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年度核查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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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 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年度 核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以及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文件精神, 为充分发挥好城乡低保制度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 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确保城乡低保和粮食救助工作管理规范、运转有序,结合实 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 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 神、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市民政工作会议有 关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 接目标

2、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 量力而行,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原那么,扎 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俣、按标施保、动 态管理、应退那么退”。在2022年4月10日前同步完成城乡 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查和农村低保家庭季节性缺粮粮食救 助对象审核审批各项工作,并将新的低保数据全部录入低保 信息系统和民政事业统计台账,于4月底前按新核查情况兑 入户调查表,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增城乡低保对象除填写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审批表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 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须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夫妻 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计划 生育对象

3、(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单亲家庭和超生对象) 须提供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的相 关证明;在校学生须提供其所在学校的就读证明;新申请最 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要通过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签字授权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比对。 以上资料收集齐全后,统一按照区民政局制作的装档样本装 入城乡低保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表、一户一档“,归档 管理。(二)对城市低保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实行分类施保: (1)城市低保家庭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重病(卫生 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6元;(2) 城市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校学生,每人每 月增发13

4、7元;(3)城市低保中单亲家庭成员每人每月增 发103元;(4)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三、四级残疾人,每人 每月增发70元。(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分类施保: (1)农村低保家庭中一、二级重残疾人员、患重大疾病人 员,每人每月增发115元;(2)农村低保家庭中的三、四 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3)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 在校学生,每人每月增发77元;(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纯女户和独生子女低保家庭成员、单亲低保家庭成员和失地 农民家庭成员每人每月增发58元。上述城乡分类施保身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那么执 行,不重复计算。七、组织保障(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核查工作,成

5、立XX 区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 粮食救助年度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 长:XXX副组长:XXX成 员:X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XXX同志兼任办公室 主任。(二)明确工作职责。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 切配合、通力协作。民政部门切实履行好低保工作业务主管 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做好低保工作的业务指导; 乡村振兴部门要按照巩固脱贫成果有关工作要求,做好乡村 振兴的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要确保低保结转资金及时到位, 足额安排本级低保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切实保障低保 资金按时发放;统计部门要做好城镇属性村居划分工作,将 新增城镇属性村

6、居及时报送户籍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公安部 门要依据统计部门对城镇属性村居的划分,将户籍管理系统 中新增城镇属性村居常住户籍人口名单提供给民政部门;民 政部门要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新增城镇属性村居常住户籍人 口为基础依据,按程序做好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城市低保保 障工作;移民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易扶扶贫安置点 低保转接等工作。发改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物价变动等 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 制。民政部门与扶贫、教育、卫健、医保、住建、残联等部 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会商协作机制,形成兜底保障 工作合力。八、催促指导成立XX区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低保季

7、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年度核查工作催促指导小组:组 长:XXX副组长:XXX成 员:XXX九、工作要求(一)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 实各级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 决策部署,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强化部门联动,进一 步健全完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采取数据比对、定 期排查、发现报告等措施,严格按照核查范围开展核查,及 时将家庭人员构成和收支状况动态变化后,新增符合条件的 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兜底保障范围,动态消除困难群众返贫 致贫风险。民政部门要将新增纳入低保、特困等兜底保障范 围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

8、名单同步提供给区乡村振兴部门作 为防贫监测的重要线索。乡村振兴部门要将有返贫致贫风险, 符合监测条件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按监测对象识别程序纳 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二)优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提升低保信息化管理水 平。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 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 对象认定机制,严格按照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方法,扎实 开展年度核查,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 查责任”四到位,确保收入核查结果与被调查家庭实际生活 状况相符。张榜公示既要符合要求,又要注重保护好个人隐 私,防止公示对象相关信息泄露。区乡抽查做到检

