回方案或不收回方案,其中:收回方 案应包括土地用途改变内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重新入市 的年限、重新入市的合同条款要求等;不收回方案应包括土 地用途改变内容、是否需补缴出让金以及具体补缴金额及方 式等。(三)落实方案。收回重新入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组织入市主体进行土地重新入市;不收回的,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组
21、织双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补充合同, 需补缴出让金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用途变更登记。第四十一条 【期满续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入市 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期满续期,参照同期国有出让 土地期满续期相关政策执行。第四十二条 【公共利益】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 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出让合同自批-20 -准集体土地征收之日终止。第十二章转让、转租和抵押第四十三条 【概念定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是指入市交易后土地使用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进行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出资以及 司法
22、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入市交易后土地使用 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租赁的行为。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入市交易后土地使用权人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 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前提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转租和抵押的,应按照入市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 让价款,完成不动产登记,并符合原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转 让、转租和抵押条件。第四十五条【权利义务转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 用权转让的,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
23、承租方应当继续履行土地原 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的,在不对抗土地原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可设定相应 的土地他项权利。-2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和抵押的,地上 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让、转租和抵押。转让、 转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转租和抵押。第四十六条 【年限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转租和抵押约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初次入市出让合 同约定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第四十七条 【登记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转租和抵押的,交易双方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书、原 入市出让合同
24、和本次合同等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 让登记或他项权利登记等手续。具体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转让、转租和抵押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三章附那么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在本办 法中明确的事项,仍按有关规定和方法执行。第四十九条本方法与上级政策冲突时以上级政策为 准。第五十条本方法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22 -第八条 【实施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 员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也可 以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尚未依法取 得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 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通过授权委托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第三
25、章入市途径第九条 【入市途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就地 入市、异地调整入市、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入 市、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四种途径入市。(一)就地入市: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本身具备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基础设施、产业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等条件并已明确可以直接使用的,可以直接就 地入市。(二)异地调整入市:布局零星分散、不具备就地入市 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复垦为耕地, 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其他地区入市地块进行入 市交易的,可采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三)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入市:城中村 (旧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据经批
26、准的规划开展土地整治, 对规划范围内各类土地统一进行整理、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重新划分宗地和确定产权归属。对不予征收的,在优化保障 城中村(旧村)居民住房安置等用地后,规划为经营性用途 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完成相应的耕地占补任务后,可采取城 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入市。(四)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 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土地,在使用上级下达的新增 建设用地指标并完成相应的耕地占补任务,依法转为建设用 地后,由代表其所有权的入市主体按规定入市。第十条 【入市平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 应当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并按照规定统一信息发 布、统一成交公示、统一
27、交易管理、后期统一监管处置。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年度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和相应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每年度第四季度,根据未来经济发 展和各乡镇(街道)建设用地需求,结合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完成情况,制订下一年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含相应 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包括年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 模以及相应的复垦耕地规模、旱改水规模等工作。第四章就地入市第十二条【入市条件】就地入市地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一)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完成土地不动产登记, 且现状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二)国土空
28、间规划已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土地开发利用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三)经代表其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民主决议(议事)同 意或依法授权同意;(四)地上附着物已完成补偿或产权调整;(五)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可以 直接用于建设;(六)未被司法机关查封、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第十三条【入市程序】(一)入市前期准备入市主体准备入市申请书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议的入市表决书、勘测定界图等相关材料。入市申请书应当 载明拟入市地块的位置、权属、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前 期基础设施配套完成情况、拟入市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入市条件初审入市主体准备入市申请书、村民会议或者村
29、民代表会议 的表决书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 入市条件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入市地块的使用现状、 权属状况、地上附着物状况等进行调查,就拟入市地块所涉 干群基础、信访稳定、权属来源等问题进行综合评定,并出 具入市地块初审意见。入市领导小组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开展改革、住 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所涉及的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入市地块是否符合入市条件进行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入市工作领导小组出具入市审查意 见,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年度 任务管理。(三)入市地块规划使用条件申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
30、出拟入市地块 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开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 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保护要求。(四)入市方案编制及民主表决拟入市地块取得土地规划使用条件后,由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或入市主体依法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拟入市地 块进行地价评估;入市主体依据地块的规划条件、产业准入 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编制土地入市方案。入市方案内容包括:拟入市地块的土地界址、面积、使 用期限、现状地类和用途(以最新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 准)、规划条件,入市方式、土地评估价格、竞买保证金、 涉及农民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前期基础设施配套完成情况、
31、入市收益分配方式、交易税费、委托入市实施主体等内 容。相关职能部门应为入市方案编制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 对方案编制中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环保、产业准入 等方面政策予以解释说明。(五)入市方案会审入市主体提交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审材料,具体包括: (1)入市申请书;(2)入市方案;(3)入市方案民 主决议书;(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 (5)宗地测绘成果;(6)工程地价评估报告;(7)工程 用地批准文件;(8)入市主体的法人机构证书及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材料;(9)不动产登记材料;(10)无权属纠 纷证明。入市工作领导小组对入市方案进行会审。会审内容主要 包括:拟入市地块是
32、否属于年度入市计划范围,是否进行民 主决策程序,是否明确涉及农民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是 否完成必要的土地前期开发工作,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护、消防平安、产业 准入要求,入市土地价格评估是否合理,入市收益分配是否 合理等。入市方案经会审符合入市条件的,由入市工作领导小组 报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入市交易】(一)入市交易底价确定入市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 国有土地出让模式的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入市交易地块招标 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 证金。在入市交易前,入市工作领导小组应对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入市底价进行审
33、核确认。入市交易的招标标底或者拍卖、挂牌底价不得低于土地 入市本钱和土地评估价格。最终报价低于底价或者标底的, 不得成交。国家、自治区、和对产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另有规 定的,可从其规定。(二)入市交易入市交易底价确定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在农村 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上发布入市交易公告,进行入市 交易。其中涉及的入市交易程序、交易公示、合同签订,按 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 暂行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贺八政办发2022) 13号) 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后续手续办理】入市交易完成后,土地受 让方在合同签订及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可以向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4、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向不动产 登记机构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可依法办理后续报 建、验收等开发建设相关手续,对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五章异地调整入市第十六条【入市条件】异地调整入市地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一)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现状为农村集体所有的 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得涉及基本农田;(二)国土空间规划已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未来土地开发利用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三)入市地块占用耕地局部的耕地补充任务已落实;(四)经代表其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民主决议(议事)同 意或依法授权同意;(五)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已补偿完毕,或 者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六)未被司法机关冻结、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第十七条【入市程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入市工作,由人民政府根 据年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计划(含相应补充耕地任 务),结合本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开展相应工作。(一)入市前期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