9、查比例和 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 积极探索将开展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工 作。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零报告”机制,及 时发现报告低保对象家庭人员构成变动、收入和财产变化等 情况,全面杜绝“漏保”、“错保”等问题。充分运用好贵 州省社会救助大数据监控平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平台),对所有低保对象以及新申请对象开展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将核对结果作为退出或享受低保的重要依据,并及时 处置预警信息,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俣”。全面应用低 保信息系统,通过手机终端上的多彩宝手机APP开展入户核 查,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

10、收 支状况入户调查表,强化入户核查监管,提高工作效率。(三)同步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形成兜底保障合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同步 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 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要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 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 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发动和 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 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全面落实分散 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制度,帮助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解决实际困难。要继续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 作。深入

11、开展“救急难”排查,全面落实急难救助对象主动 发现报告制度,将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作为排查重点,对 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陷入困境的群众,在其申请低保时, 可以视情况先给予临时救助。情况紧急的,简化审核审批程 序,直接实施先行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逐步取消急难 对象户籍地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建立健 全以主动发现、快速响应、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检查为主要 内容的“救急难”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乡镇 (街道)临 时救助备用金制度,1000元(含本数)以下的临时救助审批 委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资金的使用情 况每月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等 场所进行公

12、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 感染者开辟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绿色通道”,保护 其隐私。对精神障碍患者开辟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绿 色通道”,可由精神卫生机构代为提出申请,区级民政部门 直接受理审批。(四)切实强化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低保年度核查 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乡级政府具体责任、 民政部门业务指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形成政府领 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乡镇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乡级低保工作经办 机构以及各村(居)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催促指导工作,明 确专人负责,压实乡、村两级工作责任,确保按时完成低保 年

13、度核查任务。年度核查工作结束后,决定减发、停发最低 生活保障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或者其 他方式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同时做好政策解释、思 想疏导工作。要通过入户走访、利用民政专题活动、新闻媒 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大对民 政兜底保障政策尤其是“低保渐退机制”、“合规单人保”、“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方法”、“急难临时救助”等政策的宣 传力度,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努力提高 民政社会救助政策知晓率,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和监 督民政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感和 平安感。现低保金。对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从7月起

14、按审批标准将救助粮食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二、保障标准(一)城市低保标准685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4608 元/年/人。(二)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年人均自产 粮食在210270斤之间,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低保中等困难 户,7、8月份发放2个月的口粮60斤;年人均自产粮食在 270330斤之间的农村低保一般困难户,8月份发放1个月 的口粮30斤。三、保障对象以户为单位,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一)月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低于XX区城市低保 标准的城镇人口;(二)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低于XX区农村低保 标准的农业人口;(三)具备以下条件的,纳入粮食救助范围:1.年人

15、均自产大米、玉米、小麦等主粮低于330斤;2.人均耕地 面积低于XX区农村低保对象的平均水平;3.家庭年人均纯 收入低于XX区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平均水平。粮食救助重点 保障农村低保对象中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长期患重大疾病 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四、保障范围(一)对2022年度所有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 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因病因灾因学因残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新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家庭等七类对象收入 情况进行核查。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和退出低保保障范 围的核心依据,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

16、不符合低保 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动态管理要求 退出保障范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 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 27号)以 及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方法的通知(黔民发2021) 15号)有关要求,对实现 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 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本钱; 在评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时,应考虑其家庭成员因残疾、患 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 扣工程和抵扣金额。认真落实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 认方法要求,对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或

17、脱 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持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 精神残疾人以及患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脱离家庭、在宗教居住3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 教教职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保”纳入低保保障, 按XX区1.5倍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补差发放基本 保障金(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 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 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 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 严重困难户指乡村振兴部门依规识别的易返贫致贫家庭)。 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

18、 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和贵州省最 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方法(黔民发202115号)关于低 保渐退机制的有关规定,对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 标准的,视其收入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 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死亡后延缓3个月停发最低生 活保障金。(二)符合粮食救助条件的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五、实施步骤和操作方法(一)宣传发动(2022年3月1至3月5日)。区民政 局、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联合拟定下发全区2022年城 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年 度核查有关工作文件,民政部门召开全区相关业务培训会议,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

19、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 员进行业务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结 合实际,制定本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及农村低保季 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年度核查工作方案,及时成立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年度核查 工作领导小组和乡级民主评议小组,并召开城乡低保核查和 农村低保缺粮户粮食救助工作会议,对核查工作进行具体安 排,并对核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二)申请受理(2022年3月6日至3月10日)。新 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 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组人员帮 助提出申请。申

20、请必须为书面申请,填写贵州省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申请书。(三)调查核实(2022年3月11日至3月24日)。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 助下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脱贫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际,整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村(居)干部力量,对原保障对象家庭及提出申请 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农村低保对象当中的 季节性缺粮户进行逐户核查。并保证入户核查时至少有1名 国家干部和1名村组干部参加。强化入户核查工作责任,按 照“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原那么,认真填写贵州省城 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四)民

21、主评议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022年3月25日至3月28日)。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对拟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 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的 协助下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由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 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 代表、村民代表等组成,民主评议成员人数不少于20人, 实际参加评议人员应到达成员人数的80%。民主评议应对入 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 确认评议结果,评议结果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参加评议 人员同意为有

22、效。参加民主评议人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 属关系的,应当回避。民主评议未能通过,但经乡镇(街道)、 村(居)两级共同研判确属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可直接列为拟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汇总各村情况,对操作程序及 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随机对各村(居)局部申请人家庭进 行抽查(每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少于三分之一 的村居、每个村居不少于10户,必须有抽查记录 和抽查工作总结、图片等存档备查)。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 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要100%进行复核,对民 主评议、张榜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家庭要重点进行核实后, 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

23、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 金额,并认真填写月报表、家庭备案表、待遇年度审核审批 汇总表、年度审核审批待遇调整(取消、新增表)、农村低 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情况汇总及审核审批汇总表等相 关表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召开最低生活保障 审核工作会议,对乡村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中拟保障对象、 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要100% 进行复核,对民主评议中群众有异议的家庭要重点进行核实。 审核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图片资料印证。(五)第一次公示(2022年3月29日至4月4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 实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民主评议等情况,

24、提出初审 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 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 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调查结束 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 区民政局。(六)区民政局审核确认(2022年4月5日至4月10日)。区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 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 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单独

25、登记备案或者在 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区民政 局应当入户调查。(七)第二次公示(2022年4月11日至4月17日)。 区评审委员会审批完毕后,将审批结果在XX区人民政府门 户网站和XX区民政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将审批结果即 第二次公示表(加盖区评审委员会审批专用章)委托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及村(居)民聚居 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 群众无异议的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常年公示 表进入常年公示;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 取当事人陈述。(八)完善低保

26、信息系统和民政事业统计台账(2022 年4月2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 办机构要根据此次核查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人员信息、 救助金额等情况进行修改并录入低保信息系统和民政事业 统计台账,于2022年4月20日前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并按 月及时更新上报。(九)资金发放(2022年4月21日至4月30日)。1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核查结果认真测算城乡 低保及粮食救助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将城乡低保及粮食救 助资金拨付到位。在2022年4月21日前下发城乡低保资金 拨付文件,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通过金融机构将资金 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提供的个人账户中。2 .救助粮的发放。区

27、民政局根据粮食救助核查结果, 2022年7月底前由区民政局将救助粮采购到位并将救助粮运 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驻地。救助粮在2022 年的7至8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民政 局审批的粮食救助对象汇总表按月分批造册组织发放。按照 每人每月30斤的标准,中等困难户从7月份开始连续发放2 个月口粮60斤;一般困难户在8月份发放1个月口粮30斤。 对因老弱病残等原因造成行动不便,不能领取救助粮的农村 低保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负责送 粮上门。六、政策界限(一)对原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超过新的保障标准的,应 做好政策解释,取消其保障待遇,并书面通知其本人,保障 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其补助标准。要严格 按照入户调查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主评议和审 核一公示一区审批的方式规范操作。此次核查无论是原享受 城乡低保对象还是符合保障条件的新增城乡低保对象只填 写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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